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人间国宝”(living national treasure)认证制等理念,正是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的理论来源。在前任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的积极推动下,教科文组织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实践经验开启了1993年的“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制度,以及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先后宣布三批共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上述努力主要是针对国际社会对于1972年《公约》和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所引发的诸多问题的某种失望或不满,而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可被视为教科文组织对于这些问题的一种回应。1972年公约的核心概念是物质遗产的“普遍价值”(universal value),强调文化和自然遗产为全人类共享的理念。这也是该公约生效后遭到各方批判的重要原因,因为很多学者认为其为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甚至是西欧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评价体系赋予了合法性。因此,2003年《公约》要实现一种范式的转变,即从那种欧洲式档案管理的范式转变为以东亚模式(日韩的人间国宝)为典范的“非遗”保护范式。因此,2003年《公约》与1972年《公约》之间内在的互文性,应该是我们解析社区参与的重要维度。
2003年《公约》规避了过去备受争议的词汇,例如“本真性”或“真实性”(authenticity)。真实性的概念植根于19至20世纪西方遗产保护的话语系统,尔后在《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1964)中进一步得到确认,与欧洲古迹文化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以及欧洲的文化背景、遗产特点、保护需求等具体方面都有很深的内在联系。1994年的《奈良文件》进一步对真实性的概念进行了扩展,认为真实性可以随着时代和社会文化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但是直到2005年,《奈良文件》才正式进入1972年《公约》的《操作指南》。但是,世界遗产公约显然还没有能够完全吸收《奈良文件》中得到扩展的真实性概念,因此以社区的深度参与作为遗产价值界定的评价体系仍未成为该公约的基础。虽然《奈良文件》为该公约带来了很多变化,如尊重文化和遗产的多元性,重视从文化的角度看待遗产的真实性及其带有归属性的遗产特点,尝试从多学科及社区介入角度来进行遗产认定等,但是这些重要的理论视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也使得社区所扮演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
此外,在1972年《公约》的框架下,教科文组织还发布过若干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文件。例如,2002年的《布达佩斯宣言》(The Budapest Declaration)强调了“各级世界遗产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中社区的积极参与”。2012年,为了评估《奈良文件》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理论及实践的影响,教科文组织在日本的姬路城(Himeji City)召开了一次专家会,会后形成了《姬路建议》(The Himeji Recommen原dations),其中再次提及:“需要更多的方法、形式和制度来确保社区参与到遗产整体管理的策略制定过程之中”。总之,要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参与,物质遗产领域中关于真实性的讨论,乃至《奈良文件》《姬路建议》等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献,都应纳入研究者的学术视野。
三、社区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实践
回顾1972年《公约》,我们不难发现“社区”这一概念仅独立使用过一次:“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的5项规定中,首先指出的是,“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第5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社会生活”当为“社区生活”(life of community),因其起草语言为英文,当以英文表述为基准。至于中文约文为何使用“社会”可能与彼时“社区”这一概念尚未进入中文语境中的文化政策领域有关。那么,我们回到2003年《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上来看,虽然这两个基本文件都多次使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communities,groups and individuals concerned)这一组特定术语,但与1972年《公约》类似,公约文本并没有直接对这一术语加以界定或阐释。不过,透过公约“第二条:定义”的相关表述,我们发现“社区、群体和个人”实际上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所在。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乃是“眼光向下”的,有赖于社区、群体和个人将其视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并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再创造,与此同时,这类文化遗产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了认同感和持续感。2003年《公约》“第二条:定义”部分的第三个段落对“保护”做出了阐释:“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该段文字在公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保护的概念是衔接国家层面的保护措施以及国际层面的保护活动、政策和项目的关键。在遗产保护的意义上,相关社区在创造、延续和传承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就确保和维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社区、群体和个人”这一提法在2003年《公约》英文版中均以复数的形式(communities,groupsand individuals)出现,包括序言部分,这说明注意到了该公约已经注意到了同一个项目中可能涉及不同的社区、群体和个人这一事实。与此同时,该公约一再强调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第11条第2款);“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第15条),在“非遗”的清单编制和具体管理中同样重视社区的参与(第12条)。此外,《操作指南》也指出,“让从业者和传承人参与制订教育计划,并请他们到学校和教育机构讲解其遗产”(第107段第5条);“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表示其自由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同意提高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保证最广泛地参与提高认识的行动”(第101段第2条)。此外,就该公约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列入标准和“优秀实践名册”的遴选标准来看,《操作指南》和三类申报表中也同样规定了应在社区的参与下完成材料的提交,同时需要提供具体证据表明相关社区以何种方式参与了申报文本的编制和项目保护计划的制订,以及如何承诺将继续参与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或如何表达分享优秀实践经验的意愿。换言之,要确保相关社区参与项目申报和保护的全过程,且在“尊重其意愿并事先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向教科文组织提交申报材料。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2003年《公约》比1972年《公约》更关注遗产项目的集体实践、传承和保护,并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社区、群体及个人(包括传承人和实践者)这三个主体维度来确定其持有人群体及其互动性关联,而且是复数而非单数性质的社区、群体及个人。由此,某一“非遗”项目的主体范围及其主体间性都得到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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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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