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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青]论“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及其我国立法检视
——兼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适用
  作者:陈奕青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4-11-18 | 点击数:315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论文  

论“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及其我国立法检视
——兼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适用
陈奕青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非遗主体中的“社区”有别于“群体、个人”,其更为强调文化认同身份的属性。尽管“社区、群体和个人”是《公约》所确认的非遗保护主体,但其相对于国家仍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公约》要求“国家保障社区的最大限度参与”。当前,我国《非遗法》中选择了“各族人民”“传承人”为非遗主体,但其只涵盖了“群体和个人”而无“社区”,且对非遗主体的赋权有限。无论是从国家有效履约保障“社区参与”义务,或是立法科学性要求主体设置应符合非遗保护客观规律,中国国内立法都有确认“社区”为非遗保护法律主体的必要性。针对非遗法律制度存在的“社区”主体缺失与赋权有限的问题,可通过将“社区”纳入法定非遗主体范围,强化非遗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参与权以及获益权的方式予以完善。。
关键词:非遗保护;公约适用;非遗法;社区参与;非遗主体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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