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原则与标准》还为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十大类别分别制定了评审标准。这些标准体现出的价值评判倾向与《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一致,也主要强调非遗项目需要具备久远的历史传统和活态传承的存续状况,传承脉络或谱系清楚,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或艺术等方面的价值。对于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以及传统技艺等类别,评审标准要求申报的项目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或“精湛的技艺”。对于某些类别如传统舞蹈和传统戏剧,还要求申报的项目处于濒危状态。以上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2005年以来国家在文化传统列入非遗名录的标准这一问题上的基本价值取向。从2005年到2013年我国先后发起了四次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延续了以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地方的各级非遗评审大体上也沿用了国家级项目申报的标准。不少省区都要求申报的项目要能够展现本省区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创造力。有些省区如福建省还对某些类别的非遗的申报添加了影响范围的标准,例如申报福建省级名录民俗和传统技艺等类别的非遗项目原则上需要在三个县(市、区)以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申报评定暂定办法》制定的评审标准体系在地方上至今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事实上,无论是“精湛的技艺”,“较高的艺术水平”,还是“杰出价值”或者“独特价值”,都属于较为主观的评价标准,都不十分易于在评审时用作参考,因而在评审的实践中各省区和地市一级往往更注重操作性更强的标准,例如存在明确的传承谱系和一定年限的传承历史这样的标准,以及非遗项目濒临消亡这样的优先列入的标准。有些省区或地市还要求社区或群体提供关于申报的知情同意书。但这些具体的标准在不同省区和地市之间往往也有差异。在浙江,省级非遗的评审严格要求项目满足三代传承和60年以上传承历史的条件,而在评审省内地市一级的非遗时该标准还是存在灵活执行的余地。在山东省威海市,市级非遗的评审严格要求项目满足三代传承和100年以上传承历史的条件。浙江省在评审省级非遗时要求社区或群体提供知情同意书或认可,但省内各地市并没有相关要求,只要求项目的保护单位、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盖章。山东省威海市在评审市级非遗项目时则要求出具社区或群体的认可与知情同意书。此外,非遗项目处于濒危状况被一些地市作为将申报的非遗项目优先列入名录的标准。
实际上,在不同的国家,需要满足的标准数量也常有很大差异,其中印尼最为复杂,而法国则较为简略。在印尼,进入非遗清单的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行政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可见度和对人类的重要价值、濒危程度、具有本真性或在相关的历史阶段体现出印尼民族独特的性质、与别国相邻和对于原住民民众的代表性等9条标准。行政标准包含了地理区域、地方政府或社区的支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对于文化种类的代表程度等4条标准。而法国的标准只包括《公约》第2条对非遗的定义与社区的同意。相比而言,我国正式的标准数量比较适中,国家层面为6条。海南省省级非遗申报的标准较少,只有3条。不过首先在国家层面,我国就没有明确要求社区参与并提供知情同意意见,因而就难以体现社区在申报中的主动性这一其他不少《公约》缔约国都比较重视的标准,尽管在一些省区和地市的评审中这一标准有所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非遗项目的存续力在不同国家列入非遗清单的标准体系中的权重往往也有所不同。大部分国家都将非遗项目具有存续力,即申报的项目具有活态传承的性质作为列入清单的必要条件,例如塞浦路斯。还有不少国家将濒临消亡的非遗项目优先列入清单,如委内瑞拉和阿联酋等国。中国的一些省区和地市也采用类似的标准。但也有一些国家并不考虑因濒临消亡而急需保护的非遗的存续力,例如印度和卢森堡。法国的清单尽管不直接将非遗项目的存续力纳入标准体系,但清单中的项目登记表里有一个表项专门用于填写制定的保护措施。此外,吉尔吉斯斯坦除了在普通的非遗清单中纳入项目存续力的信息外,还单列了一个清单用来列入濒临消亡急需保护的非遗项目。这一旨在重点抢救濒危非遗项目的清单体系设计具有实用导向,正好对应了《公约》框架下的急需保护名录的设置,在大部分缔约国包括中国都没有得到实施。
二、中外非遗名录(清单)列入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辨析
综合来看,大部分《公约》缔约国非遗清单的列入标准一方面体现出《公约》第2.1条中非遗定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应着申报教科文组织两类非遗名录需满足的各个标准。可以发现,以上两大影响中最重要的关键词正是“社区”(community)。从这个角度看,不少国家非遗清单的列入标准在相当程度上与《公约》的宗旨和精神相契合,社区的地位在标准体系中一般得到明显的体现。然而,还是有一些缔约国并未遵照《公约》精神去编制本国的非遗清单,这些国家对《公约》概念和原则的理解和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有不少清单主要关注的还是所谓的具有“杰出价值”,或者是所谓“本真的”或“原生态的”非遗,这就与《公约》所强调的非遗的活态性相冲突。
在我国,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各级的地方层面,自2005年《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所延续下来的评审标准体系更多表现出的是对非遗项目进行价值判断的外部视角,侧重的是申报项目的“较高的艺术水平”或“精湛的技艺”,以及“杰出价值”或者“独特价值”,在实际的评审中社区的意见往往是缺位的,因而与《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特别是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所提倡的社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遗(包括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的立场相去甚远。更有甚者,申报的非遗项目是否列入非遗名录在一些地方常常取决于政府行政官员的意见,从而影响到其他非遗保护参与方特别是非遗传承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此外,我国国家和地方层面上的非遗名录列入标准也更多地体现出宏观的,对于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等方面的目的与意义,这也与大多数《公约》缔约国列入标准所突出的社区参与这一微观层面的目的论与价值论意义形成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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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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