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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论唐代乡族势力与乡村社会控制
  作者:李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7-24 | 点击数:13661
 
一是地主。张泽咸先生将唐代的地主阶级划分为十四类:皇帝与皇族、外戚、勋贵、旧门阀士族、衣冠户、品官、使职差遣、宦官、寺观地主、寄庄寄住户、客户地主、乡村上户、形势户与诸色职掌及工商地主。前九类属于贵族官僚地主,后五类属于庶民地主。[2]贵族官僚地主在社会上所占比重很小,他们也极少住在村落之中。村落中主要是各种庶民地主。占村落人口极少数的各类地主掌握着乡村大部分的土地山林。如王方翼的凤泉别业,辟田数十顷。②卫庆曾于村南古项城下耕垦土地二十顷。③不管占田多少,地主一般自己不参与农业劳动,而是租佃制为主,辅之以佣耕、奴僮耕作等经营方式。他们是村落中的剥削阶层。
二是农民。这是村落居民的主体。唐代农民还可以分为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唐代自耕农一般被称为编户、百姓。白耕农拥有的土地大小不一。袁高认为“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④黄滔则说“若有水田过十亩,早应归去狄江村”⑤,唐代自耕农的生活极为艰辛。“草莱度日,旦暮之间,全无米粒”⑥时有发生。佃户、佃民、佃客、佃家、庄客等是村落中身份相同的各种依附农民。一般以租赁私人地主的土地为生。“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⑦,就是这些人的真实写照。雇农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中佣力以糊口者。乡村中有许多出卖劳动力的雇工,而以农业上的佣工为多。如坊州宜君县有王老者,居于村墅,“与妻子并打麦人共饮,……风定,其佣打麦二人,乃遗在别村树下。”⑧九陇人张守珪有仙君山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工者,杂处园中。”⑨
三是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唐代村落经济与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因如此,许多的农民也兼营小手工业和小商业。如宝历年间,有“荆州庐山人,常贩烧朴石灰,往来于白袱南草市。”⑩又如建安有村人,“乘小舟往来建溪中,卖薪为业。尝泊舟登岸,将伐薪。”11村落中也有少数的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这类入主要都是由自耕农分化出来的。主要为农业和农民服务。圆仁曾在“长山县界古县村郭家宿,主人锻工”。12郭姓锻工,可能就是以为村中农民锻打农具及其它器物为生。
四是奴婢。这是唐代村落中地位最低的阶层。作为奴隶制的残余,唐代还有不少的奴婢。唐初时以奴婢赐予贵族功臣是常见的现象。占有大量奴婢的士族和庶族地主为数不少。私家奴婢主要用于家内役使,也有应用于农业生产者,如王鉴的田庄中有奴婢七人;13王绩有田十六顷,“有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养凫雁,莳药草白供。”14
上述对村落居民阶层的分析只是一种大体的划分,还应视各个村落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村民社会身份的高低并不能代表其在乡村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唐代的乡里村落中还存在着一种身份特殊的群体。他们属于乡族势力,对乡村社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从某种意义说,他们就是乡村社会酌领袖。乡村社会控制就是通过他们得以实现。
乡族势力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类:一是具有文化背景的士人,二是具有仕宦背景的退职官吏,三是乡县胥吏,四是乡豪。
第一,士人。士人的概念在唐代有较大的变化。《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规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唐前期的法令中,士的范围较为广泛。其后则越来越多的专指读书人。开元中“士有不由文学而进,谈者所耻”。①从读书应举的角度看,士人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是进士、明经及第人仕者。他们大都居于城市之中,基本上脱离了乡村社会。第二层是乡贡进士、乡贡明经一类的贡举人。那些无法及第的贡举人,除一部分去从藩府,大多数回归本乡本土。[3](P296)第三层是还没有取得贡举资格的读书人。他们基本上届于乡村社会。乡里社会中第二三类的读书人还是很多的。
第二,退职官员。唐代官员有退休制度。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告老还乡。而且,有相当一批官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主动退出官员的行列,归隐乡村。如雍州醴泉县人杨师操,贞观中,任蓝田县尉。“尉后以身老还家,躬耕为业。然立性毒恶,喜见人过。每乡人有事,无问大小,即录告官。”②王绩“隋大业中,应孝悌廉洁举,授扬州六合县丞。非其所好,弃官还乡里。”③李华“苦风痹,去官,客隐山阳,勒子弟力农,安于穷槁。”④
第三,乡县胥吏。虽然学术界对唐代哪些人是胥吏有不同的看法,但以流为标准,流外官基本上就是胥吏集团。《通典》卷40所规定的外职掌包括“州县仓督、录事、佐史、府史、典狱、门事、执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吏、里正及岳庙斋郎并折冲府旅帅、队正、队副等。”这些人是乡县胥吏的重要组成。他们几乎全部来源于乡村。
这里还须搞清耆老的问题。据《通典》卷33职官典记载:“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专门的老人名籍。[4](P382-384)在敦煌所出的天宝差科薄中,州县录事、州县佐史、学生、医学博士等名目都曾出现,而未见耆老父老的名目。这说明他们不属于胥吏集团。可见,他们在唐代乡里行政的运作中没有具体的职掌,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耆老、父老的称谓更多属于一种荣誉称号,给予那些有一定文化修养、老成持重,在乡村中颇有令誉的老年人。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曾令“每乡置望乡”,点选的标准就是“耆年宿望,谙识事宜,卓然有景行者。”⑤也正因如此,乡村的许多事物还需要耆老们的参与。
第四,乡豪。这是一群特殊的乡村人物。有些人以侠义著称。如窦建德,“尝有乡人丧亲,家贫无以葬。时建德耕于田中,闻而叹息,遽辍耕牛,往给丧事,由是大为乡党所称。”⑥王虔休,“少涉猎书籍,乡里间以信义畏慕之,尤好武艺。”⑦有的则属于乡村无赖,被称为“乡曲之不令者”。⑧如邢州南和宗玄成“性粗猛,禀气凶豪,凌轹乡村,横行州县。”①陈子昂分析这种人,“有亡命不事产业者,有游侠聚盗者,有奸豪强宗者,有交通州县造罪过者,如此等色,皆是奸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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