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道德价值意义
在我们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至少具有以下道德价值:就道德个体而言,它事关个体的名誉与自信,可以形成强烈的个体自豪感,张扬个体的生命力;就道德集体而言,它事关集体的归训与教化,可以形成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彰显集体的自觉规约力;就道德群体而言,它事关群体的繁衍与归属,可以形成强烈的族群认同感,达成群体的核心凝聚力;就国家而言,它事关国家的公正与平等,可以提升最广大民众的幸福感,进而提升国家的整体软实力。归结起来,就是“四感四力”:自豪感而引发的生命力;荣誉感而引发的规约力;认同感而引发的凝聚力;幸福感而引发的软实力。
就道德个体而言,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众个体可以从中获得情感上的补偿、心灵上的愉悦,进而获得自我价值的确认,最终达至一种饱满与张扬的生命力。正如上文所讲,以往我们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时基本停留在认识论层面上,思考更多的是它能带来怎样的经济效益,它能为我们提供何种历史参考,它能给人们以何种教育意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然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讨论焦点放在上述诸种之上,不过是现代工具理性思维的惯常认识,却根本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论价值,根本忘却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参与主体的存在角度来认识其价值。七旬老汉推着板车哼着当地的梆子;乡间妇女在山间小溪旁洗着衣服吆喝着民歌;为庆祝节日的人们兴致高昂地踩着高跷、扭着秧歌、舞着狮子等等。他们正是通过这些形式、方式达到情感上的补偿或宣泄,获得心灵上的快乐与愉悦。从未亲临这些仪式和项目现场,没有亲眼目睹过那一张张质朴而欢乐的脸,便无法真切体味乡土民众在这些活动中所获得的那种最单纯、最真诚、最具生命活力的存在之乐,也无法真切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乡土民众的存在价值。笔者曾多次在河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当我们看到民间老艺人夕阳里拉着弦子、哼着梆子悠然自得时,看到乡土民众敲着大铜器狂欢自乐时,看到钧瓷艺人打磨土胚心无旁骛时,看到濒危唱腔的传承人表演时的自信与自豪时,都会产生一种深深的感动和震动,感动于他们最单纯的快乐,震动于他们最饱满的生命力。或许,只有在那时那刻,他们才是与“存在”在一起的偶在;也或许,只有在那种畅快淋漓之后,他们才是一个个道德完满、心灵自洽的个体,才能真正达到孔圣人所说的“立于礼,成于乐”礼乐相融的伦理状态。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演也可使乡土民众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生命价值的展示。“表演是艺人才能展示的过程,同时也是他们个人价值得以体现的过程。自己卓越的才能、精湛的技艺博得了观众普遍的喜爱,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值得骄傲的呢?”
就道德集体而言,非物质文化活动可以对参与其中的人们产生一种自为自觉的教化,促使人们达至一种“潜移默化、移风易俗”的道德境遇,并最终形成一种无压迫感和约束感但却能自我规约的伦理氛围。道德约束与道德自由之间的矛盾是人类发展史上迄今难以解决的悖论难题:一方面,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类为求得更有序、更好的发展,必然要树立大家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任何道德规范必然带来一定的约束感,这就又违背了天生向往自由的基本人性。尤其是以“粗俗”、“简单”甚至是“野蛮”为代名词的乡土民间,似乎更是难以建立与执行所谓官方的道德伦理规范。那么,如何让人们可以自觉进入到自我规约的道德伦理状态,却又不使其感到压迫和束缚呢?又如何让人们在一种自由自在的状态之下,自然而然地成为德性之人呢?其实,文学艺术、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之中可以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并且也一直在人类历史上一定程度发挥着平衡上述道德悖论的作用。文学艺术与道德伦理具有深层关联,这在中西思想史、艺术史上都是毋庸置疑的。不论孔子“尽美而未尽善”的言论也好,抑或是柏拉图要将诗人戴上桂冠、洒上香水赶出理想国行为也罢,文学艺术发生之初,首要被人关心的不是其审美作用,而是其道德伦理作用。就拿中国古代的“乐”来讲,缘何它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先秦时期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因为先贤们看到了它在培养民众伦理德性方面的教化作用,而且此种教化不是简单的让人生厌的道德说教,而是一种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浸润与感染。据上古时期较早对“乐”论述的《尚书·尧典》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这正是由“乐”的强烈感染力而形成的“百兽来舞、神人相和”的和谐景象。故而,古人云:“礼乐相须为用,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原生态性、群众性、生活性等特征,所以更具原初的生命力,更能彰显生命的本真状态,也就更能使乡土民众产生道德认同感,进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规约力。
