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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圣]明清“水田彝”的国家化进程及其族群性的生成
——以四川冕宁白鹿营彝族为例
  作者:龙圣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3-13 | 点击数:5586
 

  四、乾隆晚期以来白鹿营“水田彝”的形成

  随着乾嘉之际移民的大量到来,白鹿营与移民一同被编入保甲体系。在与同甲汉人的互动过程中,白鹿营彝族的聚落及经济形态、权力格局和风俗文化与此前相比都有了极大的转变,国家认同感日益增强,最终形成有别于高山彝族的“水田彝”。以下将对这些变化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聚落与经济形态的演变

  随着清前期四川移民开发的不断深入,至乾隆中期,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四川腹地可供开发的资源已十分有限。因而乾隆晚期以来,许多人迫于生存压力纷纷转向开发较晚的川边土司地区谋求生计。而冕宁县偏居川南,又管辖有二十余家土司,因此成为流民前往开发的主要地区之一。乾隆五十五年(1790),冕宁知县汤兆祥就明确提到有流民潜入本县土司地区垦种土地:“惟怀远夷疆隙地最为辽阔,向来流民藏匿其中开垦火山”(《冕宁档案》,158—4)。此处的“怀远夷疆”指冕宁县西南部怀远营附近的白路、河西、墟郎、耳挖沟等土司地区,其中多有流民在山间焚林开垦,当地称之为“开垦火山”。位于白路土司界内的白鹿营的情况也是如此,乾隆后期已有流民在其后山开垦种地:

  立写承恁文约人邓成富、邓成述因先年混单开山地二段,有众姓人等公议,自来后山原系牧牛之地。因此耕种并无草场放看,今三屯公议放牛践踏,有富、述情愿写出恁约,来年永不耕种,若有言不复初,仍蹈前辙,恁从三屯人等执约复公,自干领罪,今恐人心不古,立写永不耕种文约与众姓人等为凭为据。(中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四日立承恁文约邓成富、邓成述(《乾隆五十五年邓姓立约》,鲁洪友藏)

  以上契约显示,有邓成富、邓成述二人在白鹿营等聚落后山开恳种地,破坏了山上的草场,对放牧造成不利影响,于是众人放牛践踏邓姓所开山地,并要求二人写立字据,保证今后不再耕种。

  综上可知,随着乾隆晚期开垦火山的流民的逐步到来,冕宁土司地区的汉人数量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嘉庆年间,因川陕白莲教起义的影响,这一增长趋势进一步扩大,“宁远府属夷地,多募汉人充佃。自教匪之乱,川民避入者增至数十万人,争端渐起”(赵尔巽,1977:11457)。此处的“宁远府”设于清雍正六年(1728),下辖冕宁、西昌等州县。“夷地”即指宁远府所属州县的土司地区。可知,继乾隆晚期之后的嘉庆年间,又有大量移民进入冕宁等州县土司地区。这进一步引起了当地聚落形态的演变,“有汉、夷公居一处者,有汉、夷间杂零星散处者,有汉民自成村落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2000:826)。可见,土司地区先前“夷多汉少”的局面被打破;新形成的汉族聚落、汉彝杂居聚落对土司村寨形成包围之势;汉彝间的界限亦因此变得日益模糊。白鹿营所属的白路土司地区的情况也是如此,其道光年间的一份残缺户口册(《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325—328)对这一变化有所体现,详情如表1所示。

  

表1:道光年间白路土司汉彝户口统计表

  通过上表,再辅以其他材料,我们可以看出白路土司地区聚落及经济形态的变化。

  首先,在聚落形态方面,至道光年间,白路土司地区的汉彝人口比例变化巨大。在上表记载的117户当中,汉人72户211人,彝人45户151人,汉人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彝人。日益增多的汉人聚落逐渐对白鹿营等土司聚落形成四面包围之势,这使得白鹿营及其附近地区先前“夷多汉少”的聚落形态发生了逆转性的改变。

