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活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困境
民俗学的表演转向,使得其研究对象从对文化遗留物的关注,转为对现代日常生活中个人的文化表达和社会互动的强调。其中,有关语境的讨论,表明民俗意义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地方性和个人性特征。即是说,在不同的民俗表演情境中,由于表演者、观众以及表演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特定的民俗事象在具体的表演过程中会相应地传达不同的思想意识和文化含义。在民俗学的话语体系中,这种基于表演性的特质被称为“活态性”。然而,民俗事象的变异性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完全自由的,其前提和基础是对于民俗事象本身的结构和基本含义的稳定性的尊重。诚如戴尔·海默斯所言,“表演实为对已有的传统材料的实现或复现”,其实质不在于通过制造或者适应不同的语境而创造新的意义或者文化指向,而是将“重心放在运用新环境中显现出来的属性与特质,来重构一个社会事件”。因此,表演是一种主题或意义的承载和呈现方式,语境的变化在有限的范围内为重塑传统材料提供了新的可能和创作动机。
而在众多的语境性要素中,作为行动主体的表演者与观众的文化关系和情感互动,是促成表演过程和实现表演目标的关键。洛徳在《故事的歌手》中早已清晰地认识到,“史诗故事演唱的长短完全取决于聆听表演的观众”。在其后鲍曼的延伸性论述中,以观众为中心的语境所具有的特定性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近乎被推至极端,民俗表演的传统性和稳定性似乎被个人化和即兴性所取代,而活态传承或者活态表演以及由此生发的文化意义和价值,在此只关乎表演者和观众的即时互动与所需。从民俗的交际功能角度而言,这一表述具有两种意指:其一,表演者作为具有创造性的交流主体,其行动需要时刻符合观众的意愿和要求,这一点将民俗表演与由康德定义的以天才和灵感为创作基础的精英艺术进行了区分;其二,观众成为具有能动性和创造力的艺术参与者,他们通过现场的和即时的塑造和改变表演过程与社会互动的语境,来影响民俗活动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涵。表演过程对观众的赋权使得活动本身有可能抵制甚至颠覆表演者的主导和控制,亦可在很大程度上对表演者的行为进行符合特殊文化原则的规范。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表演者的自由意志完全屈服于原本身处客位的观众,表演活动本身作为特定文化表征的价值便有可能受到削弱、损害甚至被完全消磨掉。而诸多状况中具有决定性的关键要素,是表演者和观众在文化身份上的异同。
在一般意义上,文化表演中的表演者和观众从文化归属与身份认同的角度来说可以分为四类:1.表演者所表演的内容来自与自身文化不同的文化,观众亦不属于该文化;2.表演者的表演内容源自自身的文化传统,而观众则是此文化的局外人;3.表演者与观众同属表演内容源文化的局内人;4.表演者是表演内容源文化的局外人,而观众则是此文化的局内人。表演者与观众在表演过程中身份归属的差异可能引发的争论之一,便是文化的所有权,即谁拥有呈现和阐释某一特定文化的权利,是文化的天然继承者(局内人),抑或可以为包括局外人在内的所有人共享?如果进一步深入讨论的话,这一问题其实指涉的是民俗文化的本真性以及具体实践中文化挪用(cultural appropriation)的合法性。如此便将有关表演理论的讨论与当今热度颇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系在了一起。
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文化本真性以及如何合理开发与利用某一特定社区的传统文化,是研究者以及保护工作的实际参与者所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统民俗学研究在内容上的高度重合性,研究者亦将表演理论用于观照作为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颁布,并由各国政府缔约签署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一定义将认定“何谓非遗”以及文化本真性的权力赋予了处于地方层面的社区、群体以及个人,将他们确立为实践、再现和表达非遗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主体。在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提出的超越文化边界的、具有元文化性质(metacultural)的保护政策和原则,在具体的在地实践中,一直与地方性知识相互争执和胶着,全球性与地方性在此成为各方博弈的场域。这一冲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成为维克多·特纳指称的“社会戏剧”(social drama)发生场。不过,冲突并不局限于外部与内部、全球性和地方性,因为当某一特定的传统成为非遗保护实践的具体行动对象时,所谓“地方性”(以及由此而承载的“本真性”)的指涉并不是唯一的和单向度的。由于不同的社会区分和权力结构中的复杂关系等多元面向,此处的“地方性”不再局限于表述特定的文化地理时空所承载的、具有统一意识的“理想”社区,而是一个复数性的集合体或者杂糅状态。地方性的多样维度造成了文化表演的丰富语义。
从表演理论的角度而言,在每一次实际发生的表演过程中,当不同的表演者和观众在场时,民俗事象的意涵会随着参与主体和语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非遗保护的落地经验以及地方实践的意义和价值,应远胜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来自外部的规约和指导。活态传承在理论上应仅关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但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由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不与外部世界发生关联的地方性知识已然踪迹难寻,某一特定的非遗项目必然与更大范围内的社区、群体甚至国家产生政策、经济以及文化上的直接或间接联系。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出于各种实际的利益与目的,作为特定非遗项目法定持有者的传承人、社区或者小群体,会主动寻求外部世界各种形式的承认、支持和帮助(如申遗等)。而此类承认、支持与帮助的获得,是源于该非遗项目在更大范围内被呈现和理解的方式,以及由此所被赋予的、超越源文化界限的意义和价值,即上述所谓的“元文化”特性。在芭芭拉·科什布莱特-金布莱特看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确立和颁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列项目,因具体申报形式和确立过程的全球性特征而最具元文化性,因而她将之称为“元文化事象/造物”(metacultural art effacts)。当然,科什布莱特-金布莱特也非常清楚此种被潜在的各种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在相互协调和冲突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合法”的非遗名录所存在的问题,包括诸如被作为政治工具排挤、控制某些群体或者赋予某些群体及个人以特权等。而且,由于外部力量的强势参与,各类(人类的、国家的、省级等)名录的甄选和确认工作必然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一特定传统(或出于迎合的目的等)在重述或者再现的过程中,自身源语境和言说方式的改变。同时,这一改变亦将使人们对此传统的认知和理解发生变化,使其意义有可能脱离源语境的设定而转移,甚至颠覆源文化的价值预期。如此,非遗保护便面临着社区/小群体意义上,本真性在实际操作和文化政治层面上的丧失,随之带来的后果之一,特别是当参与主体是特定文化的局外人时,很有可能便是由于不平等的文化霸权所带来的、完全不顾及文化语境和社区文化权利的文化挪用。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一系列关乎如何协调文化资产(cultural property)和社区文化所有权(community ownership)与文化传统全球性保护的需要的问题。换句话说,原属单个社区/群体所有的文化,无论是否出于刻意迎合的目的,能否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遗产?而作为在表演理论推动下以文化语境和文化身份为关注重点的民俗学,又应如何面对这一本真性困局并做出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回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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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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