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溺告示
咸丰四年的禁贼匪告示
(四)
(续4月15日20版)这一批契约原件中,最早的为清乾隆五年(1740年)的房契。其余较多涉及民间典当行为,且多数为道光年间的文本。其中“道光元年”的一份典当契约上,写明立契人将某地“自心情愿”典当给某人,“两心情愿当出价钱壹佰贰千文,即日收讫,无滞”,并称“(本族)叔伯子侄不许言三语四”。在另一份“道光廿九年”签下的典当契约上,行文上则出现了所当之地的“四至”,但面积多少不明,价钱为贰千五百文,还当面谈定相关利息事宜。根据上下文的判断,字据中还表达了届时无力赎回、当契即作卖契的意愿。除了典当自家山园田地以度难关外,也有先人典当自家的猪以应一时之急。
立契约双方及中立方的名字之后,均未出现相应的印鉴或是指纹,而是画上圆圈或是涂个符号。文成县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马相亭先生解释说这就是画押。
村规乡约的文字上,也很能体现聚族而居之地的特色,毕竟大家都是族内人。在一件《立严禁山场约》中称,合村四房,移居郑山底(即呈山底)地方,历年已久……所赖养簶竹木并杂柴薪草,以充家用之源。乃物原各有主,向未认真严禁,以致山场濯濯(意为山上光秃秃,没有树木)。经全村齐集嘀议,决定培植竹木佐助家用。村规拟了六七条约定,其中有一条为不许养羊人家,践踏人家果菜,违者则要宰杀此羊来敬大家。
一份发布于“光绪廿一年”的官方告示,是实行严禁“溺(女)婴”行为。公文对包括孩子父母、邻居亲族及地保等人的相关行为,均做出处罚规定。如对有溺婴行为的家长,改以往“杖责六十徒一年”的处置,变通为“罚款二十千文”;如果邻里亲族知情不告、不阻不救,则按照溺女父母的惩罚标准减半执行;如果地保徇私舞弊隐瞒官方,一经发现也难辞其咎。从“本分县曾经三令五申不遗余力……设会留养给资以重婴命”一句来看,当时的溺婴现象也曾令官方头疼。这则公文是由“钦加五品衔赏戴蓝翎特授青田黄坦分县”的长官为严禁溺女婴而颁布,“变通律例、简明定章”一言可能也是较以往加大了处罚力度。
咸丰四年的官方告示称:“八外都培头等处,因该地贴近瑞泰两邑,交界兼值荒歉,乃有内外一等不肖之徒,乘机鼓众日夜盗窃,尤将山前山后屋前屋后簶样护荫魁木,强砍树头,强挖树根,并窃茅竹春笋等项,见之实堪痛恨。并有外来流丐,挨家强讨,滋扰不堪”,在这样背景下,当地几位村民联名上奏示禁。
告示称:该都附近居民等知悉,尔等当思物各有主,岂容任意偷窃?嗣后务须革面究主自谋生业,切勿复萌故智致罹法网。至外来流丐,亦须善求施舍,不得三五成群沿门强讨,倘敢故违,许该耆等扭禀送县,以凭从严惩治,断不姑宽。各宜凛(禀)遵,毋贻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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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温州都市报》2009年04月15日-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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