  其次,在经济形态方面,上表显示汉人主要是通过佃种、购买、押当土地三种方式在白路土司地区落脚。白鹿营鲁姓彝族文书对这三种土地流转方式均有所记载。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就有汉人黄凤高向白鹿营彝人鲁贵元租种山地,佃户黄凤高每年向地主鲁贵元缴纳地租三硕二斗(《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黄凤高立租种山地文约》,鲁洪友藏)。除租佃外,白鹿营彝人也有将土地卖给或当给汉人的情形。例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白鹿营彝人铁租、牡牛以十两银子的价格将山地一段卖与汉人宋国才(《嘉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铁租等立杜卖旱地文约》,鲁洪友藏)。道光十年(1830),白鹿营彝人寿长将旱地一段当与汉人康子云,收取当钱一千文(《道光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寿长立出当旱地文约》,鲁洪友藏)。道光十八年(1838),又有白鹿营彝人鲁鸡祖将旱地一段当与汉人陈志凤、陈志敖,收取当钱四千文(《道光十八年腊月初八日鲁鸡祖立出当旱地文约》,鲁洪友藏)。通过上表可知,在三种土地流转方式当中,租佃形式最多,这使得“水田彝”的地主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

  (二)耆宿及其权威的消失

  随着乾隆晚期以来土司地区汉人的剧增,保甲制亦扩展到土司地区。保甲组织成为地方权力中心并主导地方事务,将耆宿权威边缘化,导致耆宿最终走向末路。土司社会原有的权力格局因此得以转变。道光六年(1826)白鹿营等聚落所立“禁山碑”便透露出这一变化趋势。兹将碑文摘引如下:

  本年六月初四日,据民人宋钦、邢奠安、杨国荣、潘君凤、吽咱、克丫等禀称清乡六甲新白三屯后山,原系汉夷共采薪之处,历年公同议禁,不许外来流民在山解板伐木,免致惊山降雪,有害粮田,今被肖成元同领数十人逐日在山解伐,雪雹猛雨,节次涨水,冲坏粮田无数,合沟遭毒,为此禀请驱逐,万民沾感等情。(《道光六年新白三屯禁山碑》,鲁洪友藏)

  从碑文可知,道光年间有流民肖姓人等在白鹿营等聚落后山伐木解板,导致水土流失,冲坏山下粮田。因此,众人联合起来向官府控告,并于获胜后立碑禁山。然而,领导此次地方事务的并不是白鹿营的耆宿,而是与其同甲的宋钦、邢奠安、杨国荣、潘君凤等汉人。据鲁姓资料记载,这些汉人正是晚近才搬来的移民。例如,宋姓来自冕宁前所,邢姓来自建昌,潘姓来自大春口。此外,下文即将出现的一些汉人亦是新移民,如谢姓来自西昌河东,邓姓来自冕宁菩萨渡,赵姓来自冕山,等等(《白鹿营外来汉人姓氏清单》,鲁洪友藏)。可见,道光年间,与白鹿营一起编入保甲的新移民已开始主导地方事务,促使白鹿营耆宿从地方权力的中心走向边缘。

  造成汉人开始主导地方事务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个原因与土地登记有关。由于土司地区汉人剧增,清朝在嘉庆十八年(1813)进行了大清查,“凡汉种夷地,无论佃当顶买俱令呈验纸约、木刻,划清界址,载入册内,并散给门牌,编联填写,俾得互相稽覆。一载有余,始将夷界户口、地土编查清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2000:829)。此次清查对汉人在土司地区的土地进行登记和征税,表明官府承认了其在土司地区居住的合法性,为其势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个原因与官府在土司地区推行保甲制有关。在上述清查过程中,官府趁机在土司地区广泛编设保甲(《冕宁档案》,70—4~16),白鹿营与其他汉族聚落同被编入“清乡六甲”。在保甲制下,地方事务多由保甲组织主导,耆宿的影响力日渐减小。这点在道光晚期同甲汉人与白鹿营耆宿家族的争山一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道光二十三年(1843)末,白鹿营等聚落在汉人主导下贴出一张告示,其内容如下:

  立出帖人刑玉魁、谢芝华、罗应富、邓元洪、鲁学礼、邓世晖、鲁桂、宋德荣、潘廷发、谢之□因先年白鹿营、菩萨山二屯所昔山场数年有余,开木成林,被人私砍,目今二屯议论,公昔公砍,勿得争论,余等出帖奉告是实。(《道光二十三年禁山告示》,鲁洪友藏)

