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以至消亡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严重关切。近几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连通过了一系列文件: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以及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这些文件的条款以及所阐明的思想,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学者和政府的认同。在我国,2002年春,85位人文学者在北京发表了《抢救中国民间文化遗产呼吁书》,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发起实施“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接着,以政府(文化部)为主导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在全国各省有选择地开始试点,有序地付诸实施,可望成为21世纪最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文化项目。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由于民间文化所赖以生长和存活的农耕文化及其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移,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的大流动,广播电视的普及使全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负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和掌握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的日益减少乃至死亡,使民族的“文化记忆”出现中断的概率增加,使我们中华民族传之既久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而这种情况,无疑已成为我们民族的不能承受之痛。
自从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向和启动向联合国教科文申报非物质遗产名录以来,在一部分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中的“文化自觉”意识,已大为提升,一个以保护和抢救濒临失传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为目的的文化理念和文化行动,也渐而深入人心。但,由于我们的文化学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广泛吸收其后出现的其他种种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以形成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而在我国知识界和政府官员中又有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创造的任何文化现象,不是科学地探究其合理性和规律性,而只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好或坏等政治概念和二元对立的方法论给予判决,于是,就把民间文化、特别是其中属于民间信仰(如神鬼信仰、巫术迷信等蒙昧意识)范围的种种文化事象的消极影响看得很重,看作是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物,是正在提倡和培育的“先进文化”的对立物,因而在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不免“心有‘预’悸”,如履薄冰,怕犯错误。这样一来,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身份定位和性质确认,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2003年12月中国艺术研究院在北京主办的“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分组会上,包括笔者在内的好几位学者发言,提出有的地方把巫师等当成反革命或坏人加以处理,阐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惜会议没有展开讨论,自然也就没有结果。理论的滞后,严重地制约着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科学性和工作的开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第2条“定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定义”条目之下,还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包括下列五项: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文件或其他地方又称“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这个专名所指称的,大体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说的“传统民间文化”或“民间创作”,而历史上、特别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上形成并延续下来的鬼神崇拜、巫术迷信等蒙昧思想和行为,并没有明确写在公约规定的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列。至少可以看出,各国专家们在起草并一致通过这个文件时,是把口头文学(口述传说、神话——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等)及语言、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工艺技能)、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与上面提到的那些蒙昧信仰加以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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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刘锡诚民间文化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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