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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律名称应加上“保护”二字
  作者:记者 于呐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25 | 点击数:4000
 


  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于呐洋 23日在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法律名称中加上“保护”二字。

  哈斯巴根委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在上次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在法律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应加上“保护”两个字,但是没有被采纳。这一法律草案共4章45条,其中有18条、30多处提到“保护”。所以,这是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一部法,建议法律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了。草案从调整对象、调查、名录、传承传播到法律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必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将法律的名称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因为草案通篇都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保护”二字加到法律名称中,更能突出该法的作用,更能体现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11-02-2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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