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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微]从翻译看学术研究中的主体间关系
——以索绪尔语言学思想为理论支点
  作者:吕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03 | 点击数:27642
 
现在的问题是,在没有上述“翻译的自觉”的情况下,我们能否通过“直译”而引进词汇的“实体意义”(词义)而不涉及其在本文化语言世界中重新建构、约定的关系位置、关系价值(语义)就以经验(词的用义)的方式想象、规定本文化的经验世界,即:在不考虑本文化语言固有的和“在(再)建”的语言系统的价值-意义的自我区分的情况下就直接指称、规定经验的客体对象(就像“理性”、“神话”等词汇用义的经验使用那样)。也许,汉语世界中从来就不曾对存在的价值-意义世界进行过像法语langage、langue和parole那样的有效区分,因为显然,在汉语世界中我们并没有固有的可与langage、langue和parole完全对应的词汇间关系,我们不能说在翻译事件发生以前,现代汉语中的“语言”一词就是指的“集体的语言系统”,而“言语”就是指的相对于“语言”的“个人的语言实践”。 
但是,在法语所分有的语言价值-意义世界中,langue就必然表示“集体的……”而parole就必定表示“个人的……”吗?把langue定义为“集体的语言系统”,将parole定义为“个人的言语实践”,索绪尔本人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可以肯定,没有索绪尔,作为语言学学科术语或学术概念的法语词汇langage、langue和parole都不会有如今这般界限分明的区分和界定。而如此界限分明的区分和界定,不仅对汉语世界,即使对法语世界,也是一种“重新的约定”。
正如许国璋所指出的:即使索绪尔本人所下的定义也“不是法语辞典中的定义,而是索绪尔语言哲学的定义。法语词汇里并没有按索绪尔的规定给予(langage、langue和parole)这三个词各自的区别和定义,区别是索绪尔这位语言学家做出的。因为这个缘故,他(索绪尔)才说:‘某些语言[没有这样的]区别,也不会叫我们不敢申说这种区别。’”许国璋认为,对于langage、langue和parole之间的区别,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科学体系所给予的定义,不是普通的词义。在法语里,langue和langage也不是界限分明的。至于langue和parole,后者是指口语,但把langue定为社会性质,parole定为个人性质,那是索绪尔的规定,虽然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规定。” (许国璋,2005:105-106)
这就是说,即使是在特定的语言系统内部,语言对存在价值-意义分有的先天性约定、共识和陈述也不是绝对明晰的。我们已经指出,对于存在价值和意义整体的绝对占有只有在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存在的层面才能实现,而一旦走出绝对存在的价值-意义的伊甸园,离开了上帝,来到巴比伦塔下,特定语言共同体中的人,即使说的是同一种语言,在该语言系统内部,还有不同的方言,而分属于不同国家、民族、阶级、阶层、职业、性别、社区、家庭的人们也都各自拥有不同的集体的、先天的语言约定和特殊的自我陈述。
这么说来,决定语言先天分层约定的因素根本地说就不是语言本身,语言系统的自我约定与自我陈述只是一个诸多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仅就纯粹的语言自身的约定(索绪尔语言学所讨论的就是排除了其他后天因素影响的纯粹语言约定)来说,语言约定也是多层次的,而这正是上帝的“后天意志”,是人类的“后天宿命”。但是,上帝在决定阻止修建巴比伦塔的同时,也为语言系统的重新构造留下了希望,这就是上帝给予人的自由任意地理性约定的存在权利。
在文化间的交往频率越来越高的今天,“语言的约定”和“语言的重新约定”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重要的是,这种“约定”或“重新约定”是在言语经验的“用义”层面,还是在语言先天的“词义”和“语义”的价值-意义层面?以及我们对此是否有着充分的自觉?理性和自由本是一纸的两面,有理据的约定和无理据的任意也是互为原则的。如果语言的构造即存在价值-意义的分有不是根据任意性原则,那么约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任意性恰恰是约定性的前提,反过来说也是一样。
在语言共同体内部,没有谁能够强制地、独断地构造出集体的、先天的价值-意义共识,尽管语言对于个体来说,集体的、先天的语言系统在历史上似乎总是显现出其强制、独断的力量,但是随着人自身存在意识的觉醒,语言系统任意约定的自由理性的本质将日益显现出来,因为,语言的本质原本就是上帝赐予人类的自由和理性。
问题在于,语言之自由理性-任意约定的本质为什么总会演绎出经验世界的语言暴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上一节中实际已做出了回答:不是语言的暴力而是言语的暴力,语言的暴力(这是一个不正确的表述)仅仅发生在先天语言的后天使用、经验运用或言语应用当中。在言语实践的经验事件中,词才被用做暴力的工具,就如福柯和萨伊德所揭示的那样。强行使用本文化的自我陈述的观念对象不经反思地规定异文化并未做出自我陈述的经验客体,才会出现言语指称的暴力事件。
言语指称行为和规定活动的暴力倾向和暴力效应不仅发生在不同语言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中,也发生在特定语言共同体内部不同层次的集体和个体之间,而要改变这种言语暴力的状况,首先要改变的就是不同层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地位和关系模式,使之转换为自由的、平等的语言交往-实践关系。举例来说,在运用主体甲的语言概念指称、规定主体乙的经验对象时,必须首先在交互主体先天存在的语言层面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和对话,只有在取得对话双方共同约定的情况下,自我陈述的概念(词)才能有效地指称、规定对话双方各自的经验对象,从而彻底摒弃传统的、经典的经验论、认识论、实证论(比如用本文化材料证明异文化理论)的暴力倾向,从而分清实践理性、交往理性对存在价值-意义的任意约定与理论理性、纯粹理性的严格规定的各自疆界。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回溯到交互主体各自先天的语言世界,根据各自任意约定的自我陈述来理解、解释、补充、修正对方任意约定的自我陈述,从而达到主体之间在新境界中的自识和共识。
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中,我们不必汲汲于在本文化中发现异文化的自我陈述所能够直接指称、规定的言语客体,比如作为经验对象的“理性”、“神话”或“民间文学”,而是要先询问像“理性”、“神话”、“民间文学”这些源于异文化的先天概念在其语言系统的起源中所承载的价值-意义,并以此反观对本文化的先天语言系统世界所可能具有的启发作用,从而激励本文化主体的“存在的觉醒”。庶几,我们才有可能在将本文化和异文化即主体间的自我陈述相互并置(相互陈述)的基础上更深刻地理解和解释交互性的文化和主体,并通过文化间、主体间自由、平等对话的语言游戏,抵制强制规定的言语暴力和文化殖民,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文化间、主体间就人自身存在价值-意义的重新约定和不断约定,进而超越性地指向人自身整体存在的价值-意义的绝对领域。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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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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