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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当代中国民间信仰的形态建构
  作者:金泽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9-16 | 点击数:6428
 

摘要:民间信仰是长期存在的社会文化现象,人们对民间信仰的认知却有不同时代的变化。民间信仰可以定性为一种宗教形态,它既有历史的演变,亦有内在的结构。民间信仰与其他的宗教形态,与民俗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传承或再生产,有着复杂的互动关联。

关键词:民间信仰;宗教形态;文化再生产


  一、有关民间信仰的认知变化

  近年来学界与政界日益关注民间信仰的调研与研究。这首先是因为人们对我国宗教信仰存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有了更充分的理解。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不是临近共产主义的大门,而是刚刚迈进初级阶段的门槛。人们重新认识到,宗教无论是作为个人的“思想”或“观念”,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都将在世界上长期存在,在我国也不例外。在整个社会对宗教的认识变得更客观、更务实的这个大背景下,人们对民间信仰的认识也发生了转变,即不再简单的和笼统的将民间信仰斥之为封建迷信,而是承认民间信仰大量存在的现实,并着手对其在我国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性质、地位、特点和作用展开调查和研究。

  其次是因为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与国际社会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全方位。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所夹带的西方化和文化全球化,对我国社会的思想文化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冲击。近20年来,人们对民族、宗教、文化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有了更深刻的体悟。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继续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资金、踏踏实实地建设小康社会,与稳妥地实现社会转型、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保持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之间,似乎有一种张力。在这种张力中,如何保存和运用好作为本土文化资源的民间信仰,又如何在新时期文化发展战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为之定位,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

  第三是因为面对民间信仰广泛存在且内涵复杂的现实,社会和政府不能“不作为”,学界也不能不思考。随着改革开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曾经一度沉寂的民间信仰在各地逐渐公开恢复了“香火”,一些本已损毁的宫庙也在各地程度不等的得到修复。由于定性不清、政策不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既带来一些思想认识问题(如民间信仰是否属于封建迷信),也带来一些社会资源配置问题(如滥建宫庙、财物不清等),还有民间信仰与民间宗教、民俗之间“扯不断,理还乱”的历史勾联。于是,在社会控制的层面上,如何使民众的思想认识到位、社会管理部门的政策到位、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制度到位,如何引导民间信仰在整体上有秩序有章法、健康发展,就成为政府、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从当下中国宗教国情的发展态势看,民间信仰并非许多人想象的那样仅仅是些历史“遗存”,它还是很有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在我国许多地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最近几年来,有关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中、华南和华东等地区的民族学、宗教学和民俗学的田野调查报告,也反映出民间信仰在整个中国并非个别现象,不仅具有一定的广普性,而且在一些地区,无论从信众人数看,还是从宗教活动场所的数量上来说,甚至超过了当地的“五大宗教”(指我国政府正式承认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2002年和2003年我先后两次参与了有关福建民间信仰的调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总量,大约是全省五大宗教活动场所总和的4-5倍。有些地方比例更高,正式登记的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只有40多个,而10平方米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却有400多个。近年来我们在其他地方的调研中发现,民间信仰活动的“香火”虽然不及福建,但其广泛存在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民间信仰的现状如此,不仅影响到中国宗教文化的构成与发展走向,而且也会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起到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所以在探讨中国宗教与宗教研究时,它就不是一个可有可无,而是一个必须考虑到的重要因素。民间信仰是本土的信仰资源,它构成了宗教信仰的深厚土壤,没有民众对鬼神、对奇迹、对阴间来世、对奖善惩恶的信仰,对敬天法祖的执著,任何宗教(包括创生性宗教)都会缺失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民间信仰作为基础,不仅为道教的创生提供了直接的资源,而且为其他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传入中国提供了间接的土壤。由民间信仰派生出来的年节活动、人生礼仪活动以及村落之间因游神社火而形成的相辅相成的互助网络,不仅构成了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相当的程度上促进了乡里团契和乡村的自组织功能,有助于民间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的培育。当然,民间信仰的社会文化功能不是一边倒的,而是具有两面性,如个别人以算命看相、降神放蛊等手段谋财骗色,如在游神社火中发生竞争性冲突和踩伤挤伤等事故,如巫婆神汉在驱鬼仪式中耽误治疗而伤人致死,如过多的祭祀与会餐活动加重民众的负担等。这些负面的信息,在理论研究和政策研判中自然也是不能回避的。

