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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昌]民间艺人的身份归属与知识权益
——以库淑兰及其剪纸作品为个案
  作者:张西昌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2-13 | 点击数:11834
 

  四.弘扬与获利:民间工艺衍生品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出现了以民间艺术资源为卖点的传统手工艺衍生品。如台湾汉声杂志社在北京下设的北京汉声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推出了一系列以传统手工艺品为元素的衍生品,其中包括蓝印花布、风筝、年画、剪纸等艺术形式。如以库淑兰剪纸为封面装饰纹样的多种笔记本,库淑兰的剪纸及歌谣都被作为工艺品的设计元素。还有“库淑兰单杯茶礼盒”,其中包括口杯、杯垫、茶叶袋、外包装礼品盒等,均以库淑兰的剪纸作品为直接元素。在北京汉声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诸多衍生产品中,一部分属于集体创作(作者不明)的民间工艺品,而库淑兰剪纸则是有明确作者归属权的民间工艺品。虽然公司社在艺术衍生品中大量使用库淑兰的剪纸作品图像,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宣传民间艺术的作用,但宣传与商业利用是并存的,虽然开发商需要一定的前期投资或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但首先出自于商业目的的预设性更大。同时,笔者还在不同城市中发现了以库淑兰作品图像生产的衍生品,询问的结果是,商家均声称已经合法购买了版权。[14]但经过笔者的调研,库淑兰家人根本不知情,也不知晓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当然,他们通常也不具备维权的法律意识、意愿和经济能力。

  在目前当代艺术衍生品市场化的过程中,当代艺术家大多采取无偿授权的方式,意在培育国内的当代艺术品衍生市场,与其说这种做法来自于文化责任,倒不如说源自于商业操作可能更为合适。但是这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当代艺术家与部分民间艺人的生活状况具有天壤之别,库淑兰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民间艺术大师“称号,但其生活却一直处于基本温饱的状态,但她的作品却可以成为他人获取名利和累积财富的素材。对此,管祥麟曾经撰文道:“多少年来,我们对众多有成就的民间艺术大师的生存背景和创作环境知之甚少。可以说,我们长期忽视了这一重要的社会底层人文元素,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依然存在严重的认识偏差。民间艺人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保护的现象,已成为这一领域的盲区。所谓上层主流文化中“拿来主义”的主观倾向或者称为“历史惯性模式”,对待民间文化至今仍持“摘野花”的态度。因为它是野花,可以居高临下地随意采撷,无需代价和负责任。只要能用来美饰主流文化的某种需要,一切万事大吉。这显然反映出主流文化对待民间文化作者的不公正的态度。”[15]

  面对上述事实,自然产生这样的诘问:是不是可以有一种可操作性的制度,为像库淑兰一样的民间艺人和艺术生态提供生活和为继的资金?如果一种机制只是维护强者更强,富者更富,而对于导致贫富悬殊的合理法则置之不理,那这种机制的合理性是大打折扣的。当然,传统手工艺衍生品市场是一个需要逐步培育的过程,彼此尊重,在商业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基础上对传统手工艺资源进行利用和宣传。建立相应的传统手工艺衍生品付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贫弱的民间手工艺人进行帮扶,因为在对社会文化做出贡献的前提下,他们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不高。但是,目前我国整体缺乏这样的沟通平台及知识经济观念。

  结语

  库淑兰是中国民间剪纸艺人的突出代表,其人生遭际也折射出身处劣势话语权地位的民间艺人的基本状态。通过对本案的多角度展述,可从以下几点推进制度性建设,以良化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机制和空间。

  1.通过多种制度的协调性建设扶助“弱势”传承人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保护工作,其直接着力点在于传承人环节,明晰和完善传承人制度,保障特困杰出传承人的生活问题,需要从多种制度上得以体现,比如设立特殊的基金平台和管理制度,其中可包括生活扶助、研究出版、衍生品开发等内容,使得有才能的民间艺术传承人通过自身知识生产与社会的对接来改善生活、提高自信,进而扩大自身传承文化艺术的技能与影响力,从而突出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文色彩和精神特质。

  2.在“传承人制度”之外提高对非遗传承工作的使命感认识。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官方操作属性,需要警惕文化保护工作的行政化倾向,有时需要跳出行政化思维的拘囿,站在文化传承者的角度思考问题。行政管理的方法与制度是基于对民间文化的良性发展和传承基础之上的,前者应为后者服务,要防止“削足适履”式行政惯性对非遗工作的负面影响,尽量抓住非遗传承的灵魂,避免非遗保护工作的“形式化、装饰化甚至伪饰化”倾向。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框架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确立针对性知识产权法的建设,并通过各级政府、文化机构、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等层级单元,加强法规的普及性认知、从而提高法律的公知性和执法的有效性。法制的本质应该是民主精神,是从最根本的人权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起到维护的作用,同时,法律的公正最终应该体现在维护人际关系的民主性,而不是被强势话语权所干扰。

  以知识产权法的视角探讨问题,是为了提示和发现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具有可以依据的规约,但如何能使弱势民间艺人具有精神上的平等感,能够凭借自己的智慧劳动获取权益所得,则需要社会公众在艺术理解和道德公知的辅助。从十余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来看,警惕对“物”的功利性青睐,切实认识到“人”在文化传承中的真正作用,将人文关怀与经济补贴相契合,为底层文化传播群体营造和谐的精神氛围,则是民间文化艺术滋生的持续动力。

  (本文压缩版刊发于《民艺》杂志创刊号(2018.1),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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