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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云翔]差序格局与中国文化的等级观
  作者:阎云翔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17 | 点击数:18552
 
第一、第二点猜测可以通过分析《乡土中国》的文本而得,而第三点可从一个旁证中略知一二。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所写的文章中曾多次使用中国人见面时问“贵庚多少”这句似乎无关宏旨的寒暄套语,来说明中国社会的等级化特征。例如,“在我们的社会结构中总是分有尊卑的,年龄是尊卑的标准。从这个原则上,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我对院长太太无法改口称她的名字了。称呼在我们是规定人们相对地位的符号。对于长者得尊尊敬敬地称声老伯。只有在上的人才能用名字直呼在下的人。在下的人若用名字直呼在上的人就表示违犯了社会的结构原则,怎能不引起反感”(费孝通,1999〔三卷〕:286)。
其实,“西方尚平等,中国分尊卑”是晚清以来许多中国知识分子的共识。严复很早就指出“中国首重三纲而西人最明平等”。梁启超、胡适、张东荪等人都有类似论述;而将这种对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得最透彻的,当是梁漱溟。
中国人看见西方的办法没有一个做主的人,是很惊怪了,还有看见个个人一般大小,全没个尊卑上下之分,这也是顶惊怪的……其所以相信尊卑上下是真理而以无尊卑上下为怪的,实为疑惑如果没个尊卑上下,这些人怎得安生……如果谁也不卑而平等一般起来,那便谁也不能管谁,谁也不管于谁,天下未有不乱的。如此而竟不乱,非他所能想象。几千年来维持中国社会安宁的就是尊卑大小四字。没有尊卑大小的社会,是他从来没有看见过的。原来照前所说,中国的办法,拿主意的与听话的,全然分开两事,而西方则拿主意的即是听话的,听话的即是拿主意的。因此,中国“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划然为两阶级,就生出所谓尊卑来了,也必要严尊卑而后那条路才走得下去;西方一个个人通是“治人者”,也通是“治于人者”,自无所谓尊卑上下而平等一般了。于是这严尊卑与尚平等遂为中西间之两异的精神。(梁漱溟,1996╱1921〔上〕:22。着重处为原文所加)
无尊卑上下之分便会乱。为防止天下大乱,就要分出“拿主意的”与“听话的”,并由此而严尊卑治天下。这个政治逻辑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如俗谚所云,“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居家过日子,我们也要分辨出谁是当家的,谁是主事的。而在一个家庭之内,成员之间若是“没大没小”,多半被认为会有乱子发生。
依我看,在比较抽象的层次上,这个讲究尊卑上下的差序格局靠四个基本机制来维系。
第一,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来维系尊卑大小的差别,而这种不平衡不对称又经由一系列伦理规范而加以合法化。在这个机制下,位在上者比位在下者享有更多的权利(rights),也因此而可以对位在下者施行权力(power);而位在下者则对位在上者负有更多的义务,特别是服从或听话的义务,同时在权利和权力两方面则处于劣势。
例如,五伦中的四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都体现着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不平衡的特点。而当朋友关系发展到结义兄弟时,上尊下卑的不对称机制便会通过“兄弟”一伦的规范而发挥作用。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之后的关系模式以及梁山泊众好汉之间的等级差别便是这方面的例子。
第二,通过对资源的控制来维系尊卑大小的差别。以家庭生活为例,家长通过“家产共有”的方式而使其他成员依附于自己。根据同一逻辑,在帝国时期,皇帝可以随意剥夺其臣民的私有财产,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第三,通过非正式的礼俗和正式的法律来惩罚敢于向尊卑上下差序提出挑战的社会成员,并因此而进一步巩固建立在差等之上的秩序。前者如位于下者不可以对位在上者直呼其名;后者如旧式法律对于忤逆父母、尊长者施以重刑。《大清律》规定,杀夫罪要重于杀妻罪,伤害兄长之罪重于伤害幼弟之罪,而辱骂父母的逆子甚至可以判处绞刑!
这里,罪行和惩罚之轻重取决于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等级关系。以下犯上,自然要罪加一等,因为在私人生活中的犯上往往会埋下在公共生活中作乱的种子。这便是孔子说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者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第四,通过某种制度化的社会流动渠道使许多人得以逐渐或突然改变自己的社会位置,由下而上,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权力、尊严,以及通过这些权利和权力的运作而得到更多人的服从。例如,敬老原则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因为年龄的增长而获得更多的权力、权利和尊严;科举制则为许多有志之士提供了跳龙门的具体渠道。
这种流动机制在改变个人位置的同时强化了尊卑上下的等级结构本身,因为每一个历尽艰辛爬到上层的人都自然会尽力维护尊卑之差等,以便自己可以充分享受苦尽甜来的满足。这在私人生活中便是“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之后的变本加厉;在科举制度中是“十年寒窗苦,终为人上人”式的踌躇满志;在官场上则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迫不及待和“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利益回报。
总之,从伦理规范、资源配置、奖惩机制以及社会流动诸方面,一代又一代人不断再生产着尊卑上下的等级差异,并由此形成了我们的传统社会结构——差序格局。
 
三、从差序格局到差序人格
 
后人在解读和运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时,不仅忽略了他所涉及的等级制方面;更重要的是,多数人还忽略了差序格局对于人格的影响。而这又多半缘于那个水波纹的比喻的误导,人们误以为差序格局是由无数个同心圆构成的网络,其网络中心,即“自我”或“己”,就像一个很有个性和定力的蜘蛛一样利用这个网络生存和发展。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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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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