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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七讲讲稿
  作者:刘魁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25 | 点击数:23637
 

  (八)全面了解各国经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认识到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法规,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例如,丹麦、罗马尼亚、俄罗斯、津巴布韦、瑞士、斯洛文尼亚等国家采取措施,搜集、记录和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研究;日本、韩国等国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通过开展民俗文化财调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持者和保持团体、资助传承等方式,促进无形文化遗产的弘扬;北欧、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文化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人;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展了民间文化遗产的国家性抢救工程,对文化遗产进行“总普查”,每年还有专门的“国家遗产日”活动,增强国民对遗产的保护意识,目前,法国有1.8万多个文化协会把保护和展示遗产作为自己的工作。

  有关各国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部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法国巴黎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主办了两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工作,积极参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至2009年,已有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是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2010年5月,“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培训中心”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地。

  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始阶段。通过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虽然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出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探讨和解决。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遭受冲击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有些艺术种类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活的艺人年龄老化,年轻人受市场经济和当前就业观念的影响,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以戏曲为例,1949年统计时为360种,1982年统计为317种,而2004年再次统计时发现,大陆现存戏剧品种仅为260种左右,短短的60年间,损失了传统剧种134种,占戏剧品种总量的35%。再比如传统舞蹈,20年前进行舞蹈普查时列入山西、云南等19个省市《舞蹈集成》卷中的2211个舞蹈类遗产,目前仅保留下来1389个,而已经消失或已无传承活动者高达853项,短短的20多年间,消失的舞蹈类遗产占当时统计总量的近37%,而其中河北、山西两省已有近三分之二的传统舞蹈已经失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微、凋零、消亡速度之快,到了令人心惊的程度,现状十分堪忧。

  (二)长期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关注不够、领导管理不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过与精英文化同等的地位,有关史籍志书也较少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由于缺乏关注而自生自灭,许多民族民间艺术属于独门绝技,往往因人而存,随着传承人的相继离世,人绝艺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一些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常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封建糟粕混为一谈,有些人认识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使得当前的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三)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缺位

  虽然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的要求,加入公约的各国要加强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60年代,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法国、突尼斯、巴西等国也在相关法律中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尚未出台,保护工作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法可依”。目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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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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