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3月29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抢救与保护、认定与传承、管理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六章,36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3月27日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共有23条,规定了保护的范围(包括土家医药苗医药的医学理论;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方针、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确定保护名录、实行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等等)。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共有40条,2008年9月1日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民族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包括村寨内传统工艺的传承、民俗节日的保护、民族服饰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等。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分总则、规划与保护、传承、管理与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月9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6月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保护、传承、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48条。
三、自治县的单行条例
我国目前有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在此层级上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单行条例的还是少数,主要包括:《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综观这些单行条例,可以看出,第一,它们虽然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多数以本地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有的涉及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以单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在主要制度设计上,吸纳了国家立法有关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都规定了保护名录制度、传承人认定制度、生态保护制度、考察限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等等。当然每个条例也都有自身的特点,都结合了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第二,自治地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伴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及其内涵、外延、传承发展规律、保护方式等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伴随着国际社会的新进展和国家立法进程,也经历了一个从探索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点可以从条例的名称的演变、保护范围的逐渐清晰、保护方式的多样化等方面窥见一斑。应该说,这些条例的颁布,对于加深人们对于本地区、本民族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民族自豪感,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国家法律草案的修改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可以说,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刚刚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自治地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自治地方相关单行条例的制定力度。有关地区的领导应该高度重视相关立法,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单行条例,为保护本地区各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进一步完善已有的这些条例。现行的单行条例除少数几个外,都已经颁布了几年,一些表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符,因此应该及时予以修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对接,同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
第三,探索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有效途径。目前,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主要涉及行政保护制度,民事的内容较少。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除了要解决传承乏人、濒临消亡、重要资料外流等问题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等问题亦应提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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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08月10日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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