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先烈纪念日和植树节列为假期,和清明节连在一起放假。
清明节到烈士陵园扫墓,已经是一个全国性的惯例。近一些年兴起的一个新的作法是对黄帝、炎帝的公祭。新的纪念日要把二者包容在一起。在这期间专设“先烈纪念日”而不再限于纪念革命烈士,就把我们国家的历史认同从几十年或一百多年(起于以鸦片战争)拉长到中华文明意义上的历史长度。
或许有人担心百姓都去祭扫自家先人。我想问,现在还有足够的老百姓怀着对先人的感恩祭拜他们,你们已经阻拦了这么多年并要继续为难下去;再过一些年,当社会普遍连对先人的感恩观念都没有的时代真的降临的时候,这样的华人社会会有怎样一种秩序?人们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做很多事情,有人或者有许多人去扫墓,也不一定就是坏事。如果老百姓没有扫墓的习俗,纪念先烈、烈士的活动是很难让人们相信是有意义的。
这个时期也适宜栽树,把春游、扫墓和栽树安排在一起,对于各个方面都是很大的方便。由于清明节一般在公历的四月四日至六日的某一天,我们可以按照公历把先烈纪念日、植树节分别定在四月四日、四月五日。在一些年,它们会和清明节重合。无论如何,它们都组成一个连续的假期,大主题是纪念先人、春游、植树、爱护自然。
(四)、容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地方性的节日与纪念日,并可以在国家假日之外设立少量的地方性假日。
(五)、为了让节假日制度的改进具有可靠的民意基础,建议实施一项全国性的抽样问卷调查,看具体的方案是否得到人民的充分支持。
我们希望如此改进的结果首先是缓解现代新兴纪念日与民间传统节日争夺仪式空间和有限假期的紧张关系,然后是让国家对时间的管理从偏于工具性的考虑向多重视一些政治和文化的价值转变。节假日体系是民族国家在时间管理上突出民族性的着力点。如果连节假日体系的设置都偏于效率和工具的观念,那将是国家管理时间的战略失误。
注释:
{1}本文是在中国民俗学会的课题“中国节日民俗传统研究”的基础之上完成的,在此特别感谢刘魁立先生和萧放、陈连山、黄涛等学会同仁给予的意见和启发。
{2}在1912年1月孙中山签发的《临时大总统关于颁布历书令》中记载:“一、由政府于阴历十二月前制定历书,颁发各省。二、新旧二历并存。三、新历下附星期,旧历下附节气。四、旧时习惯可存者,择要附录,吉凶神宿一律删除。”——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8—19页。
{3}参见伍野春、阮荣:“民国时期的移风易俗”,《民俗研究》,2000年第2期,第67页。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426页。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426页。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426页。
{7}参见杨飞霞:“民国政府对春节的改革”,未刊稿。
{8}简涛:《立春风俗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页。
{9}伍野春、阮荣:“民国时期的移风易俗”,《民俗研究》,2000年第2期。
{10}也有例外,如1953年4月29日政务院通告,五一劳动节放假2天。
{11}见政务院令270号(1949年12月2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2}这里的中日差别除了思想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技术障碍。月形是中国几个重要节日的存在条件,没有圆月就没有中秋节。这在日本不是突出的问题。中国的节日民俗和中国人对月亮的审美与阴历的存废紧密联系在一起。
{13}在这里引入功利的思维,大家看到,节日是中国的社会资本的最重要的生产时机,节日习俗是社会资本的最有效率的生产机制。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的连续性与中国的节日习俗的传承是互为因果的。
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100871
(本文刊于《开放时代》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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