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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的报告(2002)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2-07-18 | 点击数:20392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本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所做的若干修改,特做如下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经1998年12月26日中国民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999年5月30日经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曾刊登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9-10期上(以下简称1998年章程)。这个章程共六章二十四条,集中反映了我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特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应该说,在当时情形下它是符合我会实际的。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章程范本”对1998年章程予以必要的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以故的钟敬文理事长,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修改后的学会章程共计八章四十八条,修改时一方面参照和尽可有多地沿袭了我会1998年章程的条文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按照民政部的指导对章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曾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11期上及时刊载,以便广大会员了解情况。

  为了既兼顾民政部对我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使学会工作今后有章可循,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又于2000年12月1日,专门就新章程的修改等问题进一步做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新章程草案。现特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的对1998年章程所做的修改部分和新增加的有关部分,特做如下说明:

  第一章:“总则”,由原先的二条增加为五条。

  第一条,是学会的名称,新章程草案在括号内增加了学会的英文译名及其缩写。

  第二条,为“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强调了学会的全国性、自愿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和专业学术性。

  第三条,学会宗旨,和1998年章程保持了连续性。同时增加了“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文字。

  第四条,明确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第二章:由1998年章程的“任务”改为现在的“业务范围”。

  1998年章程的第三至第九条,现在被集中表述在新章程草案的第六条,即“本会的业务范围”之中,但具体内容却和1998年章程基本一致。

  第三章:“会员”。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现在被修改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新章程草案的第七条把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这是按民政部的指导修改的。1998年章程也曾在第十条有“酌情吸收团体会员”的记载。今后如何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将是我会组织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第八条,明确了成为我会会员的条件,即“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明确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员证”。以上两条是将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拆开分别表述的,其间的精神是基本上连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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