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二个负面影响可能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过分“关爱”。
在当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官方的参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政府的参与,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我们所保护的是民间文化而非官方文化,这就给并不十分熟悉此行当的政府部门出了一道难题。处理不好,文化遗产就会因为政府的过分“关爱”而夭折,这种教训在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可谓屡见不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认可“政府领导”或是“政府参与”这种说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级行政部门就可以因此而取代民间位置,对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全盘接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民众才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而政府与学术界至多只能说是个宏观的指导者。在国外,政府的任务就是有效调动起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并让他们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那种认为既然民众归政府领导、政府自然就有权管理遗产并成为文化遗产真正主人的想法与做法,那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行为,不但不会使民间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反而会挫伤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并使活生生的“民俗”变成千篇一律的“官俗”。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并不罕见。譬如,一个原由民间操办的传统节日,随着政府的介入,一夜间变成了一项政府工程。随着各级官员的热情光顾,仪式的司仪由寨老变成官员,寨老从台前退到幕后,原本的主人一转眼变成了一名不折不扣的看客;在一天的活动中,来宾介绍、领导讲话、政府颁奖、嘉宾剪彩,就用去了大半时间。上述做法表面上确实反映出地方政府对民间文化的关爱和支持,但实际上他们却在有意无意间剥夺了民间社会传承本土文化的权力,使节日变成会议,使“民俗”变成“官俗”。
说政府行为冲击了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他们会显得非常无辜。但他们确实因为方法的不对而好心办了错事。例如,为使那些声名显赫的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他们在尚未弄清什么是文化遗产什么不是文化遗产、什么是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什么不是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情况下,就一边将“八音会”、“幡乐会”等原有民间组织打散,一边打着弘扬文化传统的幌子四处招兵买马,重组班底。在他们看来,新招队员体貌端庄,功底深厚,整体素质岂是几个“老土”所能比拟?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事项,它的价值不在于文化遗产有多时尚、多前卫、多创新,而是看它是否保留有足够的文化基因,能否代表一地一族最优秀的本土文化,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文化价值。在韩国,人们选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便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是“原原本本领会或保存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技艺、技能,并能够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进行工艺制作者”。可见,要求传承人原汁原味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普遍做法。国际社会近半个世纪的保护实践告诉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不是创新,而是保留。保留的多与寡是评价、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重要尺度。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很特殊的评价体系,所以,有些文化事项(如某些著名艺术家的表演等)尽管非常优秀,但却永远无法跻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我们从这样一个价值取向中也应该领悟到这样一个道理:在保护、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过程中,更应该向动植物学家为基因库寻找最优秀动植物基因一样,将那些最原始、最自然、最具有原生状态特点的文化基因,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起来,传承下来。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允许创新的问题,国外争论非常激烈。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就是历史价值。如果不断有新元素介入,文化遗产就会变样、走味,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它的认识历史的价值,故主张“原汁原味”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遗产本是民俗的一种,自有其传承规律,如果干预过多,客观上就会限制民俗的自主传承,使“民俗”变成“官俗”。笔者以为,民俗自有其传承规律。我们应该尊重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甚至是不断创新,但不提倡进行过多的人为干预,特别是政府干预。政府干预不但会使“民俗”演变成“官俗”,同时还会挫伤民间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于己于人都没有好处。
上面所述,还只是某些文化事项尚未列入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之前的状况。如果列入,随着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积极性的高涨,随着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全面铺开,将“民俗”演变为“官俗”的速度不知还要快多少倍!这也是我们所最担心的。
在刚刚颁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春节、清明、端午、中秋、重阳以及二十四节气等文化事项,都是在尚未找到合适的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情况下暂以政府的名义申报的。这无疑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正在迅速淡化的传统节日遗产的强烈关注,但类似情况如果被各级政府误读,以为政府完全可以取代民众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人,就很容易在政策层面上为文化遗产的“官俗化”打开一扇方便之门。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努力发现民间社会保护传统文化的积极性,使这些传统尽早回归民间。
其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及公约中,已经意识到了政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能会出现的“官俗化”问题。所以,它们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行为严格限定在以下宏观指导范畴:编制国家级民间创作机构目录;建立国家档案机构;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政策;建立必要的国际分类体系、鉴别及登记体系以及具有指导性质的搜集指南;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制定法律法规保护民间创作知识产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评选;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上述做法应该视为近几十年来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总结,也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提倡各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传承进行过多行政干预的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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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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