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承人:被异化的文化责任
库淑兰去世之后,中国财政部和文化部于2006年7月13日颁布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即有对传承人及传习活动补助费用的相关规定,后又于2012年5月4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传承补贴的数额及发放方式都做了进一步完善。可以看到,该规定在对传承人生活的物质体恤中包含着对其文化角色和精神价值的确认。但在此之前,各地政府所颁布的《民间艺术保护条例》及《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均没有对于艺人价值的确认和保护。
库淑兰生前没有来得及被认定为非遗传承人,但在其身后,剪纸技艺作为国家级首批非遗项目,在各地都分别确定了相关传承人。库淑兰的剪纸类属被冠以“旬邑彩贴剪纸”的名目审批为陕西省省级非遗项目,库淑兰的盛名带来了众多的“追随者”,也因此引发了关于师徒和传承人的纷争现象。在陕西省省级非遗项目旬邑彩贴剪纸的传承人申报书中,库淑兰被确定为第二代传承人,第一代是范双芹,第三代传人分别为何爱叶和魏伊平。笔者认为,从该传承谱系来看,是将某区域内的民间美术项目局限化了,旬邑彩贴剪纸无疑是由于库淑兰声名带动的结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传承人之间,也不存在严格紧密的传承谱系,但在库淑兰之后,却有不少人刻意强调与库淑兰的师徒关系。比如,传承人魏伊平则以“小剪花娘子”、“唯一女弟子”的排他性字眼进行对外宣传和包装自己。[5]除此之外,以各种说法来与库淑兰表示亲近和贴金的艺人还有很多,只要是生前与库淑兰有所接触,便有人以此作为师徒关系的佐证。但在管祥麟2002年为库淑兰所拍摄的视频中,管问及徒弟一事,库淑兰说:“只有一个,一天忙忙背背地做庄稼呢,没人学么﹍﹍”库淑兰所说的这一个人,并未道出名字(不知说的是不是视频中出现的同村姑娘孙秀娥)。在她辞世之后,因非遗运动的愈演愈烈,致使众多的人前来追认“师傅”。
什么是徒弟?什么是传承人?似乎是个浅显且无需讨论的话题。但在目前的非遗工作中却成为一个不好理清的现实问题。作为诸如剪纸一类的开放性技艺,大多不存在显化或严格的师徒关系,但是当制度化标准需要佐证的时候,僵硬或违背现实的事情便会发生。当年,曾经和库淑兰在旬邑县文化馆有过短暂交集的年轻人,是不是她的徒弟呢?村子里和她有过技艺和情感交流的人可否有资格申请为传承人?在这样的语境中,师徒关系该如何认定?我们看到的是,不胜枚举的自告奋勇的徒弟们,甚至,谁是库淑兰的传承人,当事人也没有发言权,这些传承人只是官方表格中形式连缀的一种需要。
关于如何认定传承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曾召集专家议定了几项参考标准:“第一,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应是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第二,所传承文化的濒危程度和稀有程度;第三,传承人代表性作品的数目、地方特色、个人特点和风格,以及创造和创新;第四,目前传承的状况,包括传承代数、方式,徒弟数量、仪式、文字、曲谱、舞谱等的情况;第五,传承技艺的艺术价值;第六,技艺技巧难度和复杂程度;第七,传承人及技艺宣传和推广的程度,包括社会影响、行业知名度、市场化程度、展出、展演情况、规模,以及受到奖励的情况,被调查和记录,对本民族或社区的文化和社会影响。”[6]在理论上使认定制度有所细化,但在目前的具体操作中,我国传承人评定所存在现实问题仍然很多。
我们有时不无悲哀地看到,传承人认定制度加重了非遗传承的功利性倾向,那些试图在表面关系上与库淑兰靠近的艺人,也在模仿库淑兰的作品风格,对于这种技艺门槛不高的民间美术而言,其传承的更多应是审美情感与文化精神。剪贴纸技艺属于一般性的公有化知识资源,而作品的艺术性则是艺人个体的精神外化,这才更应成为非遗传承的核心。因此,在对制度的巧妙迎合与利用中,我们看到的也只能是徒有其表的符号堆叠。因此,如何确认传承人制度中的“血缘”关系,并非只是一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提出,使得原本对“物”的保护向“非物质”形态转移,而保护非物质的最直接体现,即是对其活态载体——传承人的关注。从这个角度而言,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但是,由于多方面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目前的传承人认定机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大致来讲,我国的传承人认定机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申报程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行政部门执行,因而决定了从基层逐渐向上申报的官方系统程序,其申报基本程序是经过县、市、省和国家级四级阶梯逐层上报,每层均由政府和文化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这种依赖国家机构“垂直嵌入式”职能的官方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配合的有效性,但是,这种程序难免会对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谨性产生影响,如遇到多选一的情况,其公正性极有可能受到干扰,甚而致使管理人员或政府行政人员等一些非手艺人成为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人。[7]在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中,中国文化行政机构大多缺乏认真求实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在强势话语权的干扰下,就难以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2.认定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中,我国目前采用“个人认定”的方式,但是,绝大多数的传统手工技艺往往不可能是家族单传,而是具有相对庞大的产业集群,集群中的优秀艺人往往不止一位,在确定不同层次的传承人时,多会参照艺术贡献、职称、资历、职务、产业规模、年龄等条件进行认定,差距较大的艺人不太会存在纠纷,但是年龄相仿、资历等同的艺人大多是各有所长的,在认定时就存在较大的难度。很多非个人之力即能完成的项目,也因为“个人认定”机制而产生内部矛盾,或者有些地方在认定活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则会出现空缺不报的现象,由此导致现实“缺位”。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在“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认定上,有三项具体措施:个人认定、团体认定和综合认定。前两种认定方式适用于工艺技术领域,即我国所说的传统手工技艺。较好地解决了个体贡献与群体贡献之间的关系。3.传承人津贴的尴尬。传承人在经济上的体现是国家给予其相应的津贴作为对其艺术成就的肯定、生活贴补及传承工作辅助,当然,目前我国的传承人津贴与日本、韩国等发达邻国还有较大差距。[8]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传承人,这些津贴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生活困难并对技艺传承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对于一些产业经营较好的传承人而言,其所看重的并非是津贴本身,而是这种荣誉所带来的更为丰厚的隐性利益资源。在荣誉的争夺下,则必然出现认定机制的失衡现象,导致一些弱势艺人无法得到政府的有效补给,从而使其技艺失传。传承人认定机制的公正性和纯粹性受到普遍质疑。[9]
众多弟子对库淑兰的热切追认,无疑是名利要素促动的结果。早年生活落魄、无人(是指周边的当地人)问津的老太太,身后却成了香饽饽。在台湾汉声对库淑兰作品艺术价值的确认之后,其作品价格在国内外市场逐渐上涨,一些“传承人”、“徒弟”和库的亲人,也都加入到伪造库淑兰作品的行列中来,于是出现了库淑兰作品收藏及出版鱼目混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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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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