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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实上,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是创造出来的,以对市场做出负面反应”,有关非遗商业化的问题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密切相关。这一事实表明在一个“旨在将物品脱离商业场域,为了思考、回忆和乐趣保护它们”的遗产体制中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困难。
虽然官方认可有必要平衡非遗和市场,认为这对于确保非遗生命力至关重要,但从规范性视角介入的行动者却面临着违背遗产基本原理的“痛苦”,因为《公约》是在这类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行动者共同关心的是,人们对“文化产品”(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市场化的部分)的兴趣可能大于对产生这些产品的文化过程的兴趣,即对《公约》倡导的保护工作的实际目标的兴趣。从这个角度来看,必须管控、规范商业化。该法规的条款旨在区分“好”的、会让“社区”获益的商业化,与对非遗进行“不合理利用”和“去语境化”的“坏”的商业化。
然而,我认为,“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这一想法表明,《公约》执行过程夹在管理传统文化的两种逻辑之间。这些逻辑反映的是不同的道德经济,即基于排他性的专有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基于包容性和共享性的遗产管理制度。因此,在《公约》的框架内,“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的原则体现出的是一种脆弱的平衡,突显了这两类管理制度遭遇时的艰难与二者之间的调和。
(本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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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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