  如前所述,白鹿营后山是耆宿家族的祖遗山场,并非同甲汉人所有,但告示却以“公昔公砍”为由,将其强说成公共山场。而且该帖还将当时的白鹿营耆宿“鲁学礼”之名列入其中,似乎意在表明耆宿家族也赞同此事。但稍后贴出的一张告示却又删掉了鲁学礼、鲁桂二人的名字:

  立出帖人刑玉魁、谢芝华、罗应富、潘廷发、邓士晖、宋德荣、邓元洪等,因先年白鹿营、菩萨山二屯所昔山场数年有余,开木成林,被人私砍,目今二屯议论,公昔公砍,勿得争论,余等出帖奉告是实。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吉日立帖

  新白汉夷三屯人等知悉于正月初十日齐集贞祥寺公同商议开山进山,倘有一二人不到者,具罚钱一千二百文,不得见怪,勿谓言之不先也。(《道光二十三年禁山及开山告示》,鲁洪友藏)

  对比两张告示,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第一张告示中的鲁学礼、鲁桂极有可能是汉人擅自加上去的,目的在于混淆视听,制造白鹿营耆宿家族认同山场为公山的假象。但事实上,耆宿家族根本不认同,不久即将此事告到营汛和土司衙门等处:“不意今春,陡然白鹿营间出贫棍之人,两次三番出帖晓谕,齐集开砍菩萨山三架等语……被伊砍伐开垦,水尽山穷”(《道光二十四年白鹿营鲁姓诉状》,鲁洪友藏)。因此推测,第一张告示发布后因遭到耆宿家族反对,汉民才在第二张告示上将鲁姓二人名字删去。

  其次,第二张告示提到的贞祥寺,应是清乡六甲白鹿营等村的“甲庙”。而甲庙正是保甲制度下的组织。清代冕宁县约在雍正六年前后开始编设保甲,其原则如其他州县一样以一百户为一甲,但由于冕宁各村人户较少,所以通常是几个村合起来编为一甲。如后山、王二堡等村合编为一甲;羊棬沟、黄泥坡、河边堡等村合编为一甲;中屯、詹家冲等村合编为一甲;沙坝、羊房子等村合编为一甲,等等(《冕宁档案》,111—21、149—57、149—63、131—12、55—36、55—37、157—76、146—67、60—51、58—5、58—6、150—46)。在甲之上为乡,一乡由数个甲组成,全县共计四乡。具体是:福宁乡有六甲,阜宁乡有五甲,长宁乡有五甲,清宁乡有八甲(阳丽中,2001:93)。乾隆后期开始,冕宁各乡多去掉中间的“宁”字,简称福乡、阜乡、长乡、清乡。在上述保甲体系下,每甲包括数个村落,立一座或数座庙宇,形成一甲一庙,或一甲多庙的格局。比如清宁乡八甲三郎庙、清乡七甲观音寺,清乡六甲文昌宫,阜乡五甲土地庙,福乡又三甲三官庙,都是各甲的甲庙(《冕宁档案》,63—66,222—31,166—85,168—31,230—34)。甲庙设有会首若干,在地方上扮演多种角色,如调处甲内纠纷、案件,举办庙会,管理各甲所属山场等(《冕宁档案》,222—31,168—31,230—34)。尤其在山场方面,各甲都有其对应的一片山场,其封禁、砍伐等活动都由甲庙出面组织。例如,冕宁县文家屯、吴海屯、蜡拉白等村先前均属清乡四甲,后因人口增长,遂分作两甲。文家屯为清乡正四甲,吴海屯、蜡拉白等为清乡又四甲。但分甲后,正四甲的大庙一直控制着原四甲的山场,不让分出去的又四甲砍柴,后经官府剖段,原四甲山场被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归正四甲,由其大庙管理,另一部分归又四甲,由其关帝庙管理。两甲分别在各自甲庙内立碑示众。(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228)按照保甲制度下甲庙管理甲内山场的传统,白鹿营鲁姓被编入清乡六甲后,在汉人看来其山场就应该归其甲庙贞祥寺统一管理,所以才有了争山一事。由此可见,白鹿营被编入保甲系统之后,作为保甲组织的甲庙成为地方权力的中心,主导起地方事务,耆宿的权威因此被边缘化,从而走向没落。