  二、民间信仰的定性

  民间信仰是个很复杂的宗教学范畴或说宗教形态。说民间信仰是一种宗教形态,有两层意思:一是说它本质上同其他宗教形态一样,具有“宗教性”,即执著对神圣、神灵或超自然(超人)存在的信仰,并有相关的崇拜行为,这使之不同于其他的民间文化形态(如民俗、民间艺术、民间娱乐等);二是说它与其他宗教有形态上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它与众不同的特殊性(如杨庆堃将其称作“弥散性”)。把握当下中国社会中特定的民间信仰的存在状态,虽可从地域的或信仰对象的调查研究入手,但若从整体上加以把握,最好是从内涵与外延上说出个一二三来,特别是从民间信仰与其他宗教形态的区别中为之定性。

  民间信仰总体上属于原生性宗教,而不属于创生性宗教。人们很容易将“原生性宗教”与一般所说的“原始宗教”混为一谈。的确,它们都是自发产生的,其历史中或许有非常著名的大巫师,但却没有明确的创教人。但二者又有所不同:首先,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原始宗教往往在时间上属于史前时代,而我们所说的原生性传统宗教却是从史前时代延续到现当代;其次,原生性宗教不仅仅是表现为文献、考古发现的“化石”,还是一种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作用的活态宗教;第三,一般所说的原始宗教大都存在于无文字社会,而原生性宗教不仅从史前社会延续到文明时代,而且许多民族的原生性宗教还具有成文的经典。

  在原生性宗教中,氏族—部落宗教、民族—国家宗教、民间信仰是既相关联又不等同的三种形态。民间信仰在组织形态上具有原生性宗教的基本特点,它不是创生的而是自发的,而且和氏族—部落宗教或民族—国家宗教的运作机制相似,即不是像创生性宗教那样有独立于社会组织之外的教会或教团,而是与既有的社会组织二位一体。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时(如春耕、秋收),节庆(如春节、五月初五等)和人生礼仪(生、死、婚、成年),以及重大的灾难危机(如瘟疫、旱灾)等重要关节,一般是借助现有的家族组织或村社组织举行相关的民间信仰活动,并且在长期的运行中形成一些公认的活动“规则”,有时可能会有临时性的“工作班子”(如组织赛龙舟、社火等),但不是常设的宗教机构。民间信仰是一种民众的信仰,与国家宗教相比较,它没有那种“政教合一”的强迫力量和财政支持;与民族宗教相比较,它虽有“信仰圈”和地域性,但却没有血缘的全民性(虽然有家族祭祖,但不是一回事)。即使在一个地域形成某种全民性,但若考虑到社会分层和地域性亚群体的多样与复杂,只能说它具有很强的民众性。

