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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阉割术与生命伦理
骟、劁、阉虽然在技术上存在不同,但在生命观上存在一致的问题。民众把这种一致性用一个“改”字统一起来,因而骟马、劁猪、阉鸡又简单而深刻地称为改马、改猪、改鸡。“改”字将民俗技艺观发展为民俗生命观,本质性地揭示了阉割术是一种改变动物个体生命状态的技术。
中国传统观念对阉割术存在着内部张力。道家和道教强调天性的自然成长,庄子《齐物篇》提出“万物与我为一”的物种平等观,并对牛鼻穿孔、伯乐治马提出了批评。佛教把“不杀生”列为五戒之首,将动物划入“有情众生”,与人类同属;并在六道轮回观念中设置了生命循环的另一种形态—畜生道,进一步拉近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孝经》开宗明义提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更推出三国人物夏侯惇拔矢啖睛的实践典范。儒家早已将“不伤身”推人及物,归结为“仁”的道德内涵。然而,据陈云瞻《簪云楼杂记》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经为金陵劁匠写过一副对联,题为:“双手劈开生死路,一刀割断是非根。”这一对联基本上展示了封建帝王摒弃儒释道固化伦理,注重民生的开明态度。本持“民生为大”的优先原则,在面向具体案例而梳理传统文化观念时,我们经常会发现这种对抗、对立及不可调和的文化元素,或许正是这种张力提供了与时俱进的生活再造和文化再造空间。
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取决于它带来的快乐和痛苦的多少;动物能够感受苦乐,因此在判断人的行为的对错时,必须把动物的苦乐也考虑进去。”法国著名哲学家、基督教神学家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敬畏生命》认为:“由于受制于神秘的残酷的命运,我们大家都处于这样的境地:为了保持我们的生命,必须以牺牲其他生命为代价,即由于伤害、毁灭生命而不断犯下罪过。”民众生活的实质是,“我们一直处于毁灭和伤害生命的必然性之中。”而敬畏生命要求“我们不仅与人,而且与一切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生物发生了联系。关心它们的命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免伤害它们,在危难中救助它们。”“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开创现代动物权益保护运动的澳大利亚和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物种平等的思想基础上认为:“在考虑生命个体的利益时,不管这些利益是什么,按平等原则必须把基本要素扩大到所有的生命个体,无论是黑人或白人,男人或女人,还是人或非人类动物。”基督教伦理和动物保护主义显然为生命选边站,而不为技术撑腰。
基于道教、佛教、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学观点,民俗伦理同样认为猪等禽畜是有感知的生灵,是上天排定的生命个体,拥有自己的生命权利、自由生活权利和生育权利,同时认为对禽畜的同情可以转化为对他人的爱。由此可以判断,改猪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是禽畜养殖中破坏动物天然本性最严重的一种。一是劁猪制造了猪的创痛。猪是有感知能力的有情生物,一切非医疗的身体伤害都是一种虐待,是不人道的行为。二是劁猪是为了改变猪的性格,便于圈养。圈养剥夺了猪的自由生活,限制了猪的活动空间,禁止了猪参与同伴社会互动的权利,猪的生命过程处在被禁锢之中。三是劁猪养膘,改变了猪生存的目的。猪的存在本身不是为了人类提供食物,而养猪成了人类专门用来提供食物的手段,更由于它被养目的的明确性,限制了猪的存在价值,人们心安理得地形成了它的被杀就是它存在意义的生命观。四是劁猪对生殖系统的人为破坏,湮没了生命个体的交配和繁衍权利。
改猪处在自然律和道德律的分裂之中,一种敬畏生命的简单仪式还是在劁猪过程中被举行。据调查发现,劁匠在切除性腺之后,都会双脚并立,双手将切除器官抛向屋顶。劁猪过程中的生命仪式,可以理解为为戕损天体和杜绝生命的违背天道行为的一种忏愆,是向生命观念的致歉。
显然,民俗伦理存有补救法,以应对生生不息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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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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