  由于发现及状告及时,此次争山案最终以白鹿营耆宿家族胜利、汉人失败收场,“至道光廿四年,汉民等出帖要霸砍夷山,夷兄约撒、受长等赴白鹿汛、申百户并乡保各处具有存报。后有汉民叠入夷山砍树,经夷拿获,均出字据”(《道光三十年白鹿营鲁姓诉状》,鲁洪友藏)。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同甲汉人争山失败,但他们的势力日益壮大,已公然挑战耆宿家族,而耆宿在整个事件中并无作为,其族人采用“报官”的方式才击败汉人对其山场的觊觎,可见白鹿营耆宿在地方上的权威已极大衰退。

  道光三十年(1850),不甘失败的汉人又卷土重来,再度争山:“邓士辉、赵绪广等串武生邓元麟、陶得明欺夷良弱,本月初三日,恶着陈忠英叫夷去观音寺向说,伊等劝留夷山入公砍伐,夷未应允。恶等肆凶,要将夷捆送白鹿汛,畏(惧)跑逃。”(《道光三十年白鹿营鲁姓诉状》,鲁洪友藏)可见,此次争山仍然是由保甲组织观音寺所发起。面对此次争山,白鹿营耆宿家族显得十分谨慎,他们联合了冕宁县沙沟营、洗密窝等地共五房族人一同向冕宁县衙门申述。经判决,耆宿家族胜诉:

  情夷堂弟鲁受长等报邓士辉等汉霸夷茔一案,沐准差提。殊邓元麟等恃衿勾串,得霸夷山,潜来朦恳封禁。恩镜高悬,照被奸思,批饬勘拿。本月廿四日,恩书奉票拢境,同地保周具来、申百户查勘,邓士辉指称朦恳封禁即夷菩萨山、祖茔山、灵牌山三驾,邓士辉谋占情实,无言质对。(《道光三十年鲁姓合族诉状》,鲁洪友藏)

  与前次一样,此次争山案仍以耆宿家族胜诉告终,但情境却很不相同。一方面,同甲汉人此次争山以武生为后盾,势力更为强盛。所以耆宿家族更加谨慎,不再去营汛衙门告状,而是去县衙门告状。另一方面,道光二十四年(1844)以后的白鹿营鲁姓文书当中再也没有出现“耆宿”字样和鲁姓领导地方事务的记载。可见,白鹿营耆宿已完全退出了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耆宿之设已无必要。失去耆宿职务的鲁姓彝人不敢掉以轻心,所以才举全族之力加以申诉。

  综上可知,随着白鹿营被纳入保甲体制,保甲组织逐渐主导起地方事务,取代了白鹿营耆宿在地方上的权威。至晚清时期,作为村落领袖的白鹿营耆宿最终彻底退出了地方历史的舞台。

  (三)风俗文化的转变

  如前所示,乾隆后期的白鹿营仍延续了不少本民族文化,然而随着乾隆晚期以来土司地区汉人数量的增多、汉彝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文教的传播,白鹿营等彝族在风俗文化上亦有了较大的改变。

  1、在服饰方面。乾隆中后期的白鹿营等彝族男子依然是束发、短衣、赤足,与汉族男子装扮相去甚远。然而,晚清时期两者在服饰上则越来越接近,咸丰《冕宁县志》记载彝族男子原本的形象为:“罗罗椎髻,竹簪挽于额上,内裹蓝衫,外披黑灰毡衣,蓝白裤,赤足。”(李英璨,1992:1006)但该段文字中又有一行小字解释道:“近日,熟夷亦有薙发,服汉服者。”可见,随着汉彝民族交往的日益深入,晚清时期白鹿营等土司管辖下的彝族男子在服饰上已越来越多地受到汉族的影响。

  2、在姓名方面。清初至乾隆晚期,白鹿营耆宿家族大都使用彝名,极少使用汉名。至晚清时期,他们使用汉姓汉名的情况则已相当普遍。在此不妨以道光三十年(1850)白鹿营耆宿家族所立碑刻为例加以说明。兹将碑文摘录如下:

  特授四川宁远府冕宁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沈为恳赏示禁以免复行越占事。窃照倮夷鲁先、鲁受长等之祖山一所,因有汉民贪业霸占,戕伐树木争角,该夷等呈控在案……汉民人等不得恃众沾碍,当堂具结在案,嗣后不得以强越占……为此饬仰鲁姓五房人等,鲁先、鲁受长、鲁鸡祖、鲁祖、鲁维芣花并看山之杨吸呷等,遵照牌谕事理,照尔等界址经管,各自安分,不得越界。(中略)

