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年间,安溪县城蒲厝巷,有一姓金者外出经商,其妻与吴云梯(举人)通奸。在金氏未回之前,奸夫奸妇共议一计,把青竹丝蛇藏入竹管里,待夫回家时,借办酒洗尘之机,把金灌醉,然后将装蛇的竹管对准鼻孔,用火烧蛇尾迫[其]滚入[金氏]腹中,毒咬金氏致死。有一天金氏回家,奸夫奸妇就按此计行事。出于意料之外,凶杀过程却被小偷李彬暗地窥见……一天,县令黄宅中下乡办案回城,路经祥云渡,忽有怪风飘来一些半烧过的纸帛在黄的轿[子]四面周旋,黄疑有异,即下轿,派差役往山上周围查看。据汇报,只见一青年妇人在新墓烧纸[冥币]并哭泣着,[黄]即招回那哭墓女人,观形察色,确有可疑之处。回衙后,即派员四处查明,断定是通奸害夫。当即开棺验尸,然而查无任何伤痕。金妻受[奸夫]指使反咬一口,向上诬告“黄欺寡妇,随意开棺”。州令随即撤黄职,黄要求宽限一段时间给查明。在州官的准许下,黄便向安溪城隍拜求指点破案线索。有一夜黄梦见城隍指点“往向东方行,木子便知情”。第二天,黄宅中化装[成]一相命先生,往东行,夜宿李彬家,黄、李二人在深夜漫谈中,黄问李何为不娶妻,李叹口气说:“当今妇女真奸雄,故不敢想娶妻”。黄耐心追问,李彬终于道出金氏被青竹蛇毒死经过情况,并拿出凶具竹管给黄看,黄恍然大悟,喜形于色,对李彬说,他就是县令,为办此案,蒙城隍托梦指示而来暗访,明天你把竹管取去吴云梯典当铺当千钱,有事我做主。第二天,李彬就去当竹管,店员不理,吵闹起来,吴云梯探头一看,看是他作案工具,即叫店员取钱给李彬,李彬钱拿到手连竹管一齐带走,前往县衙呈交县令黄宅中,县令见此物证,确定[金氏为]奸害无疑,再次开棺剖尸详验,果然腹中蛇迹尚存,即于安溪城隍庙内开阴阳庭公判。罪犯二人见事已暴露,再不敢抵赖,一一交代凶杀过程。观众甚多,无不惊异敬服。黄宅中把案犯依法判罪上报,得到官复原职,并加升三级,后被人称为“黄青天”,黄深有感受,亲书一匾“是梦觉关”挂于庙内。(《安溪东岳城隍寺庙志》,安溪县,1994年印行,16-19页)
故事让我想起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一书提到的一件事。60多年前,有个县官告诉费先生,有个人因妻子偷汉子打伤了奸夫,结果,奸夫来县里告状。县官自己觉得很难办,一方面,在乡间殴打奸夫是理直气壮的;另一方面,通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但殴伤他人却有罪。怎么判?那个奸夫做了坏事,还要求法律保护。殴打他人,是犯罪,法律要管他,所以,还是要处罚打人的人。可县官心里也有道德感引起的矛盾,认为“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费孝通,1985:58)。也许自古代开始,衙门面对众多的模糊的罪过,都与这个县官一样,知道难办。衙门一面要用法来治理地方社会,另一面却不能破坏地方社会存在的道德秩序。怎么结合?城隍老爷可能便是在衙门的两难困境中被发明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将城隍老爷破案的故事,与城隍庙内部的雕塑群之形象组合联系起来,我们能洞见艺术的“法学意义”:城隍老爷的慈祥,他手下的凶神恶煞,使城隍庙俨如法庭,这个别开生面的象征法庭,虽没有政府衙门具有的实在的政治权力,但却能从一个艺术抑或“权力美学”的角度,制造出一个令人敬畏的象征力量来。关于城隍老爷破案的传说,与城隍老爷“衙门”的形象相互配合,言说着这个“衙门”的灵验。二者都通过“承认”阴魂的实在性,促使人们对于来生产生严重的恐惧,对于今生的行为保持警惕,由此实现社会道德秩序的营造。而所有这一切,也都在一年一度城隍老爷巡行的仪式中再现出来。
明清以来(只有上个世纪50~70年代间断),每年春天,安溪都要举办城隍老爷的迎傩盛典。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立的一块石碑记载了时任县正堂的“谕事”,提到“安邑敕封显佑伯城隍尊神,理阴赞阳,每年季春,士民仿依古礼设醮迎傩”;而乾隆版《安溪县志》也提到,“二月二日,各村俱祭土地,名为做福,是月邑令内陈鼓乐,结彩棚,迎城隍神会,通衢热闹,游观者众”(庄成等,1988:112)。尽管史书说农历二月二是城隍神会的日期,但这个盛典的具体举办日,须于农历正月十六日在城隍老爷神像前占卜择定。那时,来自四面八方的安溪人按街道和村庄组合成团队,以花鼓、彩旗、舞狮队、南音清唱队等等“文艺表演团体”形式汇聚于县城。人们装扮成各式各样的戏剧人物,如梁山好汉、十八罗汉等。仪式的程序如同村落的庙会,是由仪式专家(道士和民间和尚)安排的,完成一日的祭祀,当夜12点,城隍老爷的神像衣冠一新,被抬上游神用的辇轿,他的手下“部门负责人”,也一样地被重新装扮。次日清晨5点,真人替代了神像,他们在庙里“办公”,神像被抬上街去,被沸腾的人群、热闹的“文艺团体”拥戴着,巡游县城的所有街巷和公共空间。绕城之后,仪仗队鸣锣开道,城隍老爷要南下校场(刑场),走到场子附近,他老人家要换上法衣才进入校场。一切搞定之后,主持的仪式专家突然大呼:“冤魂有冤准予前来鸣冤”。可以想见,古时在这个时候肯定有出来喊冤的。现在,这种做法没有了,一切都变成了表演。仪式专家话音刚落,城隍老爷的神像便在他的队伍的拥簇下,绕场一周,徐徐出场,再度巡行他的城池。
在校场附近,城隍老爷换法衣,成为超越官僚的官僚,入场之后,仪式主持人呼唤冤魂前来“报案”(喊冤),将城隍老爷比做真正能主张正义的“法官”。
“县有城隍,以理阴也”——这是清初《重修城隍庙碑记》采纳官方祀典给予城隍老爷“职权范围”的界定。城隍老爷是管理阴间的,他的“衙门”是阴间的“政府”,这个“政府”与阳间的“衙门”一样,“政法不分”,自身也是“法庭”。
城隍老爷的形象、传说与仪式,三种“艺术表达形式”紧密相扣,形成一套“制度”,召唤着社会的活力。如上所述,对于城隍庙进行研究,人类学家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
1.庙宇的象征空间所显示的美术威慑力及其所隐藏的城池之神到“阴间法庭”的历史脉络;
2.可从城隍老爷托梦判案透视出的道德与秩序的传说;
3.可从城隍老爷游神观察到的衙门“冤狱处理艺术”与民间驱邪仪式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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