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地方政治活动
在乡村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耆寿、乡望还会参与地方政治活动。一是要参加某些重大仪式。皇帝举行籍田大礼时,会有“耆艾二十人,陪于庶人耕位南”。①在地方上,“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节至其州,位于庭,使者南面,持节在其东南,长官北面,僚佐、正长、老人在其后。”②二是参与对地方官政绩的评价。唐文宗太和七年曾规定:“自今以后,刺史得替代,待去郡一个月后,委知州上佐及录事参军,各下诸县取耆老百姓等状,如有兴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洁奉公,肃清风教者,各具事实,申本道观察使检勘得实,具以事务录奏,不得少为文饰。”③这是国家利用乡族势力舆论力量维护吏治的范例。对那些造福一方的地方官,这种来自乡族势力的舆论无疑是对自己成绩的肯定。当然也会为这些官员带来切实的利益。如临邛县令封某因太夫人去世而去职。“乡望老人前某官等五百余人。……遂走之州府,诉之上官。冀夺其哀,催礼终秩。不谋而同者日有百数。”④唐宣宗“见近县父老于村寺设斋,为(醴泉县令李)君奭祈福,恐秩满受代”,亲点其为怀州刺史。⑤
(五)兴办公共事业
张西岳《铜山湖记》记载了铜山湖的由来。元和二年,为抵御山村干旱,叶再荣与下邳余鼎乡尹黄芝、童云等数人于铜山之北,谷岭之阳,利用泉水,费时半月,筑堤成湖。“植户四十,溉田三顷。”⑥铜山湖的修建解决了四十户人家浇灌三顷土地的要求,实为乡村的一件盛事。这件工程中,叶再荣和下邳余鼎乡尹黄芝、童云等人功不可没。不过,唐代还没有稳定的乡村士绅,以他们为主兴办公共事业还是比较少见的。
(六)保卫乡里
《全唐文》卷817载有杨光《赤石楼隐难记》。文中记述了某乡保卫乡里的活动。某乡有赤石楼。中和二年以来,屡被洞寇侵逼。而遂昌数县军马也不断前来骚扰。百姓深受其害。“乃有耆父河间郡俞强,邀伴攀缘,登此楼顶。芟夷繁木,以创草庵。巧立层梯,而通行路。遂招乡邻老幼,共此逃形。”而且此乡“有武都郡章承趣,年当少俊,英杰冠时,乡内钦依,众皆推让,蒙兵马司佥差,部领数百卫士,占护家乡。各藏财泉于薮岩,共置军部于老竹。外都畏惧,不敢来侵。户口完全,耕稼无失。”
《旧唐书》卷140载有张建封之父张阶事迹。传云其“少豪侠,轻财重士。安禄山反,令伪将李庭伟率蕃兵胁下城邑,至鲁郡;太守韩择木具礼郊迎,置于邮馆。阶率乡豪张贵、孙邑、段绛等集兵将杀之。”
上述两例说明了中唐以后乡里保卫活动中,乡族势力起了很大的作用。只是由于乡族势力具有浓厚的宗族背景,在很多时候以宗族武装的面目出现。
三、结语
就唐代而言,村落的发展是唐代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特点。作为自然聚落,村是与城镇人口聚居区坊相对的乡村百姓聚居区。凡是乡村的居民聚居点都称为村。随着唐政府在村落中设立村正,从南朝时村落就已经具有的行政意义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唐代的村已具备了自然聚落和乡村行政单位双重意义,完成了行政编制与自然聚落的合一。同时,村落居民大多以宗族为单位聚居。
中国古代乡村的社会控制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地缘性的控制制度,以乡亭里、乡里、保甲等制度为代表;二是血缘性的控制制度,以作为社会组织的宗族共同体为代表。[6](P457-487)总的说来,乡村社会控制的实现是国家基层行政组织与乡村宗族组织共同作用的结果。
通过以上对乡族势力在乡村社会中作用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唐代,由于乡族势力根植于乡村,所以他们关注着乡村社会的全部生活;又由于乡族势力是政府基层行政与地方宗族的混合体,国家通过这些乡村领袖即完成了国家基层行政组织与乡村宗族组织共同控制乡村社会的目的。
当然,对唐代乡村社会控制问题的考察还要考虑两个背景:
一是要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出发。可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乡里组织与宗族组织两者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与控制力不尽相同。总体上说,在唐前期,乡里组织控制社会的力量更强大一些。这是和唐初期国家政治力量强大相适应的。立国之初,唐政府延续了打击乡村豪强大族的政策,足以影响乡村的宗族组织还未建立,乡里组织控制严格。乡族势力不得不放松对地方社会支配权力的争夺。唐代后期,随着而国家中央政权的弱化,乡里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有下降的趋势。而村落自身功能不断增强的同时,以村落为背景的乡族势力亦在加强,这一点在唐末五代表现得最为明显。此时的村落领袖一般为乡村富户,实力更强。社会生活中乡族势力的作用再次显现出来。
二是要考虑村落居民的家族构成。唐代村落存在宗族聚居与杂姓聚居两种类型。一般而言,家族村落表现为宗族势力强大。如在单姓村中,由于村落居民大都属于同一家族,家族的族长就是村落的当然领袖。家族的性格就是村落的性格。双姓村中往往在村务中表现出亲族势力的宗派性。而在异姓杂居的村落中,由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宗族,乡里组织对村落的影响力要相对强大。
(原文刊于《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注释、参考文献等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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