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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社区参与、社区缺位还是社区主义?
——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困境
  作者:张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6-14 | 点击数:7847
 

摘  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其系列文件中,社区、群体及个人在认定和保护非遗的制度设计中有很高地位。尤其是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刊布的《伦理原则》更着重突出了社区的重要性。这些制度设计落实到中国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具体案例,可从中看出一些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在所考察的哈尼族案例中,口头传统类非遗清单编制和申报主体不合理,不利于口头传统的保护和存续。社区参与的缺失会导致清单编制的不清晰,而不当的社区参与也可能导致社区主义。学术上有关非遗保护中“社区”的考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遭遇主体的困境。

关键词: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社区参与;社区主义

作者简介:张多,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2012年夏天,我初次进入哀牢山腹地的哈尼族村落对民间文学进行田野调查。那时红河州正在全力冲刺“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申遗已经成为梯田核心区的A县①、B县、C县等地的头等大事。

  “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于2013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此之前,红河州哈尼梯田已经获得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重遗产化身份。2012—2016年,我在哀牢山区的田野调查始终伴随着“文化遗产”的身影。可以说,哀牢山区哈尼族社会②已经进入“文化遗产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别于文化景观和农业遗产,甚至可以说,非遗保护直接关乎哈尼梯田遗产的存续。从中国所有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来看,哀牢山区的项目占绝大多数见下文列表,可见哀牢山区不仅是梯田遗产的核心区,也是中国哈尼族传统文化传承的核心地区。

  随着田野调查的深入,我渐渐发现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对整个哀牢山哈尼族社会共享的某一文化事象,申报非遗和保护的单位仅仅是某一个县。再比如有些非遗项目相互重叠。这些问题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并不只是哈尼族地区才有。因此本文意在通过田野调查案例,探讨在各个层级、阶段的非遗工作中,如何把握“社区”这个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哈尼族聚居区的各级政府部门,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就,有效推动了以“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为代表的多重文化遗产保护。此前,笔者有专文讨论哈尼梯田社区多重文化遗产项目交叠的现象③。而仅仅就非遗保护来说,社区定位的问题更为复杂。并且基于这些实践,有必要进一步反思中国民俗学家在2016—2017年有关非遗保护中社区问题的讨论。

  一、理解清单编制中的社区缺位

  清单编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具,主要分为UNESCO层面的国际名录和各缔约国层面的国家名录两类体系。中国的国家非遗名录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组成,其项目分类大体参照UNESCO的国际名录,但又有中国特色,比如“传统文化保护区”。中国非遗清单编制大体上是政府主导模式。学界对政府主导模式的弊端多有批评,其中马千里的讨论较有建设性,他通过菲律宾、意大利的非遗社区参与案例,阐明社区主导、自下而上的清单编制模式是对政府主导模式的纠偏[1]。

  中国的非遗清单编制,除了在项目名称上体现民族①信息外,一般不单独体现民族信息②。但如果将同一个民族的非遗项目汇总,就能看出许多隐藏的问题。哈尼族是云南省特有的世居民族,因此哈尼族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全部由云南省的省级名录遴选。下表是哈尼族在第一、二、三、四批云南省省级名录中项目的汇总。

哈尼族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表③

  首先需要声明,没有一个非遗清单是完美的,即便是UNESCO的非遗清单也有瑕疵。本文将哈尼族的省级非遗项目整理为一个清单,目的是跳脱出“行政层级式”的清单,换一个视角,以更好地理解基层一线非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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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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