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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中国民间故事类型体系的著作已经出现了四种,分别是艾伯华(WolframEberhard)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丁乃通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金荣华的《中国民间故事集成类型索引》和最新出版的祁连休先生的《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这些著作确定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方法大致分为两种:丁乃通、金荣华大致采用国际通行的AT分类法,而艾伯华、祁连休则完全依照中国故事本身的情况另行分类。一方强调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世界普遍性,一方强调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特殊性。整个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未取得一致。由此看来,关于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延续了七十年,迄今仍未平息。我把这两种观点简单概括为普遍论和中国特殊论。本文将以故事类型的概念为核心,对上述两种观点所代表的分类思路进行反思。
一、故事类型的概括性
民间故事是普遍存在、广受欢迎的一种叙事文学形式,其作品数目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但是,各地的很多作品的情节非常相似,“仿佛”是来自同一个故事原型的不同变体———异文。依据这些彼此相似的故事所构成的类型对海量的民间故事作品进行分类就成为一条把握民间故事的捷径。
关于故事类型的概念,各家解说不一。我依据斯蒂·汤普森和丁乃通的定义来讨论。斯蒂·汤普森(StithThompsen)在对比故事类型和母题的时候给故事类型的定义是:“一种类型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传统故事,可以把它作为完整的叙事作品来讲述,其意义不依赖于其他任何故事。当然它也可能偶然地与另一个故事合在一起讲,但它能够单独出现这个事实,是它的独立性的证明。”能够独立存在,它才称得上一个故事。这句话如果不是针对通常不独立出现的母题而言,基本是废话。而真正使故事能进一步上升为故事类型,在于它必须是一个“传统故事”,即能够形成一个特殊的讲述传统的故事。换言之,就是必须有若干个不同的异文。对此,丁乃通在《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中说得非常清楚:像汤普逊(即斯蒂·汤普森)和罗伯思一样,我觉得只有一两个变体的故事不能称做一个类型,因此必须至少要有三个不同的故事异文,才能构成一个中国特有的类型。
这里所说的建立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条件应该也是适合于任何国家的民间故事类型的。其中“三个不同的故事异文”,我理解是主人公不同、情节相似;或者是主人公相同,但情节差异较大的三个异文。按照这个定义,故事类型其实只是情节类型,其主人公必须是能够置换的。中国古代的叶限,可以置换为现代的靓妹,也可以置换为欧洲的灰姑娘(Cinderella);同样,狼外婆,也可以置换为老虎外婆,或者吃人的女妖,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故事类型。
提出这样苛刻的条件,其实是为了确保故事类型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因为故事类型是民间故事分类体系中最基本的单位,所以,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能够包括一批情节类似(而不是相同)的作品;否则,它就起不到分类的作用。如果主人公相同,情节完全相似,那就是同一个故事的不同异文,而不是同一类型的不同异文。例如,书法界关于王羲之用自己的书法作品向山阴道士换鹅的故事被许多人讲述、记录。仅古代异文至少有五个,不可谓不多。但是,在这些异文中,两位主人公完全相同,迄今也从未见过其他书法家有这种故事。所写的都是老子《道德经》(其一用《河上公老子》的名称),所交换的都是好鹅。在我看来,这些异文完全是同一个故事的不同复述,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故事类型。假如另外有其他书法家换仙鹤,或者画家换孔雀之类故事异文,才能共同构成一个故事类型。
借用动物学中关于狗的分类概念做个比喻,故事类型好比狗这个物种,它包括了许多狗的品种:德国黑背、藏獒、哈巴狗……一个独立的故事只是其中一个具体的狗品种,而那些相同的异文只是同一品种之下具体的狗而已。它们的数量再多,也只能看作一个品种,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物种。正如动物分类学不能依靠同一品种的很多狗,而必须用若干狗品种来建立狗的物种概念一样,民间故事分类学也应该用若干“不同但相似的故事”来建立故事类型。这样,才能保证故事类型概念具有最基本的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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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7-31 10:28:27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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