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遗产政治与所有权归属
由前面论述的关于遗产、历史与过去的辩证关系可以看出,遗产首先是一种财产,而其持有者,也就是遗产继承人理应是遗产的所有者、管理者、保护者,甚至决策者、开发者。应用过去的知识和物质遗留来构建个体及群体的认同,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行为准则之一。然而同时,遗产所具有的“为当下”、现实性属性,却刺激了各种利益群体围绕遗产使用、管理及开发问题而生发权力斗争与利益争夺现象。这些斗争体现了不同群体,包括族群和国家,通过遗产表述、阐释与实践表达不同的价值观和认同诉求。遗产由此也成为一项政治资源,围绕遗产的所有权问题和族群归属问题,学术界近年来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吉本(Kate Fitz Gibbon)提出,与文化遗产所有权相关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在过去20多年的遗产实践中变得已经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重要,有必要将这个问题在遗产研究中,尤其是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作为一个重点问题来思考[9]。法学家S.冯莱温斯基(Silke von Lewinski)认为,一般来讲,民间传统知识和资源在被现代化工业使用的时候,往往不会考虑原住民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考察民族的、国家的、跨国的法律实践和一些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努力,冯莱温斯基认为,知识产权问题将是遗产时代一个十分具有政治意义的研究课题[10]。
一般来讲,遗产具有空间与族群上的归属性与特殊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将遗产的“突出的普世价值”作为核定“世界遗产”的标准。《世界遗产名录》的设立以及缔约国以国家名义申报的要求,这一切都从根本上打破了遗产原先的地域和族群归属性。然而,对于遗产而言,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保护的目的和手段都要通过具体的“传承”(transmission)来实现,因此必须依赖与遗产相关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来完成。这些社区、群体、个人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他们为适应周围环境而世代相传并被不断再创造的产物,也为这些社区、群体或个人提供了持续的认同感。如果只坚持缔约国和官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开发权的持有者,则定会引起遗产的争论与矛盾。事实上,很多时候人们确实习惯了或者直接参照先前对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管理办法来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引起的关于所有权、族群问题等的大争论,正是社会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现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意识到这些矛盾,在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特别强调“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地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第15条)。然而仅仅是“参与”并不能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性质和相关社区、群体的主体性,《公约》仍旧承认的是“缔约国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于所有权的争论并未在官方文件中解决,由此却在实践上造成了草根阶层的不满、不合作甚至反抗。对于地方,尤其是后殖民主义的国家而言,原住民遗产(indigenous heritage)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和确认,以作为地方人民或政府与政策制定者对抗的政治资源,并且成为原住民文化和政治要求的工具。
四、家园遗产与社区参与
遗产的“为当下”性质、遗产阐释的权力话语色彩、遗产所有权的争斗与原住民遗产权的流失,这一切都昭示了遗产实践在当今世界舞台上所具有的强烈的“权力”色彩。可以说,遗产实践是一个知识生产的过程,它重塑了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的框架。在这个过程中,社区、族群的权力往往被边缘化、限制甚至被剥夺,他们的认同与记忆也随之被异化。遗产与遗产所阐释的过去,变成了划分阶级、性别、族群与种族等社会结构的新的政治资源与文化资源。社区遗产(community heritage)和社区参与问题因而成为遗产研究关注的一个重要主题。
彭兆荣在引入西方遗产学理论和反思我国的遗产实践时,特别提出了“家园遗产”的概念[11],是对遗产的社区性的一个呼应。他认为,我们之所以重视家园遗产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它在今天的遗产运动中往往不被重视、不被强调。遗产一方面具有地方性,一方面人们又强调遗产属于国家。这种地理性与政治性双重边界在逻辑上似乎并不冲突,但是在实践中,遗产的地方性和族群性却往往被“民族遗产”等官方话语所取代,遗产的所有者有效传承遗产的权力和能力反而被剥夺。这场运动的结果,遗产可能终将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虽然眼下在政治资源和旅游市场上昙花一现,其今后的保护和传承能力却令人忧虑。
社区对于遗产的申张和表达往往具有很多困难。所谓的专家要抛弃成见,吸收“非专业”的社区群体的集体体验和集体知识,来更好地阐释遗产和进行其他遗产实践;而社区也要做到自我觉醒,具有问题意识,不要被动地接受遗产权力话语和专家知识,要自觉参与到遗产的认同、解释、保护等实践中来。遗产的社区性问题也要反思遗产定义的西方话语性,认识到遗产的多元性;还要反思遗产“国家化”的事实,因为所谓的国家遗产、民族遗产,并不能反映遗产所承载和生产的社区性认同与记忆,而后者才是遗产赖以传承和生存的社会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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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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