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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三个难点及对策(提要)
  作者:柯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2-19 | 点击数:5950
 

•中国民俗学会2008年年会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三个难点及对策

柯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名录申报工作,正在我国县、市、省(区)和国家四级管理系统如火如荼地进行。随着调研、抢救、保护、申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不少认识和操作方面的疑难问题,迫切需要科学的说明、理论的支撑和方法的梳理。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三个:民间信仰的地位和正名问题;传承人的确认问题;对“本真性”原则的准确理解问题。下面,谈谈我个人对这三个问题的看法,与诸位同仁讨论。

一、民间信仰的地位和正名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中指出:“民间信仰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科学达不到的地方,就有民间信仰发生影响的空间。即使科学发达的今天,宇宙间也有大量人类未知或至今无法认识、无法解释的领域。民间信仰将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还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对于民间信仰应该给于足够重视,因为民间信仰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它是从采集、渔猎、游牧或农耕文明社会传袭下来的文化遗产,其中有一定的合理内核,在文化发展中也发挥了特定的历史作用。”(P.99)这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件的精神所作的本土化的论述,对民间信仰重要性的评价基本上是妥当的。但由于各地区、各民族民间信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再加上极左思潮影响的根深蒂固,人们(尤其是各级文化官员)在认识上差距很大,保护与申报工作往往受阻,这从各省和国家级已通过的名录中民间信仰项目所占比例很小就可以看出。有人对民间信仰是否值得保护心存疑虑,甚至说“保护民间信仰就是为封建迷信活动开绿灯”;有人主张用“庙会”这个词概括所有民间信仰;有人则主张以信仰活动中的局部内容(如舞蹈、音乐、仪式等)取代整体,用其它名称来申报等等,于是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使基层文化干部难以操作,也使参与评审的专家感到棘手。

根本性的解决的办法有二:首先,要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望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媒体的舆论,给民间信仰一定的合法地位和生存空间。既然民间信仰是历史悠久的、大量存在的、有雄厚群众基础并深深扎根于民众现实生活之中的文化现象,那就应当从实际出发,给它以应有的合法地位和生存空间,对它的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予以准确、客观地说明和评价。其次,必须为民间信仰正名。“封建迷信”这个词组的长期流传,是导致人们思想混乱的原因之一。“封建”是历史上的一种政治制度,“迷信”是人类的一种认知方式,这两个词风马牛不相及,却被毫无道理地捆绑在一起,成为贬斥民间信仰的尚方宝剑。大量的原始信仰早在封建社会之前就已存在,与“封建”何干?“迷信”,作为人类智能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过去有、现在有、未来还会有,不识字的人群有,大知识分子中也有。“文革”中狂热的领袖崇拜、大幅标语上的人名被打上红叉进行诅咒,难道不是迷信?部分青年人对影星、歌星、球星等的狂热崇拜难道不是迷信?说“传统文化中百分之九十是糟粕”、对人文科学、环境科学和中医多次进行贬斥的何祚庥院士,难道不是科技至上主义的高度迷信者?所以,我主张废除“封建迷信”这个非科学的概念,经过语言学和民俗学界专家的充分讨论,给民间信仰确定一个统一的、公认的、高度概括的学术概念。目前,除“民间信仰”这个使用较多的概念外,还有“原始信仰”、“民间俗信”、“民间宗教”、“俗神信仰”等等。起码在学术界需要确立一个新的、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民间信仰”的总概念,并对其各层次的子系统进行科学的、合理的的分类和命名 。周星教授主张叫“民俗宗教”,为的是便于纳入国家认可的宗教分类体系之中,并对其做出明确规范加以保护,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应给予足够重视。

