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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中国非遗名录列入标准体系的路径探索
完善我国非遗名录的列入标准体系需要在理解《公约》精神,合理借鉴别国有益的实践经验和反思自身得失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进行探索。从宏观的角度看,《公约》所体现的精神,包括《操作指南》及其《伦理原则》所倡导的原则,都是探讨这一议题所需要的知识储备以及目的论与方法论方面的指导工具。客观地说,中国非遗名录列入标准的侧重点与《公约》精神,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所主张的“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的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使用的评价标准偏重于学术和政治等外部视角下由外部专家和政府所评定的价值。基层社区在非遗价值评定中的失语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不足的非遗申报评审机制的结果。相比而言,2005年颁布的《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评审标准更多地受到1972年《公约》中自然和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标准的影响,即强调遗产项目在历史、审美和科学等方面的主要由专家所判定的价值。
上文提到,各缔约国非遗清单的列入标准普遍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即《公约》第2.1条对非遗的定义和申报教科文组织两类非遗名录需满足的标准。在这两项因素中,社区认可的标准是同时存在的,即“能被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在创造和增强其文化认同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其提供归属感和在社会中的根基感”。而在其他几项各缔约国普遍适用的标准(非遗定义的标准、描述的标准、社区参与的标准和传承的标准等)中,社区的重要地位都无一例外地被着重强调。将在我国国内“在地化”或“本土化”之后的标准体系和这种以社区权益为导向的标准体系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前者突出的是非遗在工艺技能等方面的客观价值和对于构建中华民族“大认同”方面的作用,而后者强调的是非遗对于所在社区这一微观范畴的价值和意义,体现的是一种“去国家化”或“去政治化”的逻辑。前者实际上一方面体现出1972年《公约》保护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这一范式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延续,一方面反映了国际理念在本土化时往往需要适应该国政府国家治理这一政治维度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的四级非遗名录制度下,非遗项目申报评审的遴选机制在实际操作时基本上就是以非遗项目在工艺、审美和历史等方面的客观价值和流传范围的大小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侧重于外在的技术层面的因素。这也是在瑞士等按层级进行非遗项目申报评审的缔约国同样存在的问题。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的一些不通过申报评审而是直接通过田野调查来编制非遗清单的案例中,社区成员、学者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对非遗项目的价值做出评判,而社区成员的意见居于重要乃至核心的地位。相比之下,申报评审制度的局限性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群体或作为个体的传承人在非遗清单编制中的话语权。
在我国目前这一机制的框架下,如果想弥补实践理性和行政惯习所造成的社区“失语”的缺陷,那么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社区在非遗的普查和申报中的参与,在评审时吸取社区代表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关于现行的中国非遗名录的列入标准体系和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标准体系之间的差异问题,本文建议从理解和贯彻《公约》精神的目的出发,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团结的前提下,更多地参考《公约》对非遗的定义和申报教科文组织两类非遗名录项目的标准体系,并对现行国内各级非遗名录的列入标准体系进行讨论、研究和修改。这将不仅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层面申报教科文组织的这两类非遗名录项目,同时也是开创地方和国家层面非遗保护新局面,探索社会创新治理模式,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基层民众文化管理权的有益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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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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