  如果从历时性的角度来为定位,民间信仰虽不及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那么显赫,但若上溯其源却往往追及太古。虽然它内部庞杂,就具体信仰形态来说却有的长久,有的短命,有的可能只兴盛于不同的时代或不同的地区,有的却可能后来居上、传播甚广。从总体上看,民间信仰的历史要比任何一种创生性宗教都更为长久。无论国家宗教还是世界宗教,本质上都是原生性宗教的“改革者”;而民间信仰,却是原生性宗教的“继承者”。在“万物有灵观”的作用下,原生性宗教中的自然崇拜比较发达,天地日月,山川河流,风雨雷电,皆有神灵。但是自“绝地天通”以来,原始的氏族—部落宗教发生了分化:一部分(如天地日月崇拜等)适应社会结构的剧变(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演化成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归属上成为统治者们的专利品,在功能上成为统治者控制社会的精神工具),演变成民族—国家宗教;另一部分则滞留在民间,成为民众的信仰。三者在时序上形成一个“品”字形。世界上的许多族群在被征服后,外来统治者的宗教信仰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而被征服者在接受新宗教的同时,有可能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信仰。这些被保留下来的宗教信仰大多演变成民间信仰。但在成为征服者的族群中,或者在通过联姻与征服并举而不断膨胀的族群中,宗教信仰在进入文明社会的门槛时也逐渐分化,阶级分化与国家政权出现的结果,使官方的宗教仪式成为统治者的特权(像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不同层位有不同的宗教特权),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下层民众的民间信仰。但是民间信仰的“民间”性质,是对照上层文化,主流宗教和某些宗教特权来把握的,不能以为民间信仰截然的专属于下层民众——特别是人生礼仪和治疗巫术等——而是属于社会的全体(官员在私生活领域中也是个“民”),只不过由于社会等级不同,仪式的排场或说“规格”也有所不同。

  大多数民间信仰的活动场所没有固定的和专门的神职人员,更没有教阶制度,信教群众是直接与崇拜的神灵打交道,没有神职人员作为中介;1信教群众与某一民间信仰形式(如妈祖信仰或关公信仰)的联系,不需经过制度化宗教的那种正式的入教仪式,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联系,来去自由,没有什么人身依附或约束。但是,说民间信仰在组织结构上比较松散,只是相比较而言,作为宗教形态之一,它如同其他的宗教形态一样,有着不可或缺的因素,如它有自己的崇拜对象(神灵或神力等),也有自己的神圣时间和神圣地点(如崇拜场所和崇拜时节),某些地方还形成某种形式的管理机构(人员多少不同、常设与否不同、运行机制不同)。

  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亦将民间信仰与民间宗教区别开来。民间宗教是生存于民间的另一种宗教形态,它与民间信仰相比较,有着比较“坚硬”的组织外壳。在传统社会中,有官方宗教(如构成国家意识形态的国教或民族宗教),也有非官方的但得到国家意识形态认可的正统宗教或主流宗教。所谓民间宗教,一般是指非官方的、亦非占据主流地位的,活动于民间的宗教团体,它们与正统宗教的区别不是宗教学意义上的,而是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所以随着政治格局与意识形态的变化,“正统”的与“民间”的宗教团体可能会发生社会地位上的变化甚至颠倒。民间宗教的社会地位可能会因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而有上升的变迁,某些曾经占统治地位的为种种因缘际合而下降,甚或分解为民间信仰。1实际上,现今世界上的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最初都是由民间教团发展起来的,先后从民间宗教变为正统宗教(在一些国家还一度成为国教),并最终成为世界宗教。但是,并非所有的民间宗教都能够进入主流宗教的行列,像明清之际的罗教、斋教、黄天教、弘阳教、八卦教等,虽然在民间曾有过相当的发展,有的教团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始终没有成为正统宗教。然而,这种“民间”与“正统”(或“官方”)的区别,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政教分离和人权运动的发展,“民间宗教”最终会成为一种历史概念。这也是我们坚持将“民间信仰”与“民间宗教”区别开来的原因之一。历史发展的走向,是对所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只有守法不守法、信众追随不追随、社会舆论认可不认可的区别,没有“官方”与“民间”的区别。但是即使达到这种状态,民间信仰依然是现实中的一个独特范畴。民间宗教与民间信仰虽然同有“民间”二字,但民间信仰在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都不应与民间宗教相混淆。它在自身要素结构上所具有的信仰上的原生性、组织上的松散性和活动上的地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那些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原因而处于“民间”的高度体制化的宗教教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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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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