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经常被“误置”于民俗学之中。之所以说是“误置”,主要是因为包括部分民间文学研究者在内的许多学术工作者在认知观念中,将“文学”视为民间风俗的载体或遗留物,而往往忽略了文学学术本质上的看家本领:创作理论、文学形式、内容诠释以及传播方式的研究。尽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在研究材料与研究背景上有所重叠,但是毕竟民间文学强调的是“文学”性质,这两者并不适宜完全等量齐观。换言之,民间文学是界于民俗学与文学之间的综合性学科,兼具两者特性,而不应该只向某一方倾斜。
单以创作的角度而言,民间文学研究者无论是面对本文或语境状态下的研究对象时,均可以重新反省“自发性”与“集体性”的问题。因为我们受到“匿名性”的影响与局限,大而化之地膨胀“集体性”的意义。集体性,意味着共同创作。而此一共同创作的原始,是单一个体创作之后,被他人接受,再经过传播衍展而成?还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共同即兴接续创作?事实上是有极大的差异的。虽然两者由于作者的刻意匿名或是流传中的散失,而出现“匿名性”现象,但是显然前者并非完全等同于“集体性”创作。例如汉代乐府民歌、北朝民歌《木兰诗》等等皆是。
同时不能忽略的是,因某些特殊功能与意图而刻意匿名的背后,是否是纯然的“自发性民间文学”?也大有可议之处。创作出于某种感知、某种体悟,固然会反映出一些社会背景,然而能否忠实呈现出社会通象,确实是个问题。从历史考察,一直到现今,都曾有“伪民间文学”反映出“伪舆论现象”,最后成为我们一时认知的“民俗现象”或“社会现象”。或许会有人问,如何在已经匿名的情况下推断“集体性”的真伪?这一方面必须借由文学理论当中关于“创作论”与“接受论”的各种方法来推测,也必须参酌有关版本差异、背景考证与语言风格等研究成果。其中,政治性创说与移风易俗、文化接触的观念,尤其应该列入思辨的考量之中。或许在社会中广泛的口耳相传之余,谁是最早、最原始的真正作者,根本就无从查验。但是不全然迷信“集体性”,而从创作的本质与传播、接受的理论来判断,相信会有助于民间文学的讨论根基。
其次,在文学的形式部分,郑振铎先生最初已经强调过民间文学(当时以“俗文学”概念涵括)与“正统文学”的发展息息相关。这是属于“文学史”的思考范畴。借用香港学者陈国球先生的概念,我们对于文学史的叙述认知与要求,至少要包含下列三个部分:第一,文学本身足供形成演变的构成单元要件分析;第二,刺激文学产生演化现象的内外在变动因素的探讨;第三,在时间的发展轴线上,对于各个时期、各个区域文学所呈现出来的面貌,及其相互关系的叙述。这三点在民间文学形式的研究上,是可以加以运用的。例如80年代在神农架采集到的《黑暗传》,被誉为第一部汉族的创世史诗。文学史中有着叙事诗的脉络可循,也有着讲唱文学的形式变化可以推敲。《黑暗传》以七言形式居多,又可以上溯变文以后的三、七杂言的讲唱系统。诸如此类,以既有文学史研究成果来验证,不但可以拉长民间文学的研究纵深,也可以促进相关问题的厘清。
最后,就内容的诠释与传播的方式来看,民间文学有口头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质。民间文学的产生,是某些特定时空底下的口头创作,所以具有强烈的开放性。距离创作者越远,传播越广,他人参与创作的可能性越高,甚至会出现加以修补、篡改的情况。文学诠释与文学传播是无法绝然分离的一体两面。民间文学的文本概念,是口头传播之后被某一时代、地区的文人采集记录的。而口头传播原本就没有所谓真正“定本”的概念。从事口头传播的人,本来就难免会加入自己的认知与想法。就传播理论而言,这种情形称为“杂讯”(noise);但是就口传文学而言,“杂讯”的出现是一种自然而无可避免的,甚至因为有了“杂讯”,更增加了原始文本的丰富性与现实性。而诠释与理解的依据,则必须反省传播过程中各时代、各区域的语言现象与其背后的文化现象,例如梁祝故事在各地流传的差异现象即是。这确实是民间文学的重要特质,也是将民间文学独立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之一。
早期对于民间文学的名称相当分歧,如:民众文学、平民文学、通俗文学、民俗文学、大众文学、农民文学、乡土文学、口耳文学、口碑文学、讲唱文学、大众语文学;而文学两字或称文艺。但是无可否认的,从五四运动(1919)前后开始,從北京大学《歌谣》周刊开始,民间文学已然确定是文学的研究范畴。民间文学研究不是只在田野的采集与类型的分类而已,也不完全等同于民间文化、民俗学的研究。
重新反观百年来的民间文学研究,同時面对当前诸如顺口溜、网络短讯、改编歌谣等新的民间文学现象,此刻确实应该正视民间文学研究的文学性质。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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