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的社会功能
古代,原始部落集团以其同一的图腾信仰而设立一个大的社,从而把许多小的部落团结在一起。因此,社就成为一个大的部落集团具有强大向心力的主要因素。由于种种原因,部落集团要划分得小一些,从而就相应地分封一些小的社。这些小社,可能仍然以原来的图腾神为自己的社的社神,也可能另立一个新的图腾神作为新部落或村寨的社神。从历史记载来看,天子有天子的社,诸侯有诸侯的社,就是这个道理。汉蔡邕撰《独断》:“天子之宗社曰太社,天子所为群姓立社也。天子之社曰王社,一曰帝社。古者有命将行师,必于此社,授以政。《尚书》曰:‘用命尝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所谓太社就是群姓之大社,是图腾的集合体,是合并了原来不同图腾的部落的集合体;建立这样的太社的目的,是为了使各个小部落之间发生更为密切的关系。而在太社所联系着的大部落集合体之中,有些被包括进来的小部落并不甘心听命于大部落的图腾,这时,他们便会各自立自己的图腾神于各自的社。王社则不过是天子自己小家族的社。我们在现代哈尼族社会中见到的村寨及其埃玛突,已经是晚近所形成的社。这些社--埃玛突的形成,有可能是从大的太社分封出来的,也有可能是在同别的部落、别的村寨或别的势力斗争中建立起来的,他们新设立起自己的图腾神--寨神树、寨神石,仍然不过是为了团结和发展自己的部落、村寨,防止外来的力量的侵袭。他们在举行埃玛突祭祀时所建的寨门,所举行的驱鬼活动,等等,其驱除和防止的恶势力,有可能是来自自然界的威胁,也有可能是来自部落或村寨之外的敌对势力。
在部落或村寨之内,社也起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和协调作用。哈尼族的埃玛突祭典中“咪谷”宣布的那些祭词一类的东西,实际上不过是向本部落和本村寨的成员宣布要大家遵守的规约。由于“咪谷”一类人物肩负着沟通人神之间的重任,所以这些规约无疑又是以神灵的名义宣布的,是任何人都不敢违抗的。在许多民族中,违反村规族规的人,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罪行严重者甚至要被赶出村寨去,不许人们同他讲话,几年中过着寂寞而冷酷的生活。
古时,一个部落消灭了另一个部落,那个被消灭的部落的社便成了亡国之社。对于亡国之社所采取的措施是相当严酷的。《礼记.郊特牲》:“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论衡》:“亡国之社,屋其上,栈其下,绝于天地。”意思是在亡国的部落的社上面盖一间屋子,使它不能见天日,不能通地气。这亡国之部落,往往被认为是外来的邪恶势力。
社还是部落或村寨成员中间发生的纠纷的听断裁判所。《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注:“阴讼争中篝之事以触法者。胜国,亡国也。”男女之阴讼,都要拿到这里来听断!
(四)祈祷天象之所
《吕氏春秋》:
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崐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崐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
关于这个故事,《文选注》引《淮南子》、《尸子》、《帝王世纪》等书中都有记载,只是大同小异而已。商汤自洁、斋戒、剪发、断爪,然后跳到燃着熊熊大火的柴堆上,以身为牲祈雨的仪式,是在桑林之社举行的。江绍原先生考证说剪发断爪有巫术意义,不在本题论列范围,暂且不赘。在社地举行仪式,祭天之举,历史上多有记载。《左传》庄公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庄公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昭公十八年:“七月,郑子产为火故,大为社,拔禳于四方,振除火灾,礼也。”
哈尼族的埃玛突祭典里也有类似的以自然天象为崇拜内容的仪式,与古代祈雨、禳灾的社祭相类。祭水(井)神、祭火神(迷胜胜)、祭天神(摩咪罗),都属于这类活动,都是埃玛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祭祀天神时,还要在祭坛旁边升起一堆火,全寨成员不分男女都要对着祭坛叩头求福,与古代求雨的仪式是十分相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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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刘锡诚民间文化论集 2008-12-2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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