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初至乾隆晚期的白鹿营及其彝族特征
经过明清更替,白鹿营彝人在清初康熙年间随着土司的招立再次被纳入国家体制,但直到乾隆晚期,其聚落形态、权力格局和风俗文化等方面仍保持着较强的独立性,与后来所观察到的“水田彝”有着显著的区别。以下将通过具体的材料,对此加以分析。
(一)“夷多汉少”的聚落形态
如前所述,明后期白鹿营附近汉族屯堡稀少,其所在的白鹿沟甚至一度被视为“贼巢”。这一“夷多汉少”的局面在入清后很长一段时期仍得以延续。
清初,宁番等卫势力进一步衰退,先是遭到附近山区部落的入侵,“顺治十八年,总镇王明德调征川东后,凉山各寨番猓啸聚,大众盘踞冕山、相岭,劫杀桐槽站屯堡,商旅不行,塘拨不通”(黄廷桂,1986:56);后又受到吴三桂叛乱(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的影响,卫所沿边各部也纷纷反叛,“苗蛮俱叛为贼,处处把截,道路不通”(赵良栋,《存稿奏疏》卷二)。因此,清初宁番等卫实际所能控制的区域与明代相比大为缩水,许多原本属于卫所管辖的地方纷纷脱离控制,处于山区与平坝交接处的白鹿营就是其中之一。直到康熙四十九年(1710),它才随同附近的几个寨落向清朝投诚。由于它们都是彝族村寨,故清朝在白鹿沟设立白路土百户(亦写作“白露土百户”)一名,下辖饿巴堡、大湾子、洗租、马石甲、五里牌五大寨落(《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1987:248),而白鹿营正是饿巴堡寨落下的一个小聚落。可见,清初至康熙四十九年(1710),白鹿营一度游离于卫所之外,汉人罕至,更不用说有汉人聚落了。
土司设立后,上述局面才逐渐有了变化。据档案资料记载,康熙晚期以来,白鹿营附近开始陆续有零星的汉人迁入。例如,叶显青原为建昌卫礼州人,在康熙末年移居白鹿(《冕宁档案》,1—1)。又如,陕西西安府鄠县人王昇元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至宁番卫做买卖,于雍正二年(1724)搬往白鹿居住(《冕宁档案》,42—29)。雍正六年(1728)宁番卫改冕宁县后,为钳制土司,清朝在白鹿沟设立白路汛(隶属于怀远营),才形成以该汛为中心的汉人村庄——河边堡。尽管如此,该村庄的汉人数量直至乾隆晚期都十分有限。乾隆五十九年(1794),冕宁知县阳丽中便指出,该县有泸沽、冕山、河边堡等镇店村庄共计二十四处,其中“惟泸沽、冕山为最胜之地,居民铺户约有百十余家,其余仅有数十余家,参差不齐,人民稀疏”(阳丽中,2001:93)。可见,迟至乾隆晚期,白鹿营附近虽已逐步形成了汉人村落,但因汉人数量稀少,并未能改变当地“夷多汉少”的聚落形态。
(二)以耆宿为主导的权力格局
至少从清初以来,宁番等卫的非汉民族聚落都自立有“耆宿”,负责管理地方各种事务。康熙四十九年(1784)的一份档案对此记载,“本朝定鼎六十余年,番蛮率皆畏威怀德,无敢横肆,但土司民人旧有宣抚司、宣慰司、千户、百户管辖,部落亦有自立耆宿头人聚处山谷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4:90—91)。一般而言,每一聚落设一名耆宿,某些较大的聚落还设有多名耆宿,而多个聚落又可联合选出一名总耆宿。例如,宁番卫儿斯寨落由秃别爵右堡、喇嘛堡、阿自尔堡、七儿堡、哑喳堡、那乌堡、坡那堡七个聚落构成。秃别爵右堡较大,设有董不呷额鲁、案不阿布两名耆宿;其余六堡较小,各设一名耆宿;此外,董不呷额鲁又被推举为儿斯七堡的总耆宿(《冕宁档案》,15—26、15—27、15—28)。耆宿是村落领袖,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有权处理地方发生的大小事务。关于这点,儿斯百姓曾明确表示,“我们蛮子但遇地方上有事,都要报之耆宿,听他的话”(《冕宁档案》,15—28)。
