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
施爱东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本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所做的若干修改,特做如下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得知,章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学会原理事长钟敬文先生,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为了既兼顾民政部对学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使学会工作今后有章可循,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又于2000年12月1日,专门就章程的修改等问题进一步做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02年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2002版学会章程。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中国政府及公众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学会内部新老更替的时局变化等,受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2002版学会章程中,部分表述已经难以适应突飞猛进的时代变化。经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5次会议讨论,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在2002版学会章程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局部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局面。
修改后的新章程坚持了两个基本原则:一、遵守《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我会实际,以有利于学会团结发展为原则;二、尊重学会前辈的创会理想,保持章程作为学会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目前以及未来几年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条款,不必改动的部分尽量不作改动。
因此,根据《中国民俗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5次会议纪要》:“关于学会章程修改问题,会议原则同意按照章程修改稿的精神筹备召开第七届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在采纳达成共识的意见,对具体条文进行修订后,将章程修改稿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节省时间,以下报告仅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对2002年章程所做修改的部分进行说明,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再一一重述:
第一章:总则
本章条款数目及基本内容均未作实质性修订。
第三条,“学会宗旨”。该条与2002年章程的基本内容一致,但是,将一些具有时效性的时政用语改成了更具普适性的学术用语。原章程“本会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现改为:“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现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部分修订。
第一款,原章程为“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现今仍然传承和流行着的民俗及文献上的资料”,现表述为“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该修订主要考虑到纯文献的历史民俗学也应是民俗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款,原章程为“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现改为“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第三款,原章程为“编辑出版民俗书刊、图录及资料,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将“编辑出版”改为“组织编辑出版”。主要是因为学会不具备直接编辑出版的职能。
第四款,原章程为“通过举办培训班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现改为“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电子网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信息流通渠道,故作以上修改。
第五款,原章程第五款“组织学术讨论,促进学术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第七款“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现合并为新章程中的第五款“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促进学术繁荣”。原第六款“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删除,因学会乃民间组织,不具备举办民俗展览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实力,不必承担这些大而不当的业务。
第六款,新增“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款,新增“建立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的学术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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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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