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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不断推进
  作者:欣闻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03 | 点击数:6820
 


普查基本结束、名录体系不断完善、
传承人保护制度初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相继成立……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深入开展,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不断健全,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普查、名录体系建设、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等各项工作得到扎实推进。

  目前,我国“非遗”普查基本结束;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名录和4315项省级名录;评定公布了3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90名省级传承人;相继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兴建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

  工作机构不断健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今年3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正式独立运行,内设3个职能处室。截止目前,北京、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新疆11个省(区、市)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室),并增加了人员编制。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四川、浙江、广西6个省区成立了独立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了人员编制,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地(市)、县(州)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已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正在逐步加强。

  名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传承机制初步建立

  名录体系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2006年、2008年,经推荐、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评审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315项,一些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初步形成。

  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命名公布了3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进一步扩大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队伍。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目前,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5590名。

  2009年6月,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于6月11日召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保护暨文博事业杰出人物表彰、颁证、授牌电视电话会议,向这些获得称号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颁发了证书、绶带,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认可。今年,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中,继续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资助。

  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习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展开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文化部已相继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今年5月17日至19日,文化部在安徽省黄山市组织召开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讨会”,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特点与规律、思路和模式、目标和成效评估等进行了深入研讨,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思路。

  各地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兴建了一批多种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在此基础上,文化部正在研究相关政策,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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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文化传播网-中国文化报 2009-11-2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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