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与民间宗教之间是互为流动的,可以从民间信仰中强化其教义体系与组织模式,成为新形态的宗教团体,以有别于民间信仰的方式来进行社会传播,成为开宗立派的新宗教组织。同样地,民间宗教因其组织的松散与教义的开放,重新流入于民间信仰,扩大了民间信仰的宗教内涵,如台湾的王母崇拜在战后从民间宗教流入到民间信仰,依附于传统神庙的方式与民间信仰相融合,不再发展具形的宗教组织,其救劫的宗教运动消化在神明慈悲济世的文化情操之中。战后有些鸾堂也几乎褪掉民间宗教的形式,合流到神庙的民间信仰之中,鸾堂虽然有自身特殊的组织,但是在神明的崇拜上合流到民间信仰的体系之中。这种流动的现象,显示民间宗教不是采严谨式的宗教形态,重视与社会之间和谐共生的互动关系,随时可以调整自身的宗教形式来投合民众的需求。
相对传统宗教来说,民间宗教可以视为是新兴宗教,以其独立与创新的宗教模式而崛起。问题是目前学界对“新兴宗教”或“新宗教”的定义极为纷歧,这牵涉到 “新兴”或“新”承载着较为多元的语义问题,大约可以分成三大类:一、时间或年代上的新。二、空间或地理上的新。三、意义或内容上的新。民间宗教可以从第三类的准则来判定为新兴宗教,若从台湾的立场来说传入的新兴宗教符合第二类的准则,至少战后传入或新创的民间宗教则符合第一类的准则。民间宗教可以是新兴宗教,但是新兴宗教未必是民间宗教,有的是从其他宗教分化或综合而成的教派,不是依附于民间信仰的生态环境而产生。
就宗教史来说,“新兴宗教”一词夹带着正统与异端的争议,涉及到教派分离运动中的种种纠纷。比如基督教下各种宗教团体的分化,学者将其分成“教派” (denomination)、“分派”(sect)、“新派”(cult)三大类,“教派”是指主流教会,如浸信会、长老会、卫理公会等,彼此相互认同为同一宗教。“分派”是从教派分裂或脱离出去,当彼此关系时会有正统与异端的争执,这些分派认为自己才是正统,常以母体的宗教自居,关系好时还能相互承认。“新派”则是被主流教派视为怪异的、自创的或反常规的团体,是不被主流教会所承认的,强烈地排斥为异道。这种派别的分判也出现在其他宗教,如佛教下的教派也有“教派”、“分派”与“新派”之别,教派是指禅宗、净土宗、华严宗、天台宗等,藏传佛教原先被视为“分派”,现已被认可为教派之一,至于青海的禅定学会是被主流教派视为附佛外道,则为“新派”。
当学者将“分派”与“新派”归类为“新兴宗教”时,似乎是站在主流教派的立场,是一种不自觉的潜藏性判教行为,是传统宗教内的优势社群对新兴宗教社群的一种边缘化的行为,以巩固自身的支配地位,剥夺了其成为“正统”的宗教传统的机会,不尊重宗教团体本身的自我定位。从教派间的对立关系来区分新兴宗教是相当危险的,造成“新兴宗教”一词带有着被污名化的负面意义,是意识形态的纠葛流于各执己见的争议,强化在正统与异端的对峙之中。显示出传统宗教与新兴宗教似乎是处在对立情境下的互不兼容,甚至借助官方的统治权威强力地压迫新兴宗教的存活空间,解严前一贯道被视为邪教屡遭取缔,即是处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所造成的。
“民间宗教”与“新兴宗教”应该都是一种中立性的语词,或者是抽象性的类概念,“民间宗教”是用来泛指源起于民间生态环境下的各类宗教团体,“新兴宗教” 则是用来泛指在现代社会变迁下各种创新性的宗教团体,是提出了某些新的教义或礼仪的宗教运动与宗教团体,或者整合不同的宗教内涵,展现出其因时制宜的传播特质,进而创立出具有全球性融渗特质的新宗教文化。新兴宗教是以创新的宗教形式与内涵来满足现代社会民众的多元需求,促成宗教与社会更紧密的结合,不一定是与传统宗教相对立的抗争形态,而是继承了传统宗教丰富的文化资源,不仅适应原有的文化范式,还能积极对应新时代的价值体系,在社会变革中形成新的宗教运动浪潮,建构出具有新的社会实践的宗教体系。
“民间宗教”与“新兴宗教”都是学术研究下权宜性的分类概念,实际上几乎没有宗教团体愿意自称为“民间宗教”或“新兴宗教”,也不喜欢学者称其为“民间宗教”或“新兴宗教”。不管是“民间宗教”或者“新兴宗教”都是紧扣着“宗教”而来的类概念,本质上就是“宗教”,只是以“民间”与“新兴”来说明其特殊的文化背景,但不能因此而损害其作为宗教的基本内涵。
“新兴宗教”不是指其宗教形态是崭新的,而是指能超出传统宗教原有的纯粹范畴,开辟出自身宗教文化再创造的历程,对应时代的变迁作相当程度的自我调整,以更为广泛的社会适应性,以新的宗教主张或运动形态争取到更多民众的支持与拥戴,这是其正面的信仰功能。但是当新兴宗教与世俗社会相结合,若一味地讲究与现实利益相妥协,涉入世俗领域太深,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也会危及到其终极的神圣领域,伤害到该宗教团体理想性的信仰情操与价值取向。“民间宗教”与“新兴宗教”在现代社会里教派极为纷歧与多样,但不是每个教派都具有着健全的宗教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个调适不良的生存困境与冲突。
(本文刊于《文史哲》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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