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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
  作者:蓝寿荣 谢英姿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22 | 点击数:30946
 

1995年,菲律宾发布第247号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No.247,简称EO247),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菲律宾又发布上述行政令的实施规则和条例的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1997年菲律宾又通过了《原住民权利法》(The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Act)。菲律宾的这些法律,为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1年,在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集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 Intellectual Rights Protection Act,又称CIRPA) 第一次提出,这项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保护本地和土著文化群体遗传资源发展和保持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体系。这项法案明确承认了生物种类过去一直是而且应该继续保持为当地群体所共有,资源和知识可以在为创新使用者的不同群体间自由交流。在法案的简介中指出,菲律宾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仅仅认可了占主导地位的创新的模式,却未能认识到由农民和土著群体生产、精选、改良、培育作物和牲畜品种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更广阔的创新体系。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有效地回避了土著群体的传统知识,即使人们已经达成了“如果没有土著知识,世界上很多现在广泛使用的产品便不会存在”的共识。 

  菲律宾的这项传统知识保护法案意在对创新重新定义,对本国的文化群体在同一创新上享有的集体的以及连续的知识产权做一个认可。另外,这项法案对创新的定义认可的是已被记录下来的土著知识,不论是正式记录或非正式记录(口头流传、轶事记录等等)。这是因为对国内很多土著群体都没有书写的传统或文化的情况做了考虑。法案中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对包含在上届菲律宾国会批准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做出补充以及实现,即对因使用土著和当地群体的知识,创新和实践而得到的利益应做出公平的分配。法案中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的条款特别强调了群体创新的非独占性。 

  法案还克服了对“当地群体”作出定义这个困难,一个群体可以像一个组织一样进行注册,享有法律人格,并具有与其他任何法律实体一样的权利。但同时也强调,即使相关群体不进行注册,也不会改变他们作为创新的所有人这个事实。这个提议的相关条款旨在削弱和防止大型跨国公司(尤其是那些业务在药物和农业领域的公司)及其母国对菲律宾国家遗传资源作出的攻击。它的主要思想就是要推翻长期以来存在于像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粮食及农业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的一种惯例,认为遗传资源乃是一项世界遗产,以此保障发达国家对南方国家原料的自由接近,实现它们在商业上的利益。但是,在此法案所推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所奉行的国家主权普遍及于自然资源这一说法下,普遍遗产原则是不被承认的。 

  这个为建立一个保护群体知识产权的体系作出准备的法案共分为十二条,具体为:第一条,介绍法案的名称。这项法案名为“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或简称为CIRPA。第二条,政策声明。包括一,对国家所承认的传统知识范围的认定;二,国家将对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等进行清点记录,以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建立一个注册体系;三,对传统知识群体所有权的认定。第三条,对有关词条的定义。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资源,商业利用,群体作用,域外保存或使用,农民,基因银行,土著人民或土著团体或文化群体,创新,植物品种,再生物质,持续使用,传统方法在内的十四个词条的具体解释。第四条,群体知识财产。除列举的五种具体财产的相关条款外,还设置了一般条款,对所列举的具体财产外的财产作出了规定。第五条,对知识财产的群体所有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第六条,群体知识财产的注册登记体系方面的具体规定。植物品种及植物再生材料,文化遗产,发明专利等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其中植物品种及植物再生材料由本法案第七条所设立的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专门管理。第七条,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的职能和地位。第八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第九条到第十二条则是一些补充规定,关于法案修改和废除的条款,生效条款等。 

  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为传统知识保护建立了一些很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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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制网: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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