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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创造了一个符号世界,这个符号世界与人类社会相始终;在这个符号世界中存在的知识资源具有相当大的商业价值的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界定、限制相关知识资源的支配权。其中,法律已经通过著作权的设定对具有独创性知识的作品予以保障;通过专利权对符号中所体现出来的具有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特征的技术性知识予以界定和保障;通过商业秘密权对符号中包含的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以及秘密性的技术知识和经营知识进行界定和保障;通过商标权对表现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的、具有显著性的符号化知识进行界定和保障;通过原产地标记权对体现特定品质的、反映商品原产地来源的知识进行界定和保障。这样,知识产权就应时而生。可以这样说,知识产权是符号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号世界中的知识资源本身成为社会财富时期的必然产物;知识产权就是针对符号世界中的各种知识资源进行确认、保护和限制的权利,是一种符号世界中的财产权。
哲学上符号世界的发现使人们能够更加清楚地看出符号与知识、符号世界与法律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而能够对知识产权本体研究提供一种比较新颖的理论视角。也就是说,在微观层面上,就符号与知识的关系而言,符号的本质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符号,因而,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符号财产权。从宏观方面看,就法律与符号世界的相互关系而言,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符号世界中大量存在的各种知识资源进行调整的产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符号中蕴涵的各种知识资源是其主要保护对象,法律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制度等这些知识资源进行不同程度、不同侧面、不同方式的界定、保障和限制。除此以外,作为符号组合的作品在复制、表演、翻译等行为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法律也通过著作权制度对于符号组合给予保护。知识产权既对符号化的知识进行保护,也对作为符号组合的作品本身进行一定的保护。因此,从根本上讲,知识产权就是符号产权,就是对符号世界中的知识资源的有限支配权,是一种符号世界中的财产权。
(1)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认为,人类理性是法的本体;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永恒法、神法是终极的本体;社会学法学派狄冀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法的本体;而庞德则认为,法的本体是现存社会的利益关系;萨维尼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的本体是民族精神;黑格尔认为,法的本体是一种能动的、客观的理性精神——自由意志。
(2)分别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7-459页;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吴汉东、闵锋:《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24页。
(3)此处的知识产品是指具体的产品,如著作物、专利产品以及有商标的商品等,这些知识产品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是知识本身,也不是知识的载体,知识的载体是符号,知识产品是符号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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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江淮论坛》2008年第5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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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语文新课程资源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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