  凭中:百户。

  三官:鲁齐元;洗密窝:鲁维秀、鲁维有;沙沟营:鲁维兴;重孙鲁呋铁、鲁吉宁保、鲁文志。

  同堡:文志、杨铁保、杨铁咱。

  大清道光三十年岁次庚戌瓜月下浣五房合族立(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146)

  从碑文可以看出,白鹿营耆宿家族以“鲁”为汉姓,并广泛使用汉名,如鲁先、鲁寿长、鲁鸡祖、鲁祖、鲁维芣花、鲁齐元、鲁维秀、鲁维有、鲁维兴、鲁呋铁、鲁吉宁保、鲁文志。而且,同堡其他彝人也多使用汉姓汉名,如文志、杨吸呷、杨铁保、杨铁咱。以上名称,除鲁维芣花、鲁吉宁保比较特殊外,其余名称从字面上看与一般的汉族名称无异,已难以分辨其彝人身份。

  3、在语言文字方面。据白鹿营鲁姓资料显示,光绪年间其家族当中至少就有鲁文治、鲁德治、鲁平海、鲁瓶海四位族人能够通过汉文书写契约。例如,光绪二十八年(1892),鲁平海就曾代其族人写有借契一张,原文如下:

  立出借银文约人鲁德大、鲁的兴二人,今因手事不便,要银使用,情愿凭中正借到董仕亮名下白银二十两整,比即三面言明。自借之后每年行利米九斗,其银借至来年十月内,利本如数一并相还,不得少欠分厘,倘若本利不清,情愿将自己水田五斗坐落乱石窖押当,凭随银主耕种拨当,借主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约为据。凭中王大才代字鲁平海

  光绪二十八年腊月廿日立约前名(《光绪二十八年鲁德大、鲁德兴借约》,鲁洪友藏)

  以上为光绪二十八年(1892)彝人鲁德大、鲁德兴二人与汉人董仕亮借银时所立契据,由王大才作证,鲁平海代为书写。可以看出,晚清时期白鹿营部分彝人已能熟练地运用汉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汉彝经济交往越发频繁,文字变得日益重要,促使彝人学习和使用汉文。这点在冕宁藏族土司地区也不例外。咸丰《冕宁县志》对此记载:“间有读书、习武、游庠序者,惟三大枝为盛,白路次之”(李英璨,1992:1006),“冕邑之西番、倮罗、摩梭,性虽鄙野,近来沐浴圣化,不少读书识字之人”(李英璨,1992:1066)。另一方面,汉文的传播也与移居土司地区的汉族知识分子有关。例如,重庆府长寿县副榜向道华,为躲避嘉庆五年(1800)的白莲教起义来到冕宁,寓居白鹿沟,开设学馆,培养了不少人才(李英璨,1992:988)。可见,寓居土司地区的汉族知识分子对文教的传播,亦促进了当地文化风貌的转变。

  此外,晚清时期白路等土司地区使用汉语的情况也变得日益普遍,与嘉庆以前形成鲜明的对照。据乾隆四年(1739)的档案记载,当时白路彝族土司尚不通汉语,为县官做事需代书办理,又因代书耳聋,办事常常出错,“因土职汉话不晓,兼之不明,故以代书耳聋错听,误写衙门使费”(《冕宁档案》,37—15)。土司不通汉语,其百姓也不例外。例如,彝人噜租先前居住在白鹿营,乾隆三十八年(1773)搬往坝险(属冕宁瓦都土目管辖),直到乾隆四十年(1775),他依然“汉语不熟”(《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1987:305)。随着晚清以来汉彝交往的日益密切及文教的传播,上述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记载“倮罗赋性刁顽,不通汉语”,而咸丰《冕宁县志》则纠正说“近来亦有能汉语者”(李英璨,1992:1011),可见,晚清时期包括白鹿营在内的彝族土司百姓会说汉语者日多。

