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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ra Bortolotto]“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不同遗产理性带来的规范难题
  作者:[意]Chiara Bortolotto   译者:马庆凯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11-26 | 点击数:6367
 

“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

  上述例子说明,对在国际层面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确立标准的人来说,遗产与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一场有关非遗商业化影响的辩论中,一位西欧国家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使评论道:“众所周知,世界上有两个群体:‘古代人’和‘现代人’,即前者倡导对《公约》进行严谨的解读,后者则倡导对《公约》进行自由的解读”。为了在这两种观点之间取得折衷,政府间委员会引入了“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的观点。这种相当模糊的解决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到底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创意经济”的形式,还是一种对文化和社会实践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没有做出明确回答,因此也阻碍了普遍规则的建立。

  审查机构一再重申,商业化并非“先验的不合格要素”或“必然不受欢迎”,因为它可以为“持有者”带来收入。然而,它同时警告道,“过度”商业化“可能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和文化功能,以及其生命力”。委员会坚持必须在市场与非遗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重申商业化“不能过度”,也不应将“保护”降级为次要目标。然而,过度的商业化并非仅仅被视为程度的问题。它还涉及到从市场化中获利的行为者的合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好的”或“坏的”商业化还取决于“社区”的能动性及其在非遗商业化中的角色,即“社区”是商业化的推动者还是“受害者”。

  上述担忧与多萝西·诺伊斯描述的“一则有代表性的趣闻轶事”相呼应,在这则轶事中,“一家跨国公司侵占了一个孤立的原住民群体的文化创造”她认为,在这样的例子中,来自外部的“剥削”和社区内部的“利用”或“发展”之间似乎泾渭分明,“社区/非社区……看起来是二元对立的”。她认为这种区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概念一致。换言之,通过凸显社区外产生利润的商业活动,“过度商业化”被等同于对不合理利用和脱语境化的关注,这两个概念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逻辑。

  尽管《公约》最初是出于对“掠夺”“破坏性的文化转移”或“不合理利用”的关切,事实上,它明确了一种随着《世界遗产公约》的诞生而发生的从财产体制到遗产体制的转变。财产体制着重于“所有者通过疏远他人、利用财产、排除他者的能力展现他的控制权”、而遗产体制则基于呵护、传承、珍惜这些物品或遗产地的责任。如果说“商品化是文化财产这一概念所固有的”,那么文化遗产的概念就是在强调传承和共享的价值。这两种体制代表了基于权利和伦理的“不同的遗产”。根据本迪克斯(Bendix)和哈福斯坦(Haftein)的说法,这种遗产体制的转变可以理解为两种构成集体的原则,用排他性/包容性来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默认是有排他性的,可能会被不合理使用,并有权得到补偿;文化遗产的主题往往是有包容性的,在这一主题中,集体的“我们”被恳求要团结起来,阻止文化的退步和损害,避免文化被他者偷走”。

  确实,法学领域的研究已经强调了这些不同的保护路径之间根本的“哲学差异”和“相互竞争的目标”。具体到实际保护的对象来说,它们的逻辑是存在矛盾的:知识产权工具旨在保护特定文化实践的产品,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聚焦于社会文化过程本身。

  在最初酝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各国代表摒弃了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初观点,因为这不仅“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一种商品,而且变成一种财产化的商品”。他们最终同意要从宽广的角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聚焦于文化过程的传承,而非聚焦于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对非遗的法律保护,或这一过程的最终产品的商业化利用。

  因此,“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的概念在《公约》中内嵌了专有的逻辑,事实上在这个管理工具设计之初,这一逻辑就被禁止了。《公约》的出现反映出有必要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某些形式的市场化,以使其成为“活态遗产”,完全扎根于社会中。然而,这也揭示了《公约》固有的模糊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在独立于市场的遗产保护体制内构建的。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采用了一种“新的价值排序”,即包括经济价值在内的使用价值要优先于其他价值。事实上,这两种管理体制基于完全不同的经济假设,并且由不同的价值体系支配,这两种价值体系分别强调遗产经济中所谓的“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

  虽然地方上的遗产经营者创造性地找到了处理这两种管理体制带来的相互冲突的道德经济的办法,从规范者的视角看,这种模糊性是令人困惑的,因为规范者的视角应当与《公约》的基础性的遗产逻辑相一致。换句话说,处于危机中的这种规范视角反映了有关两种保护方式的国际辩论的多元化,即一方面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框架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事实上,不同组织内部发展出来的国际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具体的保护框架,这些保护框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框架下建立,有着不同的关切点与目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传统文化实践视为“知识产权”,是“财产”,可以在市场经济中转变为商品。因此,其目的在于防止它们遭到不合理利用,对产权所有者而非实践本身有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建立了名录,旨在提高公众对特定社区文化表现形式的认识,寻求促进不同“遗产持有者”群体之间的文化交流,将这一过程视为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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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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