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民俗学来说,艺术是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仍然隐晦不明,可以从三个不同的维度思考艺术:艺术作为产品、艺术作为过程、艺术作为行为。由此产生对艺术品、艺术表演和日常艺术活动的关注。艺术最为典型的特征应该是技能标准。所有民族都创造艺术,艺术创作过程全都诉诸技能。将艺术定义为一种技能的表现,其涉及定性经验的创造,可以采取特定群体公认的任何形式,其主要组成部分为传统、群体和情感。
关键词:民俗艺术;艺术表演;艺术行为;艺术本质;回归技术
在所有日常用语中,艺术或许是最为歧见纷呈的一个。部分原因在于,艺术就像民俗(folklore)一样,无论在大众用语还是学术语言中,都颇为常见。诸如“文本”(text)或“认同”(identity)等抽象概念,则很少进入公众话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时会碰到“艺术”:我们的城市充斥着各种出售“艺术”的场所,我们上“艺术欣赏”的课程,我们购买“著名艺术家”(recording artists)的作品。当政府有选择性地资助某类“艺术”时,我们就会对此夷然不屑;我们把各不相同的艺术品按照某种范畴归为一类,如“高深”(highbrow)或“媚俗”(kitsch)。我们甚至可以查查电话黄页,看看列在“艺术”下的条目:画廊、经销商等。艺术这个词通常与阶级、金钱、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写作、表演和物质产品等有着微妙的关联。这些司空见惯的刻板印象表明,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艺术的概念常常受到根深蒂固的文化态度的影响。
不过,对于民俗学家来说,艺术始终是一个基本概念,是一个不断地用于讨论民俗学核心问题的术语。民俗学界充斥着艺术、艺术家、创造性或美学等字眼,但对于此类重要概念及其涵盖的内容却极少有系统而反思性的研究。因此,关于艺术的意义,我们面对着五花八门的假定,这些假定往往含蓄难明。界定艺术的部分困难在于,人们倾向于认为艺术涵盖了民俗学的大部分材料,而大量民俗学研究往往只关注一种艺术形式(如歌曲、故事或绘画)。艺术,由于代表了某一文化的卓越观念,就成为民俗学家理解特定族群的核心。于是,我们民俗学家相信艺术是我们研究的中心,甚至有位学者提出,民俗学实际上是言说艺术的另一种方式。我们关注艺术产品和文化活动,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对民俗学及其研究领域冥思苦想,耗费心神,却认为艺术是一个理想的既定对象,无需详加解释。
然而,很明显,民俗学家仍然把艺术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我们对艺术的理解根植于几个基本假定。首要的是艺术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同时它有文化特殊性。在我们看来,被称为艺术的东西,是一种独特的技能性产品,符合特定文化的审美标准,同时也满足人类基本的需求。尽管听上去完全矛盾,它却引导我们探索一些问题和方法。当我们把民俗理论化的时候,我们经常对艺术理论化;因而,当我们探求民俗的普遍性时,我们也在寻找支配艺术的普遍性法则。尽管民俗学寻求普遍性,其研究同样基于文化特殊性,以文化相对主义为指导。每一种文化的产物——什么可能被视为艺术,什么不可能被视为艺术——只能在文化自身参与者的帮助下得到适当解释。尽管艺术具有普遍性,除非它被那些创造它并体验它的人所领会,否则就难以被定义。
这使我们面对文化相对论框架内的一系列二元对立:局内人和局外人、主位和客位、专业学者和艺术生产者/观众。试了解他者的艺术往往是困难的,我们作为学者和研究者的目标是阐明艺术的特点,不过每一种文化都有传统的批评词汇,可以解释艺术是什么,艺术是如何被创造的,或者如何被评价的。我们在研究自己的艺术时所使用的一套复杂的评价话语,往往在其他文化群体中没有类似的词汇。事实上,就连“艺术”这一词语,在许多文化中都不存在。
我们的目标是尽可能准确地构建我们所研究的文化中的艺术范畴,并确定那一文化如何评价艺术。缺乏他者的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某种方式研究艺术,也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面对这些议题,不过它确实把我们带向了一些基本问题:在每一种文化中是否存在一种真正的艺术范畴?艺术这一概念对许多民族来说是陌生的吗?艺术究竟是什么?
民俗学家相信,所有民族都有能力制造出独特的事物,研究者会将这些事物视为艺术。在这个意义上,民俗学家研究的很多对象并不被其生产者看成艺术。我们认为,艺术可能不是一个特定的范畴,所有民族都会从事形形色色的堪称优秀的创造性活动。我们理解这些问题的困难之处,与我们自身的民族中心主义艺术观有关:我们认为艺术是由极少数人创作的,也是为极少数人创作的。在对这种西方精英主义的艺术观进行批判时,我们看到,有大量平凡之物被纳入艺术名下。我们自己对艺术的设想——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还是平凡的产品——是由这一概念在我们西方思想传统中的发展历程所形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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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梁春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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