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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章程(2018)
  作者:中国民俗学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12-03 | 点击数:12765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Bylaws of China Folklore Society

 (2018年11月24日中国民俗学会第九届全体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民俗文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与国内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

(二)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传承民俗文化知识;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民俗书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建立中国民俗学队伍信息资源库;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海外民俗学会展开学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事务,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贡献中国民俗学者的集体智慧;

(六)参与和促进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动海峡两岸民俗文化的交流与互动,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出贡献;

(七)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八)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的平台;

(九)设立民俗文化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优秀民俗学工作者和民俗学研究成果的传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五)热心本会事务,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内既不交纳会费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兄弟学会及其他民俗学组织的业务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4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国民俗学会第九届理事会
2018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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