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建设十个左右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而且前不久关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已经开始进行论证工作,您觉得这一措施会不会使您上面所提到的那些问题有所改善?同时,在建设中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刘魁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根据同一性质的区域文化特点,选定传统保存得相对完整,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观念形态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价值观、民间信仰以及诸多具体文化表现形式方面具有突出特点的人群及其聚居空间,给予特别的关注,以使这一特定地区的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健康的传承。作为一种实验,它必然会在民族文化乃至人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和示范性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方面所作的诸多尝试,都具有实验的特点和示范的诉求。由于这一切都还是开始未久,所以目前所取得的经验很难说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我认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开放性原则,保护区不应成为一潭死水,它和周围的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割断了这种联系,也就割断了与发展中的外部世界的纽带。看起来“圈护”的办法似乎是有利于文化传统“原汁原味”的存活,但把它标本化,也就等同于剥夺了它的不断延续的生命。第二,连带的要注意把握发展的原则,作为生活方式的非物质文化,是昨天的实录,是今天的现实,也是明天的预示。把它固化在昨天,或者锁定在今天,都是不切当的,也是办不到的。当然如何把握它的正确的、合乎民众意愿和事物发展规律的发展方向,是一件并非容易看清和容易办到的事情。第三,注意把握主体性原则,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是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广大民众,动力来自于民众,目的也是为了民众,一切从民众的长远和根本的文化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文化生态保护的目的才能达到,文化生态的保护才能持恒。第四,要特别关注尊重寓于文化遗产中的广大民众的价值观,这是保护文化生态的核心要务,也是这项事业成功的关键,这也是真正贯彻民众主体性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乃至于整个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广泛,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文化健康发展而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这并不能概括和替代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和有效保护。这项具有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的事业没有公共政策和行政部门的领导、参与和支持,是难以想象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地和适当地参与。文化建设涉及民族的灵魂,不适当的干预将会对民族之魂造成伤害。关心民众,爱护民众,从民众出发,从长远的文化建设出发,十分细心地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文化遗产,特别是正确地保护其文化生态,才能达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境界。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2007-6-12 14:32:12 【本文责编:思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