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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发布
  作者:李瑞英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2-04 | 点击数:8136
 

  本报告首先梳理了从2001至2010年十年间,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概况:2001至2004年是保护工作的第一阶段,主要事件是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公布的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UNESCO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同年,文化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2004年,我国签署《公约》。2005至2008年是保护工作全面展开的第二个阶段。从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开始,围绕着名录申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到了全国各地,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从2009年起,文化部设立非遗司,各省市纷纷设立非遗处室,非遗保护工作步入规范运作的第三阶段。

  书中对非遗的法律法规建设进行了回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宪法》、《著作权法》、《教育法》等法律文本就涉及了与非遗保护有关或者可以被运用于保护非遗的一些条款。国家行政法规中,从早期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到这几年专门针对非遗制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都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在国家法规的引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保护法规。这些文本共同构成了非遗保护的法律依据。本书还从案例入手,对目前我国非遗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探索和实践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政府主导”是我国现阶段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则。书中对此进行了专门论述。首先通过对一些重要的非遗保护文件的分析和几个关键性事件的叙述,介绍了“政府主导”原则的提出及政府保护架构的设置。然后从角色含义的层面解释了政府的作用,认为在非遗保护中,政府扮演着规则的制定者、资源的调集者、保护行动的实施者三重角色,从而引发了对“政府主导”这个工作原则的重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弊端的思考。一方面肯定了“政府主导”在现阶段保护工作中必然性和必要性,认为正是其“全能型”的优势使全国上下在短短十年之内形成了保护非遗的整体意识;同时也提出了政府的过度参与可能导致的“保护性破坏”,因此应该更好地发挥其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资源调集者的作用,而逐渐淡化其行动实施者的功能,引导全社会更多地参与到保护当中。

  非遗的传承也是本书重点讲述的一个话题。非遗的类别不同,传承方式也会有差异,其中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和学校传承是最常见的三种途经,此外还有社区兴趣活动式的传承。从当前非遗的传承教育情况见,被纳入学历教育的项目,传承情况都比较好,传承人的培养、非遗项目的持续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但有学者则认为,非遗传承人不适合在学校培养,而应该在原保护地培养。

  谈到非遗教育,本书特别指出,这里所说的教育,指的是传承人之外的非遗管理人才、研究人才的教育和面向社会大众的非遗科普教育。按教育类型分,主要有学历教育、培训班、学校普及性教育和面向社会大众的普及性教育等。其中,学历教育最重要,是培养高层次非遗管理人才、研究人才的根本途径。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培养在非遗学科化建设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对而言,“非遗学”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较缓慢。

  非遗的学术研究是非遗保护的智力支持。继2002年中央美术学院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2003年中山大学成立传统戏曲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后更名为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并被教育部列入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来,我国许多高校成立了非遗研究机构,为我国非遗研究搭建了很好的学术研究平台。这些研究机构通过开办学术研讨会、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出版论著、创办学术期刊、撰写科研论文等方式,为非遗的学科建设、理论构建和保护问题研究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会上,专家们提出,非遗研究机构应加大研究力度,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新的更大的学术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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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光明网 2011-12-03 14:27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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