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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林]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责任与协同
  作者:黄永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4-12-07 | 点击数:198
 

        三、建立不同主体间协同保护传承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中国非遗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与中国历史文化相协调,体现中国人民意愿、彰显中国文化精神。当今开展的非遗保护、传承和弘扬,对推动中国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我国要按照《非遗公约》基本精神,按照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多主体协同的非遗保护传承之路,在进一步明确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各非遗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推动非遗系统性保护。

        其一,坚持党领导下的保护主体联席会议协同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非遗保护工作才能有组织保障、不迷失方向。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级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才能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

        为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就确立了“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时,我国将非遗保护工作由文化部门主管上升到政府主导,并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旅游局(现文化和旅游部)、宗教局、文物局组成。文化部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建立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22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国务院办公厅调整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保留原有单位基础上,新增加了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等13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非遗保护有关问题,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目前,地方政府也应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模式,建立起地方政府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立足保护主体维度,坚持问题导向,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多元保护主体协同机制支撑。它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党政各部门之间非遗保护工作的沟通协调问题,形成合力,确保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和顺利推进。但联席协同机制的基础是各部门保护责任分工的科学合理和清晰明确,因此,还必须进一步强化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文化主管部门对非遗保护所负的主体责任,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和责任,增强协同合作的责任与纪律,确保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其二,构建以人为本的传承主体共创共享协商机制。

         非遗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非遗传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并依托非遗传承主体——民众,因势利导地激活非遗持有者和传承人的内生动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明确提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具有主要作用。……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认可的前提而定。”此伦理原则为我国非遗保护提供了指导性方针。新时代的非遗保护,要克服重“物”轻“人”的问题,回到以“传承人”为核心的根本上来,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真正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民众自觉转换,从以项目保护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转换,从单线保护向多元保护、由单一保护向协同保护转变。要围绕非遗传承群体与个体、社区与民众,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维持非遗群体生存的结构体系,探索能够保障公众广泛参与的、有持续力的传承机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体系,明确政府、行业组织、传承团体和个人的角色关系,尊重、鼓励和动员千百万社区民众自觉参与,从而激活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最终使非遗保护成为社区民众的自觉行动。

         近年来,有些地方探索“社区内发、政府指导,学术引领、长效孵化,共建共享、社会善治”的“非遗在社区”工作模式。以“角色认同”强化多元主体参与自觉,以“寻求共识”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共赢,以“合作互动”推动多元主体优势互补,进而从多维度、多层次、多方面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通过“协同引擎”聚合内外动因,以“协同效果”倒逼效能提升,最终实现多元主体的“资源整合”“责任共担”“价值共创”,提升协同质效。这些经验值得学习和推广。

          其三,建立绩效导向的主体责任考核评价监管机制。

         当前,中国非遗保护工作亟待建立一个职责分明、保护有力的科学化、精细化、系统化、多元化的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以确保非遗保护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一,实施非遗执法监督检查,推进依法依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遗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真正落在实处,还必须建立对非遗主管部门及责任人保护责任的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机制,强化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实施非遗代表性项目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三,强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职考核,完善资格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并引入退出机制。为落实这一制度,必须定期组织专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并建立奖罚激励机制,推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高综合素质、提升传承能力、增强使命担当,充分发挥他们在非遗传承中的主体作用。另外,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动态监测机制,实行建设成效管理。要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的检查,开展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对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取消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予以摘牌。建立展览展示场所评估制度,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非遗展览展示场所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非遗展览展示场所相关标准,实施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提高非遗展览展示场所使用安全和效益。建立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建立非遗保护经费财政保障体系,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符合非遗传承和发展内在规律的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改变传统的由文化部门单一考察的方式,吸纳非遗所在社区的民众代表、专家学者与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以深入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尤其要突出过程管理与考核结果的反馈运用,按照《“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的“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依据考核结果制定更为详细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奖惩制度,提升非遗传承活力,推动非遗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文发表于《民俗研究》2024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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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于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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