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即民间的社会信仰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事实,大受地方政府、百姓的喜欢,在作为基层社会人际交往的价值内容、激活地方经济、整合生活方式,甚至规范人生世界观、建构生命意义等等方面,已经深刻地建构了其基本的社会文化合法性。
民间信仰,实际上即是民间社会中的信仰模式。传统的民间信仰具有“社”与“会”的特点,“社”与“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祭祀活动与祭祀场所的维修等等。民间信仰的“会社”,实际上就是一种自设于社会基础的民间信仰共同体,也可以叫做民间信仰组织或民间信仰团体。它既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具有组织强制性。尤其是在乡村社会之中,他们会按照以信仰为主要纽带组成的会社的规则,强制性地要求全体村民都加入,因为祈求神灵保佑、风调雨顺,或攘除瘟疫,与所有村民的利害都有关系,人人有份,个个有责。
就民间信仰的领袖、仪式专家或香头而言,以地缘性为中心的民间信仰“会社”,一般与传统乡村行政组织在范围、人员上大体重叠。其中的社首、维首、社长、甲首等,往往是由乡村政权的负责人担任。在民间社会,信仰的社会组织不仅成功地组织实施了信仰仪式或祭祀活动,而且增强了人们的地方认同感,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着基层社会的合理秩序,实践着底层社会伦理的稳定或交往。
可以说,民间信仰是现代中国民间社会神圣性的非宗教表述,它的基础是民间社会与文化建设,所以,建构民间社会信仰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保卫名副其实的民间社会,进而将民间社会道德与公民社会道德的双重建设统一起来。
从民间信仰到社会信仰
所谓社会信仰,是现代社会的神圣性与体制宗教既有联系却又在制度层面相互分离的信仰习惯,是对既有宗教信仰体制的价值补充。传统社会没有真正的社会信仰,因为传统社会的神圣性表达,基本上都是委身于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体制宗教。只有当社会的神圣性超越了具体的体制宗教所必须的神秘主义限度时,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仰、公民信仰才有可能被显现出来,并在社会的普遍层面进行实践。
实际上,社会信仰在理论层面上不仅与现实社会没有丝毫矛盾,社会信仰还是现实社会整合的价值基础。就社会学意义来说,社会信仰指的是底层社会价值意识,以至整个底层社会公共生活中宗教性的建构,它可以经由一系列的信仰象征、神圣化符号和信仰仪式,使底层社会的具体社会经验、人际交往被赋予一种神圣的普遍意义,并要求人们守护和遵守。
因此,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民间叙事形式,人们能够基于民间信仰建立起底层社会的基本共识,体会出人之为人、神之为神、社会之为社会的共同价值纽带。借助于民间信仰的实践与表达方式,呈现一个底层社会、人际交往、善恶规范的运作形式。
这就是说,民间信仰的构成与实践方式,实际上就是中国底层社会的一个“公共知识”,为社会各个成员提供共同感知、共同想象的社会知识。它能够超越成员个体的直观经验,超越具体的时空感受。正是在此层面,我们把民间信仰视为底层社会、草根社会、百姓社会的社会信仰。
社会信仰是一个社会中基本公民能够共享的共同信仰,但不等同于体制宗教的宗教信仰。因此,社会信仰不仅不等同于其他宗教信徒所相信的宗教,而且甚至也不是确切意义上、体制范围之内的宗教信仰。
因此,民间信仰的建设与发展,不一定是走向制度化宗教,也不是在于宗教名分的获得。它的生命力在于存在于社会风尚、乡村习俗和民情舆论中的、简单而抽象的基本价值。民间信仰建设的基本使命,应当是社会体系的现代性建构,以及社会伦理规范的建构。
然而,民间信仰由于其神圣道德观的非建制性,及信仰法则的非宗教性,其社会伦理功能就必须依靠一个健全的民间社会才能发挥出来。所以,民间信仰的存在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如何把民间信仰共同体的建设与地方社会文化的建设统一起来的问题了。
通过初步研究,我们已经感受到民间信仰给我们的启示:中国人缺乏的不是信仰,而是一种能够使信仰因地制宜的同享、共识方式。即中国人最缺乏的不是私人的信仰,而是无数私人信仰的集合体(群体、团体、结社)的信仰、“社会的信仰”。只是个人有了信仰,如何能够与拥有共同信仰的人一起分享?如何建构起一种稳定分享的信仰形式?我们也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能够对此问题有一个深刻而真实的讨论。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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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9月27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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