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俗规则的“破”与“立”:集体仪式狂欢与公共精神
对于参与者来说,在集体仪式场合,他们被赋予一种权力,一种可以打破常规,从日常生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权力。村民可以表现“非官方题材”,他们甚至从中建立了一套暂时自由的行动系统。在这套系统中,被强调的传统规范和价值取向被打破,村民在自由的生活状态下,表达对外在世界的感知。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在某种意义上,村落中集体仪式正是为村民提供了这样的公共舆论场域。
在集体仪式场合,“权威”往往和身体结合在一起。此时,身体成为一种象征,村民通过刺激参与者的身体,实现挑战并打破权威的诉求。对此,柯林斯认为,“仪式本质上是一个身体经历的过程。人们的身体聚集到同一个地点,开始了仪式过程”。在晋南长旺村“背冰锣鼓”中,村民不需要特别的表演舞台或剧场,而是将日常生活空间,通过各种仪式规则转化为公共空间,并在此空间中打破日常生活规则,暂时进入一种自由生活状态。比如,在日常生活世界里,村长是村落社会权力体系中的权威,但在这里,村长被塑造成最大的“反派”:他赤裸着上半身,背着脸盆大小的冰凌,在寒冬天气里瑟瑟发抖;他穿着绿短裤,腰里系着一条红腰带(这在日常生活规则下是极具羞辱意义的象征,在当地有“红配绿,臭狗屁”的说法)。在仪式中,平日的权威结构被打破,村民肆无忌惮地往这位昔日“作威作福”的村长身上泼水,肆无忌惮地嘲笑他的形象,虽然他是坐在轿子上的,但抬轿子的人故意将轿子弄得颠簸,让他时刻都处在精神紧张之中。
这些带有“暴力倾向”的举动,此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它甚至被赋予了一种与行动本身相反的意义:村民往村长身上泼水不是侮辱他,而是更尊敬他,因为在仪式规则里,这些水象征着财源;从世俗上看,越多的人往村长身上泼水,越说明村长拥有良好的人缘,同时也能彰显他英勇无惧的品格,而这些是其在村落社会日常生活中,建立个人权威的重要社会资本形式。
在集体仪式场合,日常生活是一种隐喻,它的规则让村民体验到种种桎梏。于是村民借由神的名义,在仪式中创造新的秩序和规则。在仪式场合,所有参与者都富有主体性。借由反常行动,村民体验到一种别样的生活状态。比如在河北武安固义村“捉黄鬼”仪式中,村民手执柳木棍借由“驱鬼”的名义肆意狂欢,他们在对着人群的大喊中获得了某种成就感,而这种集体的看起来粗野的行为在日常生活规则中是不被允许的。某种意义上说,反日常生活规则的行为,既是新秩序的创建,同时又是新秩序下生活的实践。虽然新秩序往往是暂时的,会随仪式的结束而宣告终结,但对于参与其中的村民来说,他们在日常生活秩序里不曾为之的行为已然在仪式中为之,似乎就已经足够了。正如杨庆堃所言,“庙会给大众提供了快乐的氛围,使人们感到从未有过的轻松,于是平时对行为方面严格的道德要求在这样的场合里也松弛下来”。
除对村落内部日常生活秩序的“反叛”以外,村民在仪式期间还通过行动表达对公权力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挑战。这种挑战在主流话语看来是“反权威”的。不过,在集体仪式中,村民并非否定一切权威,相对行政权威或法理权威来说,他们更为推崇民间权威和民间组织。在笔者调查的这几个村子里,集体仪式都有专门组织和民间权威,比如“捉黄鬼”的主要组织是“西大社”、“土山诚会”主要组织是“故事班”、长旺“背冰锣鼓”有专门的“社”、范庄“龙牌会”也有专门的“会”等。这些民间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大都是基于家族内传承掌握重要仪式知识体系的村民,他们在仪式中负责整个过程有序进行,因此极有“威望”。
另一方面,村落集体仪式往往借由村落集体利益的名义开展,比如范庄龙牌会上,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告诉笔者,村民举行仪式是期待“龙牌”能够保佑整个村子。这样,集体仪式就具有了一种集体意义上的合法性。此种情况下,个体如不参与或不积极参与仪式活动,就会被认为不热爱村落集体,进而他将有可能丧失村落集体生活的话语权。与此同时,依靠国家赋权的村干部为获得民间话语权和传统权威,往往化身为村落集体仪式的重要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在固义村“捉黄鬼”仪式中,村支书不仅是整个仪式的领队,而且还是最大的资助人。笔者在田野中调查时,提起此事,村民言谈之中充满了对该支书的赞美之词。这至少说明,村支书通过积极参与集体仪式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和传统型权威。此时,对于村干部来说,集体仪式场合成为其获取社会资本的场域,他们通过参与仪式获得更多话语权,而且这种话语权会通过其世俗的权力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去。晋南长旺村“背冰锣鼓”仪式中,村支书和村长通过参与仪式活动,也获得了相似的效果,用村民的话说,“人家(村干部)又出钱又出力,有公心,咱老百姓服气”。
四、社会资本再生产:神圣场域中的世俗价值建构
村落集体仪式场合,无论参与者的行动如何“反常”或“不可思议”,都是策略性的身体表达和个体叙事。村民通过口头或身体叙事将生活诉求诉诸仪式实践。村民参与集体仪式,无论是以神灵为媒介的信仰仪式,如固义“捉黄鬼”、范庄“龙牌会”、土山“土山诚会”等,还是以娱乐和狂欢为主要动机的社火活动,如长旺村“背冰锣鼓”等,他们参与仪式活动,除获得神圣的宗教体验外,更多是赋予了仪式场合以社会的或世俗的生活意义,即借由集体仪式其生活诉求得以表达。
村民参与集体仪式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生存性智慧支配下的理性行动。很多时候,这种理性行动并非是简单的市场理性或经济理性,而更多是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伦理”,即在面对集体行动或集体仪式时,村民往往会选择最有利于规避风险的行动。笔者在田野中发现,不同参与主体对于集体仪式的具体诉求并不相同。影响这些诉求的因素包括年龄因素、社会地位因素等。不过,根据访谈资料和田野观察,总的来说,村民在决定是否参加、以什么形式参加集体仪式活动时,首要考虑的并非是通过仪式活动本身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而是维持和保护现有的社会资源。当然,这并非否认村民完全放弃额外社会资源的获取,事实是,不同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本存量的村民在此问题上有非常不同的考虑。比如本文中几个村子的村干部与普通村民相比,大都更倾向于投入更多金钱和精力去参加集体仪式,而从访谈中也可知,他们更强调参与集体仪式活动有利于强化他们在村落社会中的“威望”,而在村落里有“威望”,往往是其顺利“执政”的重要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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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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