康熙四十九年(1784)设立土司后,宁番卫各土司虽然都统辖有为数不等的寨落,但具体的聚落管理仍由各自的耆宿负责。与此同时,耆宿开始受到官方的干预,主要表现在:耆宿任职需经官方备案和发给委牌。尽管如此,耆宿的权威并未因此动摇,反而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这点可从雍正五年(1727)官方发给白鹿营耆宿必车的委牌看出:
……为此牌给该耆宿等遵照,嗣后务宜约束村寨夷人保固地方,各安住牧,上纳大粮,不得拖欠抗□,共享太平之乐。其有偷牛盗马,拉绑人口,招匪类勾引滋事以及私行认纳卡帐,查出一并重究……右给白鹿营耆宿必车,准此。(《雍正五年二月委白鹿营耆宿必车牌文》,鲁洪友藏)
由上可知,白鹿营虽属白路土百户管辖,但耆宿必车才是具体的管理者,有约束部落、维持治安、派催赋役等职能,成为沟通官府和地方的重要人物。在必车之后,其子厄意(亦作“厄易”、“厄义”)继承了白鹿营耆宿一职,“照得白鹿营耆宿必车业经年老,难以拨派差役。其子厄意,今看得年力健壮,堪以替补,合行委知……右牌给白鹿营耆宿厄意,准此。”(《雍正五年又三月委白鹿营耆宿厄意牌文》,鲁洪友藏)据资料记载,厄意从雍正五年(1727)起任白鹿营耆宿,雍正十一年(1733)再度获得官方委牌而连任,直至乾隆初年。此后,厄意之弟恩易(亦作“恩义”)接任白鹿营耆宿之职。乾隆七年(1742),恩易在官府扶持下,获得了更高的权力和地位:
照得本营所属白鹿沟地方为番倮杂居之地,其中各堡夷寨俱有耆宿管理夷务,若不委总耆宿一名管束办理夷情事务,必至互相推委卸,事无以专其责成,今本府查得耆宿一名恩易,为人勤慎办事。甚属急公,堪以委用总耆宿事务……右照给白鹿沟总耆宿恩易。(《乾隆七年委白鹿沟总耆宿恩易牌文》,鲁洪友藏)
从委牌可知,白鹿营耆宿恩易当上了白鹿沟的总耆宿,其权势已超出白鹿营的范围,具有了跨村落的权威。这表明,白鹿营耆宿获得了官方的高度认可,同时也显示出官方希望通过扶持基层精英,削弱土司势力,以深入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这点在乾隆十四年(1749)官方发给恩易的委牌中有进一步的体现:
照得白鹿地方设有百户一名,然夷多众繁,管理不周,安分畏法者固有,而为匪作歹者甚多,……而百户一人不能独理,今认得众夷内惟有恩易(中残)壮,堪以委用耆宿头目之职,诸事合同百户办理……右牌仰白鹿营总管耆宿恩易,准此。(《乾隆十四年委白鹿沟总耆宿恩易牌文》,鲁洪友藏)
对比前后两张委牌可知,虽然两者在内容上都是委以恩易总耆宿之职,但后者将委任的原因归咎为土司“管理不周”、“一人不能独理”,并进一步明确了总耆宿的职责是“诸事合同百户办理”。这既有提高总耆宿地位和赋予其跨村落权力的意味,也隐约流露出官府希望通过扶持总耆宿来分散土司权威的目的。而此次继任总耆宿后,恩易在地方上的权势也的确有所增长,就连土司也得让其三分。例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冕宁县安姓土司与白鹿营恩易等人发生山地纠纷,结果土司屈服,不得不向恩易等人写立字据:
立判文约石古鲁安土司同男二人,今判到白鹿营菩萨山上下梁子三架,比日当面言定,交与恩易、鲁必成护养山场菩萨山,永远掌管,不许砍伐。(中为四至界限,省略)今恐人心不一,立判约存据。
凭中:菊花、杀答、吴加、阿保、普铁、必租、普滋、日歪、录木呷
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廿日立判约石古鲁安土司同男代笔安代书(《乾隆二十一年安土司判约》,洪友藏)
仅从字面看,上文对纠纷双方的记载比较模糊,给人感觉并非是安土司与恩易、鲁必成之间发生纠纷,更像是恩易、鲁必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后找土司判案,土司判恩易、鲁必成胜诉,故立此字据。但若果真如此,该字据为何不叫做“判词”,却叫做“判约”呢?而且字据中也未出现第三方的姓名。这似乎又表明纠纷的双方就是安土司与恩易、鲁必成。孰是孰非?