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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战国时期,成汤“作夏社”,被解释成屋夏社,也就是以夏社作为惩戒之社。《今本竹书纪年》: “十八年癸亥,王即位居亳,始屋夏社。”宋陈祥道《礼书》解释说: “书曰夏社,礼与春秋曰毫社,皆以为戒而已。”。从当时的历史情况分析,“作夏社”是不能解释为“屋夏社”的。首先,商汤灭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用武力实现的朝代更替,这对尧舜时期的禅让制是一种变革。这种变革,对成汤本人和夏商族民的心理影响,应该是非常剧烈的。故《尚书大传》说汤有惭德。有惭德的商汤,是不可能将夏社作为惩戒之社的。 “汤欲迁夏社,不可”,成汤变置社稷的想法并没有成功,其在变置夏社时所受到的阻力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商汤“屋夏社”,显然是不可能的。其次,西周灭商,曾对商亡的教训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商灭夏,文献上并没有多少关于商人总结夏灭亡教训的记载,从夏商更替的历史背景看,商汤屋夏社的可能性也不大。此外,汤屋夏社与周屋毫社,其含义是相同的。从周灭商之后对待商社的态度看,周人并没有将毫社作为惩戒之社。文献记载的亡国之社,可能并不存在。
夏代是中国古代社祀发展的重要时期,禹因治理洪水而被祀于社,夏人将祖先神祭祀与土地祭祀结合起来。在夏代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社祀发挥了重要功能。随着社与九鼎一起成为政权与国家的象征,社祀与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也开始结合起来。
(原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8年第2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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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语文新课程资源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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