  (四)国家认同的增强

  随着道光年间社会环境的改变,白鹿营鲁姓彝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其对国家的认同进一步增强。这点在争山案中有较为清晰的反映。面对道光二十三年的第一次争山,鲁姓彝人的应对办法是向直属的土司和附近的营汛申诉。但在道光三十年争山案中,由于对方势力更为强盛,他们调整了策略,选择更能代表国家权威的县衙门加以控告。而且为了获得支持,他们采取向国家登记土地和纳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蒙县主业已断明,其夷之菩萨山、灵牌山、祖坟山,原系夷等祖遗山场,每年上纳地丁条银一钱二分一厘五毫,乃旧断归于夷五房合族经管,汉民人等不得恃众沾碍,当堂具结在案,嗣后不得以强越占。(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146)

  选择向国家纳税来强化自身对土地的控制权,说明白鹿营鲁姓彝人已经认识到:在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当中,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并非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在激烈的地方资源竞争的促动下,白鹿营鲁姓彝人对国家的认同进一步增强。除此以外,白鹿营彝人于道光三十年争山案胜诉后编撰了一个关于其山地历史的故事并将之刻在石碑上,用来禁止汉人进山砍伐,而这个故事也透露出他们对国家的强烈认同。其内容如下:

  从来水有源而木有根,况予等之菩萨山岂无由乎?夫菩萨山原自始祖恩易同祖鲁必成洪武二年勤劳王事,安扎于此山之下。至万历三十六年,子孙源流一十四代,汉夷人等并未有越界争占之弊,殊乾隆二十年,有土司贪心顿起,与祖相争此山。予祖凭众叙说昔年情由,土司自知有亏,甘愿退吐,凭众立判约与祖,子孙永远执照,至今数十余年世守勿替。伊等何得恃强争占,即争占呈控,又蒙恩断□璧归。旧枝叶不许戕伐,发荣滋长以培风水。远近汉民若有私行偷砍,予等见实□官,勿怪言之未预。协同护惜,不畏辛苦。迄今之后,行见欣欣向荣之象,山青水秀之貌。(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146)

  以上故事主要讲述了白鹿营鲁姓山地的历史渊源。关于山地的由来,上文强调鲁姓因洪武二年(1369)祖先恩易和鲁必成为国家效力而获得这片山地。然而洪武二年位于四川大渡河以南的冕宁等地仍在元朝势力控制之下,尚未进入明朝的版图(李贤,1986:555—556)。此外,恩易、鲁必成在前文已有提到,他们是清代人,在乾隆年间曾代表鲁姓彝人与安土司打过官司。而且,从洪武二年(1369)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不过二百四十年,若以一般20至25年为一代推算,最多也就是十二代人,也不可能有十四代之多。以上短短两行文字,漏洞竟达三处。显然,鲁姓祖先二人在明初为国效力而获得山地只是一个虚构的说法。尽管如此,这个虚构的说法却有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将鲁姓定居白鹿营的时间从明后期提前到明初,有利于鲁姓向外宣示其对山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强调鲁姓山地来自国家的赐予,鲁姓彝人对山地的所有权具有正统性。这种通过虚构故事获取国家权威支持的做法,事实上拉近了鲁姓彝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出他们对国家的强烈认同。

  在上述争山案中,白鹿营鲁姓彝人通过土地登记、纳税,虚构故事等方式借助国家权威来战胜竞争对手,既促进了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同时也使其自身进一步确立起对国家的认同感。这两个过程相互而行。边疆社会由此进一步被整合到“大一统”国家之中,从而变得更为稳固。

  综上,随着乾嘉之际移民的大量到来,白鹿营与移民一同被编入保甲体系。在与同甲汉人的互动过程中,白鹿营彝族有了巨大的转变。在聚落形态上,白鹿营所在土司地区从“夷多汉少”变成“汉多夷少”,大量汉人聚落的形成使得白鹿营等土司聚落日益陷入汉人的四面包围之中。在经济形态上,土地流转频繁,租佃制得到发展,地主经济形成。在权力格局上,汉人的保甲组织在地方上的势力逐步增长,白鹿营耆宿的影响力则逐渐减小,乃至最终退出了地方历史的舞台,白鹿营彝族在地方族群关系中被边缘化的情形日益显著。在风俗文化上,由于汉彝交往越发频繁及文教的传播,晚清时期的白鹿营等彝族穿汉服、用汉姓、取汉名、写汉文、说汉话,呈现出高度汉化的特征。与此同时,激烈的资源竞争亦促使白鹿营鲁姓彝人援引国家权威,国家认同在此过程中获得彰显。至此,近代以来学者们所观察到的“水田彝”业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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