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与“汇编”:采风制度中的关系失衡
2003年4月,《剪花娘子库淑兰》一书由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内附有196张库淑兰不同时期的剪纸作品。库淑兰因病住院,在医药费无着的情况下,家属想到了编著者曾经答应支付的由录用作品图片所产生的稿费。据悉,此书的编著者曾获得1万多元的稿费,主编收益不详。在库淑兰重病期间,她的儿子曾分别致电编著者和主编,希望能够支付稿费,以救济病中的库淑兰,但无结果。[10]2009年,台湾汉声杂志社以作者身份,由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库淑兰的精装书册《剪花娘子库淑兰》,当时,库淑兰已经离世5年。据笔者的调查了解,库淑兰本人及其家属没有获得知情权及经济报偿。
关于美术作品的汇编权属及酬劳问题,文化部曾于1985年在《著作权法》未出台之前即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涉及到对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权利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当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同时,在该条例第10条中作了具体说明:“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在前言或后记中说明主要素材(包括口头材料和书面材料)提供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支付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30%至40%”。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出于对资料和素材提供者的感谢和尊重,应当在作品出版和发表时征求对方的意见,并按相关标准给付一定的费用作为酬劳。但是,这种法律规定很可能会受到多种现实因素的局限。比如:一、由于整理工作中人力和工作方法等因素的限制,一些传统手工艺品在搜集时信息不详,出版时则无法按图索骥寻找到著作权人;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受我国传统观念“潜规则”的影响,认为进行了物权交易之后,其知识产权则随物权发生转移,并归新的物权占有者所有;三、有作者信息登载的传统手工艺品,多年后才得以整理出版,可能会存在原创作者难以找寻的现实困难(事实上大多是没有这种法律意识);四、我国相当一部分民间艺术研究专著本身也存在经费困难的现实,很多作者所获得的稿酬可能连国家的基本标准也达不到,在其稿酬中往往也不将所引用图录费用计算在内,因而提供资料和素材的民间艺人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可以计算出相应标准的费用,但为投送这笔费用所花的代价可能会远远超过该费用本身。在这里,我们无法确定《剪花娘子传奇:库淑兰》一书的稿酬和销售的获益情况,如果文为群拿到了如数稿酬,那么库淑兰应得的部分稿酬也应包含其中。由于库淑兰家庭的困顿现实,子女则怀着能抓住一根稻草是一根稻草的心理,由此也带来了不少的人事摩擦。当然也有人认为,书中引用库淑兰作品的稿费所得其实也没多少,应该看到的是,通过该书的出版,库淑兰的声名得到了更为直接的普及性传播。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该书的出版发行,获益的当然安不仅只是库淑兰,作者文为群和主编左汉中也在此列,他们是同一利益链条上的参与者,理应都有所获益。片面强调库淑兰的获益,明显带有对劣势话语权者的不公。
20世纪80年代,民间艺术得到主流美术的某种认同,采风以及帮扶活动在官方的各种文化机构中展开,很多杰出的民间艺人及作品被“发现”。这些艺人中的极少数也因此获得荣誉,获得荣誉更多的,恐怕是具有官方身份的“发现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发现权”享有权益保护,但其“发现物”则是指没有生命或无感情的人类之外的自然物。作为“艺术能手”,却在这种潜规则的“发现制度”中被忽略了。虽然作为个体的人,“发现者”和“被发现者”在人格上未必不平等,但在采风制度的历史习惯中,这种不平等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发现者可以廉价甚至无偿掠走民间艺术品,原作者或出于朴素的情感赠送,或出于对政府文化的感激心理捐献,或出于卑微的心理向政府人员上缴,或者接受了象征性的费用以做买卖……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而言,发现者(采风者)对作品的占有,只是对其物态形式的拥有,但并不享有其著作权,但实际上,这些作品自然成为发现者处理的私物。诚然,对于收集和汇编工作来讲,这些发现者必须具有专业性知识和辨别能力,而且也有对民间文化的感情和责任感,以及其所付出的心力。这是作为汇编权要被予以尊重和保护的。客观来讲,多数发现者从汇编权中获得了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但是大量“被发现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益则可能会被忽略。
库淑兰作为官方采风的“被发现者”,也由此逐渐获得被社会关注的声名,笔者曾经面对过这样的诘问:如果没有上世纪的民间美术研究热潮,如果没有文为群这样的基层美术干部,如果没有像汉声等媒体的关注,还会不会产生“库淑兰”?很明显,这种思维充斥着优势地位的强权思想,同时也折射出采风制度中政府艺术工作者与民间艺人的关系失衡。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个问题,经过汉声宣传的民间艺人,何止成百上千,但为何库淑兰会如此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过来说,也正是这些民间艺人的荟萃,成就了《汉声》杂志的公众形象,很显然,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和彼此成就的关系。而且,在以库淑兰为发端所形成的的利益链条中,获益最少的究竟是谁呢?
