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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民族志与理论
总之,不论是在民族志问题上,还是在比较和概推问题上,“文化科学”和“文化解释”都存在极大的不同,这种不同是学术范式意义上的根本性差异,远远超出了“改造和提升”的范围。我们决不能因为追赶学术时髦或者抢占道德制高点(马凌诺斯基的路子通常得背负殖民主义的包袱)而将二者强拉进一个框架中搞“大杂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民族志范式的“文化科学”和“文化解释”无疑存在理论上的差别,但这种差别主要是视角性的,因为民族志与理论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具体的关系。且不论理论与民族志相分离的情形,马凌诺斯基革命之后,二者的结合也是有限度的。专业人类学家在收集、整理、分析、呈现田野资料时固然离不开理论的指引,但民族志本身的特性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理论的发展(更准确地说,是妨碍理论层次的拔高)。不论是在方法上还是在表述上,民族志都需要贴近鲜活的田野经验,理论也因此不能离其基础太远,正如格尔茨所言,“对民族志来说,理论的职能在于提供一套词汇,凭借这些词语,符号行为及其自身——也即是说,关于文化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所要说的得以表达出来”。(格尔茨,1999:35)另一方面,民族志作为独特的研究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研究结果,也只是以其掌握的大量实在、鲜活的材料为理论提供必要滋养。以此而论,马凌诺斯基在理论上的欠缺实在不应该受到过度诟病,毕竟其贡献本就主要在方法上。
那么,在理论与实践之间,人类学究竟应该如何自处?笔者认为麦克尔•赫兹菲尔德(2005:1~22)的看法实有可资参考之处。他将人类学定位为“理论的实践”:重心落在“实践”二字,关注人类学从业者的所作所为,强调人类学学科对民族志研究和撰述的依赖性,但“实践”之余,理论基础的问题也不容轻忽。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或可对“文化科学”和“文化解释”之间的歧义以及由此引发的实践上的模糊、混乱之处做出更清醒的认识。一方面,“文化科学”和“文化解释”是存在根本性差异的不同民族志范式,它们有着不同的哲学基础,也有不同的理论关怀方向,因此决不能为求“万能”而糊里糊涂地搞“大杂烩”。另一方面,虽然二者在学科史上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却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冠之以取代和被取代的关系。事实上,“文化科学”和“文化解释”都有其独特贡献,也有其内在偏颇。因此,在民族志实践中我们应该避免简化论倾向,既不要过分迷信“科学”、“客观”,也不能将“民族志权威”批评得一无是处,而应该在变动的民族志实践中探索一种具体的、批判性的理论定位。毕竟,理论应该为实践所用,而不该成为实践的限制或枷锁。当我们无法避开马凌诺斯基的民族志路数时,也大可不必勉强举着格尔茨或者其他更为“后现代”的大旗来昭示“学术前沿”或者“道德立场”。当然,在既定的理论倾向之外,我们也应对其他的理论范式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和眼光。关键的问题既不在于理论范式之间的分野,也不在于理论与实践的划界,而在于实践者对这些差异进行清醒认识和灵活把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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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学视野网2008-04-2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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