道光二十四年(1844)的一份资料能给出明确的判断,“情民祖籍原系白鹿地界,居住数十载,遗留菩萨山、灵牌山、祖茔山共三架,累代看守禁习,迄今二十余辈,毫非不染,春耕度食,不卜乾隆二十年突遭安土司争占无据,出约与民,并无祸由”(《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夷民为汉霸夷业报存免患事》,鲁洪友藏)。由此得知,纠纷一方为安土司,另一方为恩易、鲁必成;安土司争山失败,向恩易、鲁必成出具一份字据,承认该山属二人所有。但为挽回争山失败的颜面,安土司的字据是以“判给”二人山地的口吻写就的,以试图强调自己的威严。这说明总耆宿恩易在地方上已相当有权势,以至于土司都不得不向其屈服并采用遮遮掩掩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威。
乾隆二十八年(1763),恩易病故,耆宿一职仍由其子龙神保继承,“查白鹿营恩义病故,所遗耆宿一缺未便乏人。今看验得伊子龙神保年力精壮、语殊诚实、办事勤黾,堪以委用,拟合行委……右给耆宿龙神保,准此”(《乾隆二十八年委白鹿营耆宿龙神保牌文》,鲁洪友藏)。龙神保担任白鹿营耆宿始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截止时间不明,但一份乾隆五十五年(1790)的契约仍然记载有“耆宿龙神保”字样(《乾隆五十五年邓姓立约》,鲁洪友藏)。由此得知,直至乾隆晚期,白鹿营耆宿仍旧掌握着村落事务的管理权。
(三)彝族文化的延续
自定居平坝后,白鹿营等彝族虽不可避免地要与周边卫所汉族官兵有所接触,但直到乾隆后期他们受汉文化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反而是延续了较多的本民族文化。据乾隆中后期编修的《皇清职贡图》记载:
冕宁县虚朗、白露土司多西番种,亦有罗罗,服食与右所等处略同,性顽狡,喜斗,出必操弓弩,颇以耕种为业,妇女多不事纺织,常沿河捕鱼以食。(傅恒,1986:609)
上文“右所”指的是隶属于盐源县会盐营的右所土千户,《皇清职贡图》对其管辖的彝族亦有描述:“盐源县右所土千户居喜得寨,所管罗罗椎髻、短衣,佩刀跣足,常击竹筒于腰,妇女挽髻束帕,衣裙亦同近边民妇,性顽黠,颇知耕牧织作,岁输庄麦为赋。”(傅恒,1986:609)结合两段材料以及前文出现的一些信息,我们可以对乾隆中后期白路土司所管白鹿营等彝族社会文化状况进行简略的总结:1、生产方面。白鹿营等彝人以“耕种为业”,这与其定居平坝后获得土地资源进行耕种是分不开的。此外,女子不善纺织,以捕鱼为副业,则说明其在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仍带有少量渔猎经济的残余。2、服饰方面。白鹿营等彝族男子椎髻、短衣、赤足,常带武器出入,与清朝汉族男子装束差异较大。彝族女子挽髻束帕,衣裙则与沿边地区汉族女子相似。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往往被人们视为文化保守的代表,但定居平坝的彝族男子却在服饰上比女子保持较多的民族特色。这一现象或许与彝族男子服饰上的宗教性有关。比如椎髻,由彝族男子在额前留的一缕头发编盘成,也称为“天菩萨”,象征着天神,神圣不可侵犯(叶大兵、叶丽娅,2000:111)。3、姓名方面。白路土司百姓大多使用彝名,极少使用汉名。例如,前述白鹿营耆宿家族从雍正五年(1727)到乾隆晚期共有四位耆宿:必车、厄意、恩易、龙神保,皆使用彝名,仅有极个别例外(如耆宿家族中的鲁必成)。由此可见,白鹿营等彝族直到乾隆晚期依然延续了较多的本民族文化,与其后来高度汉化的情形不同。
综上所述,清初至乾隆晚期的白鹿营在聚落形态上“夷多汉少”,在权力格局方面以耆宿为主导,在文化上延续了较多的彝族文化。这些都与晚近“水田彝”的特征相差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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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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