二、传承人的确认问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保护,主要就是对传承人的确认和保护。确认传承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相当复杂。如果是个体的民间艺人、传统手工业者并有明显的家族传承史,相对比较好办;如果是大量存在的群体事象,如庙会、花儿会、民间节日、人生礼仪等,就会遇到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甘肃的花儿会大大小小有100多个,现在进入国家级名录的只有三个。花儿会是民众的自发行为,大多数都按约定俗成的时间在山林、庙宇附近举行,参与者人数众多,除个别公认的优秀歌手能够作为民歌演唱传承人予以确认外,作为文化空间的花儿会的传承人该如何确认?与此类似的还有庙会。各地庙会都由乡民选举或协商产生的“会长”(有的地方叫“会头”、“主事”等)负责筹办(近年来不少地方也有乡镇负责人参与其中),每任35年不等,他们在任时可以作为传承人,卸任后呢?是不是传承人也要更换?即使是民间工匠和艺人也有难办之处,比如,甘肃永靖县有个村子里好几个家族传承着古建筑技艺,且各有自己家族保密的绝活,他们在承包某些工程时能够团结协作,各显其能。但是,如果把其中任何一家确定为传承人,其他家族的人就会有意见,甚至引起矛盾,而把他们全部定为传承人,似乎又不可能。本来,确定传承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却没有想到在利益和名誉的驱动下产生了新的矛盾,成为一种不安定的因素。还有,评估和确立传承人的标准和规范,是由文化官员与专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对我们这个十三亿人口大国在民间文化传承方面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尚未做过全面调研和论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目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民间艺人,基本上没有话语权和决定权,托人带话、登门拜访、力争上级批准便成了他们争取成为传承人的唯一的选择。鉴于以上这些问题,我建议:1、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传承人确认办法;2、适当增加传承人的数量(不一定都要予以经济资助,有的传承人生活并不困难,但应当在开展活动和带徒弟方面予以真诚地协助);3、某些群体性项目,可以由最基层的文化单位(如县文化馆或乡镇文化站)或当地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承担传承责任。4、允许热爱、熟悉民间文化,长期从事家乡民间文化活动,并有一定组织力和号召力的国家基层干部或退休干部(即所谓“土专家”)担任传承人,他们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且不需要生活方面的经济补助。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如何准确理解“本真性”的原则

马丁·海德格尔首创的本真性(Authenticity)这一反思性哲学概念,是针对全球现代化进程中文化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而提出的。它被广泛应用于许多不同的学科领域,对其阐释,也各有侧重,并且,这一概念似乎还在不断地被充实、丰富、完善的过程中,可说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概念。将这一概念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但要牢牢把握其真实性这个核心,还应当把全面性、地方性、认同性纳入本真性的阐释范围。全面性就是要求完整、完全,不能截取该文化事象的某一段或局部;地方性是指它的产生和核心流传地区(其中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不能把甲地的说成是乙地的,更不能抢过来说是自己的;认同性是指当地广大民众对自己传统文化具有自信、自觉和强烈的认同感,并积极地参与存续和创新的实践活动。与“本真性”这一概念对立的,应当是指只取一点民俗因由,胡编乱造,却又打着民俗文化的旗号将其商品化以谋求经济利益,使其脱离当地民众生活,得不到当地民众认可的造假行为,而不是指民俗文化本身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演变与创新。以往,当我们谈到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总喜欢用“原汁原味”、“原生态”、“原创性”、“原初性”之类的概念来限定它、强调它,似乎传统民间文化是凝固不变的、僵化的事物。这与我们以往受到“历史遗留物”等说法的影响有关,也与我们把眼光过多地投放到“过去”而不太关注“现在”有关。其实,民间文化本身也在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正如德国阐释学家伽达默尔所言:“传统并不是我们继承得来的一宗现成之物,而是我们自己把它生产出来的,因为我们理解着传统的进展,并且参与在传统的进展之中,从而也就靠我们自己进一步地规定了传统。”(《真理与方法》)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民间文化,在我国现代工业化进程中所受到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它受时代进步的影响而出现的变化与创新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我们在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中要关注它“与时俱进”的特点。比如,在甘肃、青海两省,部分歌手的花儿演唱,现在已出现从田野走向舞台、从山林走向城市的现象。同时,从过去的素衣清唱发展为现在的进行化妆、穿表演服、器乐伴奏等。这是在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化政策驱动下出现的新事物,是民歌演唱在地点和形式方面的变化,在演唱的内容、曲调诸方面并无根本性改变,听众依然以本乡本土进城打工的农民为主。我认为,这是符合民间文化“本真性”要求的,我们应当承认出现这些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也要承认它对民间文化的存续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这类新生事物的发展趋向也有必要予以更多的关注,并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会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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