就道德群体而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核心而形成的文化圈可以产生强烈的族群认同感和归属感,维系族群的心理情感,进而形成族群的核心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正能量。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哈布瓦赫就提出了“集体记忆”的概念,认为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个群体和机构,就有多少种集体记忆,这些记忆是其各自成员历经很长时间才得以建构起来的,它是维系群体与机构延续与发展的灵魂与基础。而族群认同便正是基于这些“集体记忆”和“共同记忆”之上的,族群个体对族群共同体的感情依附与归属认知。认同对于族群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是该族群与社会自身存在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更是其形成持久向心力和感召力的灵魂。然而,伴随着血缘氏族社会的解体和宗教至上的幻灭,过往以血缘遗传和宗教信仰为族群认同的主要方式不复存在,“文化”便成为了人类对善恶评判等价值观念的寄存所,成为了人类葆有自我与持存特性的基本家园,现代社会“任何族群离开文化都不能存在,族群认同总是通过一系列的文化要素表现出来,族群认同是以文化认同为基础的,因此,这些文化要素基本上等同于族群构成过程中的客观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扎根在民间和族群个体的心灵深处,是特定族群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所长期积淀形成的生活方式、情感特征、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广泛存在于乡土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论是岁时节日、婚丧嫁娶和拜神祭祀,抑或是口头文艺、手工技艺和戏曲舞蹈等,都是民众在特定的族群生活环境中经过长期的生活积累而形成的,凝聚着该族群智慧和感情的结晶,是维系该族群存在合法性的标志,更是将该族群凝聚在一起的灵魂。对此,国内有学者曾一语中的:“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她独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记忆,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民族存在的生命线。”
就国家层面而言,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对所有阶层文化、审美需求的关心与关注,可以借此提升最广大民众的幸福之感,进而提高国家的软实力。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对于国家伦理来讲,公正同样是最为重要的,“所谓公正,根本地和主要地讲,便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便是社会制度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不仅要在政治、经济、医疗等领域体现公正,更应当在文化领域体现公正、保障平等。就目前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布来看,上流阶层和中产阶层占有的比重相当有限,乡土民众仍然是社会的主体。如何在保障乡土民众在经济、医疗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之外,同时能够保障与满足他们的审美精神需求呢?达官贵人、上层名流有“精英文化”自然高雅,中产阶级有“大众文化”可以消遣,可乡土民众的“诗性”生活又当如何保障呢?答案便是具有浓厚乡土特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广泛民众的文娱生活和审美需求,让民众在享受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享受精神文明,提升他们的幸福指数。另外,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所带来的民间伦理、世俗伦理可以对国家伦理进行一定的丰富和补充:“1、它在伦理的官方资源之外开辟了一个民间源头,使伦理资源多样化和丰富化,防止官方基于政权稳定考虑的狭隘动机和出发点所导致的伦理资源内容贫瘠化、单一化的现象。2、民间艺术以其民间性特征,体现和反映了伦理的大众本位,抗拒伦理的政治化倾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活性、群众性、原初性等特征更关注个体的本真伦理生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集体宏大叙事对个人的挤压。
道德不是说教,伦理亦不是空谈,而是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肯定,对每一个个体诗意生存的关心,对每一个个体德性培养的关切,更是对每一个个体向往美好生活的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这样的当代道德价值,保护它、推广它,实际上就是保护和珍惜我们自己的诗意生存家园。
(本文刊载于《民俗研究》2013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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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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