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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中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标准研究
  作者:马千里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8-26 | 点击数:8492
 

摘   要: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大多数缔约国相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在列入名录的标准方面侧重于强调传统文化实践在历史、审美、技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以及对于促进中华民族“大认同”的意义;而大多数缔约国的列入标准更多地体现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遗的定义,以及申报教科文组织两类非遗名录需满足的标准的导向,突出的是以社区为中心,尊重社区各项权利的伦理维度。从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和推动国内创新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当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改进可以参照《公约》的宗旨和精神来讨论与修改列入名录的标准,在评审时充分吸取社区代表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意见,并在政府主导的名录制度之外探索多样化,即多种发起方的非遗普查和非遗名录制定机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列入标准;社区参与

作者简介:马千里(1985-),男,安徽六安人,法学博士(民俗学专业),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江苏扬州,225127)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8)的阶段性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以下简称“非遗”)编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一项基本的履约措施,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非遗项目的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名录或名册。除少数国家尚未开始编制本国的非遗清单,或该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外,大多数缔约国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有本国特点的非遗清单编制机制。我国作为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2004年12月2日第6个批准),也很早就开始实施这项措施。实际上,《公约》所指的非遗清单在我国语境下对应的就是各级非遗名录。《公约》中的非遗清单编制在我国则体现为各级非遗名录项目的普查、申报、评审、公布和宣传的履约工作,即非遗名录制度。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名录制度已经有一些结合具体申报评审实践的讨论,如柏贵喜的《“名录”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陈华文的《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申报制度》,陈心林的《人类学视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反思》,等等。这些学者已经开始将国内非遗名录制度中有共性的一些问题归纳出来进行讨论,并在若干问题上形成了一些学理性的思考。但这些讨论尚未充分结合《公约》及其《操作指南》所体现的精神,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就事论事”的对策性的研究导向。与此同时,教科文组织在分析归纳2010-2014年期间各《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中有关非遗清单编制的部分之后发布了一份综述(以下统称“《综述》”),对各缔约国的清单编制实践分主题进行了比较和总结。这些主题包括名录的类型、分类方法、列入名录的标准、名录中项目登记表的格式、名录更新的方式与频率、社区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名录编制的情况等。本文从《综述》入手,将我国的非遗名录制度放置在世界范围内非遗清单编制的大背景中,在列入非遗清单(名录或名册)的标准方面对中外非遗名录名册制度进行比较和反思,从而对我国非遗名录在这一方面的改进提出建议。

  一、国际视野下中国非遗名录的列入标准

  《公约》各缔约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都有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不同国家对非遗的认识也存在多样性,也就影响到各国传统实践列入非遗清单的标准的制定。尽管如此,对于各国而言,《公约》第2.1条对非遗的定义和申报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需满足的各个标准的影响还是普遍存在的。《综述》归纳了各缔约国较为常用的几项列入清单的标准,即符合《公约》对非遗定义的标准、描述的标准、社区认可的标准、社区参与的标准、传承的标准、受到威胁和保护计划的标准等。各个标准的内容可参见下表。

  以代表作名录的列入标准为例,表1中的标准1和2直接对应着代表作名录的第1条列入标准,即“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1中的标准3,即社区认可的标准大致对应了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的第2条,即“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遗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体现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表1中的标准4,即社区参与的标准直接对应了代表作列入标准的第4条,即“非遗项目的申报应在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自由参与下,且经过其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表1中的标准5,即传承的标准部分对应着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的第1条的要求,即“该遗产项目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表1中的标准6则对应着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的第3条,即“制定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在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要求申报的项目需要有“杰出价值”、“典型意义”和重要的对于学术研究的价值。具体的评审标准为:

  (一)具有展现中国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为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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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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