库淑兰出名后,她荒破的窑洞常常成为中外访客的光顾之地,这些人中,有专家教授、高官富甲、学生乡民,来了去,去了来,各色人等,心思各怀。我们不用刻意从正面去伪饰库淑兰,她自编的“剪花娘子”的故事充满神秘,但在现实中,她是个偏僻乡村的老太太,足不出乡,“不知魏晋”,对于证书、荣誉、书籍、不同层次的访客,她有自己封闭生活所拘囿的判断。这种生活决定了她的社会性局限,同时也使她的艺术带有人性最本真的澄澈情怀和生命力。与众多的访客相比,她缺乏与社会广泛接触的圆通技巧,她简单、率真、具体、甚至带有农民式的自私和狡黠,但她又那么善良和达观,风趣而乐观。她是一个出生于动荡年代,大半生都在一个偏僻山村中饱受生活苦楚,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家妇女。她的艺术是对这个乡土环境传统意味的继承,也是自己内心情愫的迸发和突破,并自然而和谐地存在于它的原初环境中。经常会有人问:没有这些访客中的部分人,库淑兰是否能获得如此的荣誉?没有这些人前往她贫寒的居所,她的作品和故事由谁来传播?没有这些人前去探访,她的生活会不会落寞?反过来说,由于这些来访者,库淑兰也因此感受到了浮名背后的种种贪婪、规则和交易。这也是对她精神的反衬和损伤。
库淑兰从乡土语境走上了艺术“圣坛”,从这个角度上说,她似乎是幸运的,很多人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发现者,像库淑兰一样的民间艺人可能会就此埋没。人与其它无生命的发现物不同,没有相应的环境机遇,其创造性可能也会打折扣,没有将其作品收集起来,可能就只会在极小的范围里流传,得不到更多人的认可和赏读,对于艺术的发展而言也会是极大的损失。因而,有的发现者夸大自身作为也是基于这样的心理基础之上。[11]据一些网络文字所载,“发现”库淑兰的旬邑县文化馆干部WMM,曾经利用库淑兰赚取了不少钱财,[12]据业界人士透露,自1986年以来,旬邑县文化馆就曾以征收或低价购买的方式从库淑兰处获得作品,并以高价出售和倒卖其作品,并没有付给老人相应的费用。据悉,台湾汉声出版社在授权上海锦绣出版社发行《剪花娘子库淑兰》简体本之前,并未征得文为群同意(该书的文字稿基本是文为群在《剪花娘子传奇》一书中所撰,另有汉声采写的部分内容),当然,按照常理来讲,对于著作再版,作者一般不会有反对意见,问题是文为群并没有拿到出版报酬。但在此事上,文为群没有进行维权,据知情人士透露,是因为他曾经通过汉声杂志社买卖过库淑兰的作品,已经从中获利,因而面对汉声的侵权行为,他也没有据理维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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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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