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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玉河]评民初历法上的“二元社会”
  作者:左玉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9-09 | 点击数:24976
 


  【内容提要】在民国初期推行阳历而出现的“二元社会”格局中,遵循阴历的社会下层是一股潜在而持久的势力,它来自几千年形成的与其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习惯情势,来自下层民众的深厚的日常民俗文化。尽管民国初期阴阳历并行,实际上阳历始终未被广大下层民众接受,阴历仍然占据着民初社会的主流。政府推行的像移风易俗这类触及民众日常生活习惯的举动,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民众习惯势力既对峙、冲突,又妥协、调适的互动关系,是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的。

  关键词 历法 改正朔 二元社会 调适

 

  民国成立,将传统的夏历(阴历)改为阳历,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影响甚大。改用阳历,民国革故鼎新、万象更新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标识和体现。但在它的推行过程中,阴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民众除民国纪年外,对阳历并未完全接受,从而形成了历法问题上的“二元社会”:上层社会——政府机关、学校、民众团体、报馆等,基本上采用阳历;而下层民众——广大的农民、城市商民等,则仍沿用阴历。这种“二元社会”格局是怎样形成的?“二元社会”又是如何调适的?它说明了什么问题?给人们以怎样的启示?这是笔者在本文中所要探究的问题。

 

  一、历法上的“二元社会”格局

  中国历法,来源甚远,相传在伏羲、神农时,已有上元太初等历,以建寅之月(即夏历正月)为岁首,黄帝轩辕氏作,岁首改为建子(即夏历十一月),自是屡有改革,建子、建丑、建寅、建亥,代各不同。汉武以后,除新莽曾一度短期更张外,其余历代历法,一律沿用夏正,“千余年来,未之或改”。[1]清袭明制,也是以夏历纪岁。

  1911年10月(辛亥旧历8月),武昌起义后的民军决议改“清”为中华民国,称中华年号为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2]武昌军政府以黄帝纪年,各省响应,有用同盟会天运干支者(宣统三年岁次辛亥年,即用天运辛亥年)。孙中山回国后,认为有改正朔求统一之必要,建议以中华民国纪元,援引阳历。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正式通电各省:“中华民国改用阳历,以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3]。

  孙中山以阳历1912年1月1日为民国元年元旦,其最初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共和成立,不用皇帝年号,而改为民国纪年,便于民众记忆;二是阳历没有闰月,减少了农历中闰月的换算,便于年度预算;三是与国际上普遍采用阳历的潮流相适应,便于在对外贸易和对外交涉上与国际接轨,实现最终的世界大同。孙中山的立意不可谓不高远,因此这一改革得到了响应革命、宣布脱离清政府而独立的各省的普遍支持。如以蔡锷为首的云南军都督府于1912年2月17日致电南京临时政府,报告云南施行改用阳历情况:自奉孙中山关于民国改用阳历电令后,云南军政府通饬军民一体知照施行,以旧历辛亥年11月13日为元年1月1日,凡关于公私文契、文约、各种合同、钱债结算并司法上之罪犯处罚,及一切关于日期计算,凡在改正朔以前所订,现在尚未完结者,概依旧历推算。“新订一切契约、合同及一切关于日期计算之事件,均以新历为准。”[4]同时,由于内务部新历法尚未修订出,故云南军政府制成《民国元年新历月日节候一览表》,兼附旧历,发给所属军民以资对照执行。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沿用了二千多年阴历的国度骤然采用阳历、废弃阴历,显然也是非常困难的。孙中山的通电刚刚发出,上海商务会会长王一亭就以骤改正朔,于商界阴历结帐,诸多不便,电请改以2月17日即阴历除夕,作为结帐之期。

  孙中山发布“改正朔”令的同时,决定阳历1月15日(阴历11月27日)补祝新年,“所有各衙、署、局、所、学堂、商店以及各项团体,于是日一律悬旗,衙署局所停止办公,学堂停止上课各一天,藉伸庆祝。”[5]接着,孙中山派员将此该正朔之事交临时参议院公议。参议院授权孙中山通电各省,颁布历书,“以崇正朔,而便日用”,并议决四项决议:“一、由政府于阴历十二月前制定历书,颁发各省。二、新旧二历并存。三、新历下附星期,旧历下附节气。四、旧时习惯可存者,择要附录,吉凶神宿一律删除。”[6]1月13日,孙中山发布《临时大总统关于颁布历书令》,令内务部“赶于阴历十二月前编印成书,以便颁发各省施行至要。”[7]

  按照临时大总统令和参议院决议,1912年2月,内务部将编撰的民国新历书颁行全国。这部《中华民国元年新历书》,是以参议院议决四条为原则编撰的,与旧历书相比,其特点有三:一是新旧二历并存;二是新历下附星期,旧历下附节气;三是旧历书上吉凶神宿一律删除。这部新历书体现了共和精神,剔除了封建迷信的文字。它对阳历的普及和推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编撰时间仓促,多有错误,受到各界的批评。[8]因此,它颁行后不久,民国政府即着手编撰更科学的民国元年新历书。1912年6月,原来负责为大清皇朝编修《时宪历》的钦天监改归教育部,筹组北洋政府教育部观象台,负责编撰《中华民国元年历书》。由于教育部观象台有着较好的天文观象设施和编撰历书经验,所以,它所编订的这部新历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替代内务部编新历书而风行全国。从民国元年到北洋政府垮台,民国每年所用的“新历书”,都由北洋政府教育部观象台编撰。

  教育部观象台编订的这套民国元年新历书,继承了内务部编订新历书的优点,并在历书中得到体现:一是“民国采用阳历,则旧历自在应删之列,惟习俗相沿未可以朝夕废,故旧历月日仍附注于阳历月日之下,以从民便”,阴阳历并行;二是“民国历书以授时为主旨,力破一切迷信,凡旧历书中之所谓方位临直宜忌等项悉数删去,而以天文图说代之”,体现了历书的科学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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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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